防止贿赂手册

合集下载

公司企业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详细模板

公司企业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详细模板

1.目的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XX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综合管理部主管: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物流部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综合管理部会计: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内容:5.1关于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至第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银条法[1994]26号)5.2 关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商业贿赂公司承诺:我公司及其代表确保在所有工作中的行为都是专业,诚实,公平的。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商业贿赂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在商业生活中随处可见,并对企业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企业声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了防止商业贿赂的行动,其中承诺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针对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进行详细介绍。

一、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是企业自愿签署的一种公开声明,通过宣传自身的反贿赂立场和行动,表明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内容和作用:1、声明企业的反贿赂立场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的第一个内容是声明企业的反贿赂立场,明确表示企业不会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同时呼吁他人也要遵守商业道德和规则,共同维护健康的商业环境。

2、阐述防止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的第二个内容是阐述防止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如建立反贿赂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培训和监督、完善供应商管理等。

这些具体措施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的职工和代理人进行商业贿赂行为,同时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3、强调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的第三个内容是强调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企业不仅要在商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还要考虑到社会责任和环保。

企业的商业活动要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能损害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大众利益。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的签署和实施将会对企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提升企业形象企业签署并认真执行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将会得到广大消费者、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信任,提升企业形象。

2、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的签署和实施,将会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

在一个健康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通过产品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来争取市场份额,而不是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优势。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的实施,将会促使企业建立反贿赂管理制度和完善职工培训和监督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业素质。

反商业贿赂承诺手册样本

反商业贿赂承诺手册样本

反商业行贿承诺书(样本)【使用说明:本承诺书仅合用于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外签署一般合同时使用。

凡对外签署除重要合同之外的一般合同时,均须以本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以保障合同两方的利益。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护合同两方的共同利益,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两方须共同恪守以下承诺:一、严格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例,保持两方正常的业务交往。

二、严格履行两方签署的。

三、不得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采纳任何方式伤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违纪行为时,有义务实时向对方监察部门检举( 两方监察部门电话见主合同)。

五、在商务活动中应依法做事、清廉自律,不得有任何波及商业贿赂或伤害对方公司利益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向对方单位及对方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对方单位及对方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名贵物件或利处费、感谢费等;2、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原因设置阻碍、态度鲁莽,刁难对方;3、在对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方或本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花费;4、要求或接受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为本方工作人员装饰住宅、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供给方便;5、参加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6、向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要求为本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六、任何一方单位或工作人员违犯本承诺书商定的,均应补偿对方违约金元;组成犯法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违犯本承诺书的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补偿。

七、本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式份,与合同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1997-6-3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香港发布日期:1997-6-30执行日期:1997-6-30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本条例旨在为防止贿赂事宜以及因该事宜所需或为与该事宜有关的目的而订定更详尽完备的条文。

[1971年5月14日]1971年第58号法律公告(本为1970年第102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防止贿赂条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9/05/2003(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子女”(child)包括非婚生或领养的子女,亦包括寄养子女及继子女;“父母”(parents)包括配偶的父母,亦包括继父母;“公司簿册”(companybooks)指公司在通常业务上使用的年报及资产负债表,以及任何分类帐、日记帐、现金帐、帐簿、银行存摺、报告、信件或其他簿册或文件;(由1980年第28号第2条修订)“公共机构”(publicbody)指─(a)政府;(b)行政会议;(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修订)(c)立法会;(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修订)(d)(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da)各区议会;(由1981年第42号第27条增补)(db)(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e)由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委出,或由他人代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委出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不论该委员会或机构是否获得酬劳;及(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修订)(f)附表1指明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由1999年第20号第2条修订)“公职人员”(publicservant)指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的雇员,如该公共机构─(由1996年第48号第2条修订;由2003年第14号第13条修订)(a)不属本定义(aa)、(b)或(c)段所指的公共机构,亦指其成员;(由1999年第20号第2条修订)(aa)属附表2指明的公共机构,亦指─(i)该公共机构的干事(名誉干事除外);(ii)该公共机构中获委以处理或管理该公共机构事务的责任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的成员;(由1999年第20号第2条增补)(b)属会社或协会,亦指该公共机构中─(i)担任干事的成员(名誉干事除外);或(ii)获赋予责任处理或管理该机构事务的成员;(c)属由条例设立或藉条例存续的教育院校,亦指该院校的人员,以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指该院校辖下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的成员,而该委员会或团体本身亦属公共机构,或是─(i)由或根据与该院校有关的条例设立者;(ii)获赋予责任处理或管理该院校的事务者(纯社群、康乐或文化性质的事务除外);及(iii)未根据第(3)款列为例外者,不论该雇员、人员或成员属临时或永久性质,或是否有酬劳,但任何人不会只因以下情况而成为公职人员─(A)在一间属公共机构的公司持有股份;或(B)在一个属公共机构的会社或协会的会议上有投票资格;(由1987年第50号第2条代替) “文件”(document)包括任何登记册、簿册、纪录、纪录带、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或输出资料,以及任何其他资料(不论是用机械、电力、人手或任何其他方法所产生者);(由1980年第28号第2条增补)“主事人”(principal)包括─(a)雇主;(b)信托受益人;(c)信托产业(犹如该产业是一个人);(d)享有遗产实益权益的人;(e)遗产(犹如该遗产是一个人);及(f)(就公共机构的雇员而言)有关的公共机构;“代理人”(agent)包括公职人员及受雇于他人或代他人办事的人;“利益”(advantage)指─(a)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b)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c)将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d)任何其他服务或优待(款待除外),包括维护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将招致的惩罚或资格丧失,或维护使免遭采取纪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动或程序,不论该行动或程序是否已经提出;(e)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及(f)有条件或无条件提供、承诺给予或答应给予上文(a)、(b)、(c)、(d)及(e)段所指的任何利益,但不包括《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所指的选举捐赠,而该项捐赠的详情是已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载于选举申报书内的;(由1991年第33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10号第47条修订)“订明人员”(prescribedofficer)─(a)指担任政府辖下的受薪职位的人,不论该职位属永久或临时性质;及(b)在以下人士不属于(a)段所指的人的范围内,指该等人士─(i)任何按照《基本法》委任的政府主要官员;(ii)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条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及根据该条例第5A(3)条委任的人;(iii)公务员敍用委员会主席;(iv)廉政公署的任何职员;(v)担任于《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附表1指明的司法职位的司法人员和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司法人员,以及司法机构的任何职员;(由2003年第14号第13条增补)“法庭”(court)包括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85条为交付审讯事宜进行聆讯程序的裁判官;“配偶”(spouse)包括妾侍;“专员”(Commissioner)指按照《基本法》委任的廉政专员,亦包括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6条委任的副廉政专员及根据该条例第7(2)条获委任署理廉政专员一职的人;(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代替)“款待”(entertainment)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银行簿册”(banker'sbooks)指银行在通常业务上使用的─(a)任何分类帐、分类帐卡、帐目报表、日记帐、现金帐、帐簿或其他各式簿册或文件;(b)任何支票、单据、纪录卡、报告、信件或其他各式文件;及(c)(a)或(b)段所指任何物品的副本;(由1980年第28号第2条代替)“调查人员”(investigatingofficer)指由专员授权行使本条例所订调查人员权力的人。

防止贿赂条例若干条文

防止贿赂条例若干条文

5. 《防止賄賂條例》的現行條文主要眼於公營機構的防止賄 賂事宜,為此所針對的為下述人士:⎯ (a) “ 訂 明 人 員 ”( 主 要 是 政 府 人 員 , 但 包 括 主 要 官 員 、 金 融 管 理 專 員、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主 席、廉 政 公 署 的 職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 作 為 受 賄 者 ); 指 定 公 共 機 構 的 僱 員 ( 及 其 某 些 有 其 他 指 明 身 份 的 人 士 )( 同 樣 作 為 受 賄 者 ); 及 賄賂他們的人士。
主事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11. 政 府 當 局 在 為 1999 年 10 月 25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提 供 的 資 料 文 件 ( 立 法 會 CB(2)168/99-00(03) 號 文 件 或 立 法 會 CB(2)1091/04-05(01) 號 文 件 附 錄 II) 第 4 段 中 , 提 出 下 述 看 法 : ⎯ “4. 現時,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有關索取或接受利 益的罪行大致是以普通法中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的原則為基 礎。一般來說,如任何人在以下的情形下,即屬犯罪: (a) 作為主事人的代理人,未經主事人批准而索取或接 受利益,作為就主事人的事務以某種方式行事的誘 因或報酬;或 作為公職人員,在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 下,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以公職人員身份以某種 方 式 行 事 的 誘 因 或 報 酬 ”。
《防止賄賂條例》的涵蓋範圍 3. 政 府 當 局 在 一 份 為 2001 年 5 月 7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提 供 的 資 料 文 件 ( 立 法 會 CB(2)1448/00-01(02) 號 文 件 或 立 法 會 CB(2)1091/04-05(01) 號 文 件 附 錄 IV) 中 表 明,“ 我 們 正 研 究 另 行 擬 定 法 例 條 文,闡 述 只 適 用 於 行政長官的賄賂罪行這方案的可行性及其影響。就此,我們會參考根 據 現 行 法 例 適 用 於 “ 政 府 人 員 ” 的 類 似 管 制 的 定 義 及 準 則 ”( 第 12 段 ) 。 政 府 當 局 其 後 又 在 一 份 為 2002 年 1 月 21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提 供 的 資 料 文 件 ( 立 法 會 CB(2)921/01-02(05) 號 文 件 或 立 法 會 CB(2)1091/04-05(01) 號 文 件 附 錄 V) 中 補 充 , “ 視 乎 有 關 法 例 條 文 的 最 後 方 案 , 我 們 將 研 究 該 等 只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法例條文,應通過修訂以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為 本的 《防止賄賂條例》 的 方 式 生 效,還 是 藉 其 他 立 法 方 式 生 效 ”( 第 7 段 )。 4. 值得注意的是,《防止賄賂條例》的詳題訂明:⎯ “本 條 例 旨 在 為 防 止 賄 賂 事 宜 以 及 因 該 事 宜 所 需 或 為 與 該 事 宜有關的目的而訂定更詳盡完備的條文。” 顯然,上述詳題並不旨在把《防止賄賂條例》的涵蓋範圍局限於任何 活動範圍的防止賄賂事宜。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o- 詳題- 30/06/1997o第1條- 簡稱- 30/06/1997o第2條- 釋義- 09/05/2003o第3條- 索取或接受利益- 09/05/2003o第4條- 賄賂- 09/05/2003o第5條- 為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等而作的賄賂- 30/06/1997o第6條- 為促致他人撤回投標而作的賄賂- 30/06/1997o第7條- 與拍賣有關的賄賂- 30/06/1997o第8條- 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 09/05/2003o第9條-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30/06/1997o第10條- 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 09/05/2003o第11條- 行賄者與受賄者即使目的未達仍屬有罪- 30/06/1997o第12條- 罪行的罰則- 01/07/1997o第12A條- 串謀- 30/06/1997o第12AA條- 資產的沒收- 01/07/1997o第12AB條- 就沒收令提出的上訴- 01/07/1997o第12AC條- 有關沒收令法律程序的訟費- 01/07/1997o第13條- 特別調查權力- 01/07/1997o第13A條- 提交物料及提供協助令- 01/07/1997o第13B條- 根據第13A條獲得的資料的披露- 01/07/1997o第13C條- 發布根據第13B條披露的資料的限制- 01/07/1997o第14條- 獲得資料的權力- 01/07/1997o第14A條- (由1996年第48號第17條廢除) - 30/06/1997o第14B條- (由1996年第48號第17條廢除) - 30/06/1997o第14C條- 限制令- 01/07/1997o第14D條- 限制令的更改及撤銷- 30/06/1997o第14E條- 指示的申請- 30/06/1997o第15條- 法律顧問及有特權的資料- 30/06/1997o第16條- 獲得協助的權力- 30/06/1997o第17條- 搜查的進一步權力- 01/07/1997o第17A條- 旅行證件的交出- 08/07/2005o第17B條- 旅行證件的發還- 08/07/2005o第17BA條- 離開香港的准許- 08/07/2005o第17C條- 有關擔保、報到等事項的進一步條文- 08/07/2005o第18條- (廢除) - 30/06/1997o第19條- 習慣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30/06/1997o第20條- 被控人的聲明及陳述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 30/06/1997o第21條- 金錢資源或財產的證據- 30/06/1997o第21A條- 公職薪俸等的證明書- 09/05/2003o第22條- 給予或收取賄賂的人不作從犯看待- 01/07/1997o第23條- 向參與犯罪者獲取證據的權力- 01/07/1997o第24條- 舉證責任- 30/06/1997o第25條- (廢除) - 30/06/1997o第26條- (廢除) - 30/06/1997o第27條- 向律政司司長報知瑣屑無聊、虛假或無根據的申訴- 01/07/1997 o第28條- 獲判無罪時的訟費- 01/07/1997o第29條- 虛報犯罪等的罪行- 30/06/1997o第30條- 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 17/06/1999o第30A條- 對舉報人的保障- 30/06/1997o第31條- 就第II部所訂罪行提出檢控須經律政司司長同意- 01/07/1997 o第31A條- 檢控罪行的時限- 30/06/1997o第32條- 他罪成立的裁定及罪行詳情的修改- 30/06/1997o第33條- 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後果- 01/01/2000o第33A條- 法庭禁止僱用被定罪人的權力- 01/07/1997o第34條- 若干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及已廢除條例所訂罪行- 30/06/1997o第35條- 附表的修訂- 17/06/1999o附表1 - 公共機構- 09/08/2006詳題返回單條條文格式本條例旨在為防止賄賂事宜以及因該事宜所需或為與該事宜有關的目的而訂定更詳盡完備的條文。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

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人代表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人代表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

乙方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

二、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或者个人(不限于法人)的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态收受利益。

三、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销售商品,采用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超过面值RMB1000元的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本协议所称的其他形态,是指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四、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甲方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为贿赂行为。

五、回扣a)乙方在帐外暗中给予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b)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c)本协议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六、折扣a)乙方供应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

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b)本协议所称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乙方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ISO37001反贿赂管理手册(2017版)

ISO37001反贿赂管理手册(2017版)

文件修订履历版本修订内容修订页次制/修日期01 依据ISO37001:2016标准编写/ 2017-05-01 制定审核批准0 前言1 目的2 范围3 组织架构4 组织环境5 领导作用6 策划7 支持8 运行9 绩效评价10 改进相关文件附件一《反贿赂目标》附件二《沟通一览表》0前言0.1总则贿赂是一种普遍现象,建立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是公司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通过有效地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能够减少营商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营造一个公平、高效的运行环境。

0.2引用文件ISO37000: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3主题内容本手册是描述公司反贿赂管理体系的总规范,是公司建立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它向外部展示了公司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全貌和索引;它包括了:●公司反贿赂管理体系的范围、反贿赂政策、反贿赂目标、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和权限;●反贿赂管理体系过程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ISO37001:2016标准所有条款的解释性说明;它明确了:●ISO37001:2016标准要保持的文件和保留的记录;●ISO37001:2016标准部分条款(了解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的具体规范;方便公司理解、培训、执行和应用标准的要求。

0.4公司概况略(此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1目的本手册依据ISO37001:2016规定了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用于证实公司具有持续、稳定提从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通过公司反贿赂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过程的改进,保证符合顾客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以增强顾客满意。

2 范围本手册描述的反贿赂管理体系范围适用于:深圳市零缺点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区域与反贿赂管理相关的销售及采购管理活动。

3 组织架构略4组织环境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公司确定与诚信经营的宗旨相关并影响反贿赂管理体系实现目标能力的以下内外部因素:序号因素可能对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影响类别1业务人员对外需要与客户接触可能向客户行贿内部因素2采购人员对外需要与供应商接触可能收受供应商的贿赂外部因素3行政人员对外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接触可能向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内部因素4体系人员对外需要与认证或咨询机构接触可能收受认证或咨询机构的贿赂外部因素5可能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内部因素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外需要与银行工作人员接触6可能收受银行工作人员的贿赂外部因素4.2 了解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公司通过下表识别反贿赂的利益相关的需求和期望:4.3 确定反贿赂管量体系的范围公司在充分考虑组织环境内外部因素、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及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反 贿赂管理体系的范围如下:深圳市零缺点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区域与反贿赂管理相关的销售及采购管理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公司深信诚实、廉洁和公平是公司的重要资产。

所有公司员工必须确保公司的声誉不会因欺诈、不忠或贪污行为而受损。

本纪律守则列出法律规定公司员工必须恪守的基本纪律行为标准。

本纪律守则所订定的内容,同样适用于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1.任何员工如未经公司许可,索取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关的利益,即触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
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款。

【利益】一词在该例中的解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费用、受僱工作、合约、服务、优待等。

任何人士提供有关利益、亦会触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2.公司任何员工如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会计纪录,意图欺骗其公司,即触犯《关于禁止商业
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有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全,请参阅附录一。

3.收受或提供非法利益,在中国会违反《刑法》第163,164条,请参阅附录二。

索取或接受利益
4.本公司禁止员工向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如客户、供应商、承办商等)索取或接
受任何利益。

然而,他们可接受(但不准索取)下列由馈赠人自愿送赠的礼物:
1)只具象征价值的宣传或推广礼品;或
2)传统节日或特别场合中的馈赠,惟价值不得超过¥200元。

5.如接受礼物会影响公司对外处事的客观态度,或导致他们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或会遭人投诉处事不当,他们便应予以拒绝。

如公司员工希望收取不属于上述所指的礼物,他们应以书面(表格一)向总经办申请批准。

提供利益
6.无论任何情况,公司员工均不可提供利益以影响任何人士或公司在商业往来中的决定,且
必须遵行公司有关方面的政策,以及事先得到公司书面批准,方可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给予利益。

此外,法例亦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处理与公共机构有关的合约、标书、拍卖等事宜上,向公职人员行贿。

在境外遵守法律
7.以上第4-6段有关索取、接受、提供利益的规定,均适应于本公司。

员工在为公司办理业
务时,必须同时遵守当地的法律,包括反贪污贿赂法律及其他一切法规。

款待
8.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款待是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
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娱乐或回扣。

虽然款待是一般业务上可以接受的商业及社交活动,但员工应拒绝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如供应商或承办商)所提供的过分奢华或频密的款待,以免对该等款待的提供者欠下恩惠。

9.公司员工如在境外获提供款待,应特别提高警惕,并拒绝接受任何过分奢华或频密的款待。

在法例上,免费旅程或旅费并非“款待”,而属“利益”的一种。

公司员工未得公司事先批准,绝不可接受这种利益。

利益冲突
10.利益冲突是指员工的私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互相抵触或有所冲突。

【私人利益】泛指职员
本身及与他相关的人士,包括其家人、亲属及私交友好的财务及个人利益。

11.员工应避免任何会导致或被认为会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

有关情况一旦出现,应以书面(表
格二)向公司总经理室申报。

若员工没有避免或申报利益冲突,可能会被指偏私、滥权、甚至贪污。

12.下列是一些常见的利益冲突例子:
1)有份参与采购工作的职员与其中一间获考虑成为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有密切的
关系或拥有该公司财务上的利益;或
2)一名获考虑聘用或晋升的人士与负责招聘或晋升的职员有家属、亲戚或好友的关
系。

赌博活动
13.员工应避免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进行频密或注码过高的赌博活动,包括搓麻将、玩
纸牌等。

若在社交场合中与客户、供应商或生意伙伴参与赌博成分的游戏,应先判断是否恰当,如注码过高,则应退出。

贷款
14.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可向任何与本公司有关业务来往的人士或机构提供贷款或作其贷款
保证人,亦不可接受他们的贷款或由其协助获得贷款。

然而。

银行借贷则不受限制。

外间工作
15.公司员工如欲兼任外间工作,不论是固定职务或属顾问性质,均须在接受僱用前,向人资
行政部申请书面批准。

处理机密资料/公司财物
16.公司员工未经授权不可泄露公司任何机密资料。

获授权查阅或管理该等资料的员工,必须
採取足够保密措施,以防该等资料遭人滥用或误用。

滥用资料的例子包括泄露资料以获取金钱利益,或挪用资料以谋取私利等。

17.公司严禁所有员工擅取或转售公司财物。

所有公司财物,包括公司主机、小型电脑系统、
数据网络、电脑软件或器材等,只可用作进行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其他由管理层准许的用途。

18.员工未得特别授权,不得更改任何器材、设施或已安装之软件,或研发任何未经管理层批
准的应用程式。

在使用个人电脑时,应採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并只可使用由公司规定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个人电脑软件。

使用所有电脑软件,均须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使用资讯及通讯系统
19.员工不得浏览未经许可的网址,或下载、以电邮方式发送、储存或列印任何对他人不恰当、
不敬或令人反感的资料。

此外,公司的电邮系统应主要作为公事用途。

公司对所有电邮通讯及互联网的使用情况,均保留监察的权利。

20.公司员工均有责任保护、并保密处理个人密码及所有与网络接连而取得的资料。

如发现有
未获授权人士企图获取敏感资料、进入公司机密地方或登入公司的电脑及内部资讯系统,应立即向管理层或保安部门报告。

遵守纪律守则
21.了解及遵守纪律守则的内容,是公司内每位董事及僱员的个人责任。

管理人员亦须确保其
下属充分明白及遵守纪律守则所订的标准和要求。

22.任何人违反纪律守则,均会受到纪律处分,严重者更可能被终止聘用。

如公司怀疑该违规
事项涉及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将会向当地反贪机构或有关部门举报。

23.本公司的投诉途经是绝对开放的。

任何人士,包括公司股东或有意成为股东的人士、顾客
或消费者、供应商或承包商、公司的董事及僱员等,均可向公司作出投诉。

如对本守则有任何查询或欲对怀疑违规行为行出举报,应向总经理提出。

以便作出跟进。

公司会采取公正而有效率的态度考虑及处理各项投诉。

所有投诉资料均绝对保密,公司同时承诺保障各申诉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