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2014新版)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和美丽山西建设步伐,稳步实施生态兴省战略,推动我省林业生态县建设健康有序开展,为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生态县依据本技术细则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县级自查由县政府负责,县林业局牵头组织。
市级审查由市政府负责,市林业局牵头进行。
省级验收由省林业厅对市人民政府推荐上报的县组织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范围及内容(一)检查验收范围积极开展林业生态建设,并申报“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的县(市、区)。
(二)检查验收内容1. 森林覆盖率(1)森林覆盖率;(2)宜林地林木绿化率。
2. 森林蓄积量和固碳量(1)森林蓄积年净增率;(2)森林固碳量年净增率。
3. 路网水网绿化(1)铁路、公路可绿化路段绿化率;(2)主要河流两侧可建护岸林建成率;(3)公路、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宜林地林木绿化率。
4. 城乡绿化(1)县城及周边绿化;(2)行政村居住区绿化。
5. 平原绿化(1)平原县农田林网建设情况;(2)平原县农田林网控制率。
6. 企业绿化(1)煤炭企业造林绿化资金落实情况;(2)实行异地造林的工程落实情况。
7. 林地保护(1)森林火灾受害率;(2)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率。
8. 保护区系建设(1)保护体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比重;(2)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
9. 领导重视程度及管理机制(1)林业生态建设投资增幅情况;(2)林业“六大”工程完成情况;(3)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情况;(4)新造林地管护情况;(5)林权证发放率情况;(6)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义务植树及碳汇造林开展情况。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五条山西省林业生态县考核内容所涉及的地类、林种、林龄划分等标准以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调查方法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方案》和《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外业工作技术细则》。
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完整版

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3: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的造林技术,提高造林质量,取得预期效益,依据《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并参照《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模式和程序》和《森林多重效益项目设计标准》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指导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
第三条碳汇项目应当保证在最大限度地获得碳汇的同时,与项目所在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等相结合。
坚持适地适树,提倡多树种、多林种结合。
第四条碳汇项目应当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
第五条碳汇项目的计入期(或项目周期)确定为20年。
在项目计入期内,必须保证项目成果得到维护。
第六条碳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由于项目活动本身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这些活动排放可能来自于使用机械整地、汽车运输苗木和施肥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可能导致排放的项目活动不可避免时,应当按照附件1《造林项目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要求,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章项目地点选择、调查和设计第七条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
项目实施地点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
第八条根据第七条的基本原则,选择实施碳汇项目造林的地点应当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 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
2. 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土地。
3. 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
4. 有助于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
造林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造林项目验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造林项目作为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造林项目的验收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验收标准。
1. 生态效益验收,包括植被覆盖率、生物多样性、土壤保护等指标的评估,以及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2. 经济效益验收,包括造林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如木材产量、碳汇效益等。
3. 社会效益验收,包括对当地居民生活和就业状况的影响评估,以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验收程序。
1. 前期准备,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人员名单,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2. 实地考察,对造林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包括植被生长情况、土壤保护情况、生态环境影响等。
3. 数据收集,收集与验收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经济效益数据、社会效益数据等。
4. 专家评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造林项目进行评估,包括生态学专家、经济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
5. 验收报告,编制验收报告,对造林项目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验收结果运用。
1. 根据验收结果,对已实施的造林项目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为未来的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2. 验收结果可作为政府部门批准项目资金、企业融资、社会捐赠等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 验收结果可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五、总结。
造林项目验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造林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严格的验收程序,才能确保造林项目取得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造林项目的验收工作,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断向前迈进。
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

附件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国家林业局2011年2月前言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对地球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产生了明显而深远的影响。
人类活动引起的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因素。
森林作为全球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全球最重要的碳贮存库,是大气CO2重要的吸收汇。
毁林是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源。
林业活动(造林、森林管理、减少毁林、植被恢复等)是大气温室气体增汇减排、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此,《京都议定书》允许将这些林业活动获得的增汇减排,按一定的规则用于抵偿工业化国家承诺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
同时《京都议定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活动获得的碳减排量或增汇量来抵偿其承诺的减限排指标。
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是第一承诺期合格的CDM林业项目。
在未来承诺期,林业活动预计仍将在温室气体减排增汇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于2007年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林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林业局2009年也对外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其中就明确将扩大植树造林面积、增强森林碳汇作为未来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碳汇造林是指在确定了基线的土地上,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并对造林及其林分(木)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要求的营造林活动。
为规范碳汇造林项目的计量与监测方法,推进碳汇造林项目计量与监测工作的开展,确保项目产生的碳汇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受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气候办”)委托,中国林科院牵头编制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不仅适用于碳汇造林项目的计量和监测,也可作为其它类似造林项目的碳汇计量和监测的参考。
本“指南”在国家林业局气候办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下编制完成。
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调查设计指南_培训

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调查设计指南(试行)二○○五年十二月修改稿(二)目录1 围 (2)2 规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准备工作 (7)5.1 组建队伍 (7)5.2 开展培训 (7)5.3 制订计划 (7)5.4 工具准备 (7)6 造林作业区区划 (8)6.1 区划原则 (8)6.2 区划方法 (8)7 本底调查 (9)7.1 项目区基础信息 (9)7.2 造林作业区现状 (10)7.3 生物多样性现状 (12)7.4 社区评估 (13)7.5 泄漏分析 (14)7.6 额外性评价 (14)7.7 碳汇基线测量 (15)7.8资料整理分析 (15)8 项目规划 (16)8.1 分析问题 (16)8.2 确立目标 (16)8.3 规划活动 (16)8.4 制订方案 (16)9 造林设计 (17)9.1 造林技术设计 (17)9.2 幼林抚育设计 (18)9.3 种苗设计 (19)9.4 辅助工程设计 (20)9.5 用工量、耗材量及经费测算 (20)9.6 施工组织设计 (21)9.7 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图表 (21)10 项目设计 (22)10.1 项目围 (22)10.2 项目目标 (22)10.3 项目活动 (22)10.4 风险及对策 (22)10.5 本底预测 (22)11 质量管理 (23)12 资格与责任 (23)13 文件组成 (24)14 成果评审 (24)15 档案管理 (24)附录A 造林作业区现状调查表 (25)附录B 社区评估调查表 (27)附录C 碳汇基线测量表(略) (36)附录D 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造林作业设计表 (36)附录E 调查设计报告提纲 (37)附录F 成果文件制作要求 (38)附录G 社区调查参考工具 (39)1 实地踏勘 (39)2 半结构式访谈 (39)3 社区会议 (41)4 社区资源图 (43)5 利益相关群体分析 (44)6 季节历 (44)7 大事记 (46)8 矩阵排序 (47)9 问题树 (47)10 目标树 (48)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调查设计指南(试行)引言“温室效应”引起的气候变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京绿造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3〕2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规范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营造大规模、大尺度城市森林,根据平原造林工程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区县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在认真总结2012年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城市森林建设经验,并经过反复论证研讨,用于全面指导平原造林工程建设,规范工程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成效的重要技术规范。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实施细则》的重要性,把《实施细则》的各项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到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的始终,确保高质量、高水平推进平原造林工程建设。
二、要认真执行《实施细则》,强化应用指导各区县要把《实施细则》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作为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和开展质量监督、技术指导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各标段工程建设质量成效的重要依据。
监理公司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落实监理任务,严把技术标准关,确保工程建设水平。
三、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各区县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队伍和监理人员培训班,使工程建设人员充分理解和把握各项技术指标和措施、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实现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各区县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
林业碳汇(CCER)
林业碳汇(CCER)一、碳市场是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
碳市场分为强制性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在碳市场机制下形成碳排放权交易。
碳交易市场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项目减排量CCER为辅,及碳期货、碳远期等交易品种。
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目前正在修订),依据此办法经国家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CER(Chinese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可在国家备案的机构进行交易,可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
二、国家发改委已经备案涉及林业的5个项目方法学为(有国家备案的方法学才可申请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即林业碳汇CCER (方法学附后):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2、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3、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4、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5、可持续草地管理温室气体减排计量与监测方法学●申请碳汇造林项目需要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不炼山造林等基本条件下才可以申请。
●申请森林经营碳汇项目需要是乔木林地(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林地无时间限制。
其它条件与碳汇造林项目基本相同。
三、林业碳汇除了以上描述的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CCER)交易外,在我国还有清洁发展机制(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目前国家只签发了少量的林业碳汇CCER项目减排量,很多项目还停留在申请备案阶段,并且以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为主。
林业CCER项目前期投入大、收益小,工作量及难度运远大于工业类项目,申请林业CCER项目需要对林业有长期经营的策略。
附件一:林草碳汇CCER方法学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2、竹子碳汇造林方法学3、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4、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5、可持续草地管理温室气体减排计量与监测方法学附件二: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1、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监测报告2、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项目审定报告3、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碳减排量核证报告备注: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信息来源中国自愿减排信息平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19
•【字号】京发改〔2015〕1326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京发改〔2015〕1326号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6号)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及项目碳减排量进行了评审。
现将通过评审的核证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
期为6月19日-6月26日。
如有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汇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加强碳汇造林实施成效监测和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二)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三)GB7908-1999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四)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五)LY/T1000-1991 容器育苗技术第三条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四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
第二章县级自查第五条自查内容碳汇造林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造林后一年内,对碳汇造林地块进行全面自查;应在林木生长稳定后开展碳汇造林的保存情况自查。
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批复的碳汇造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计划文件完成建设任务。
(二)碳汇造林的实施面积、保存面积,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种年限、施肥情况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情况。
第六条自查方式核实面积、保存面积的检查验收采用现地逐个小班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面积。
调绘和实测的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500亩时应不少于3%;500亩以上时应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应均匀布设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碳汇造林自查结果应按小班、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小班面积原则上应按位置、形状和范围、比例标绘在1:10000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4•【文号】林造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在全国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
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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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碳汇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加强碳汇造林实施成效监测和评价,依据《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和相关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 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县级自查第四条第四条 自查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造林后一年或一个生长季,根据作业设计对碳汇造林地块的造林面积、施工质量、造林成活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发生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在达到成林年限后开展碳汇造林保存情况自查。
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批复的碳汇造林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建设任务。
(二)碳汇造林实施面积、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种年限、施肥情况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发生等情况。
(五)碳汇造林保存面积和保存率。
第五第五条条 自查方式核实面积、保存面积的检查验收采用现地逐个小班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面积。
调绘和实测的小班均需留存GPS 控制点位的坐标。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500亩时应不少于3%;500亩以上时应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应均匀布设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碳汇造林自查结果应按小班、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小班面积原则上应按位置、形状和范围、比例标绘在1:10000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号。
第六条第六条 碳汇造林特定的检查内容:(一)基线状况包括反映造林地在实施碳汇造林前使用状况的图片、文字,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有权证等文件,证实“造林地符合至少自2000年1月1日以来一直是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
特殊情况可放宽到2005年1月1日以前。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碳汇计入期20年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二)碳汇造林计入期内的稳定性碳汇造林实施单位是否有具体可行的营林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在造林后的20年内,造林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三)“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检查实施单位是否按照《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对“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进行了全面、完整、如实的记录。
(四)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工作情况碳汇计量、监测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实施单位与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合作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自查报告 县级自查结束后,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并申请省级复查。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碳汇造林实施概况。
包括碳汇造林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实施单位和县级林业部门的管理情况。
(二)碳汇造林地块的基线状况、“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碳汇计量期内的稳定性评价等。
(三)自查工作概况。
(四)自查结果。
(五)分析评价。
(六)碳汇造林建设的措施和经验,实施中的问题、对策及建议。
(七)附表、图面材料及数据库。
第八条第八条自查档案管理 将碳汇造林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章第三章 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第九条第九条检查验收内容 在县级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
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内容同县级自查。
第十条第十条检查验收工作量 (一)省级复查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碳汇造林按实施单位进行复查。
复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10%。
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该县(市)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总上报完成(保存)面积比例确定。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应抽取各省不少于25%的碳汇造林实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抽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5%。
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全省抽查面积以及该县(市)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检查县(市)总上报完成(保存)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检查验收样本抽取 (一)国家级检查验收的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确定。
各省抽检县(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个;少于3个的则全部检查。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乡级样本、小班的确定1 .检查的乡镇和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市)后抽取。
2.各抽检县(市)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3.按抽检县(市)各乡镇的上报完成(保存)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碳汇办事先确定)抽取检查乡镇,直至抽中乡镇的累计面积大于该县应检查面积的90%。
如抽取的检查累计面积大于应检查面积的120%,最后一个被抽取的检查乡镇应调换到累计检查面积最接近应检查面积的乡镇。
如果没有累计检查面积在9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
4.如正常抽取未达到2个乡镇即因超过应查面积需要调换乡镇时,按照顺序抽足2个乡镇,将其行政村(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从小到大依次混合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直接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
如抽中的全部为同一乡镇的行政村(小班)时也不再补抽乡镇。
5.抽取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
6.乡镇或行政村(小班)上报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检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检查人员应将上报情况传回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以确定检查样本。
8.检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同意。
9.受检的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先提供分乡镇、行政村(小班)的上报数据、检查材料和作业设计,检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
如上报数据与检查材料、自查报告或作业设计(未进行自查时)不一致时,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加盖公章确认后,检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三)省级复查乡级样本、小班的抽取以随机为原则,可自行制定抽样方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检查验收方式 (一)检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小班全部进行现地检查。
(三)检查的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10000的地形图上,利用GPS 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小班面积。
当检查核实(保存)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小班采用GPS 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每个小班均需留存GPS 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五)填写检查验收卡片的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检查验收成果提交 (一)省级复查后,应将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和检查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并申请国家级检查验收,同时上报县级自查结果汇总表。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形成分省检查验收报告和全国总报告,并提交检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
国家级检查验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的全部数据库文件。
2.各类统计汇总表。
3.检查成果报告。
(三)分省检查验收报告和全国总报告中除应对检查结果做以说明外,还应着重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报告内容包括:1.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检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2.检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受检单位碳汇造林完成(保存)情况,体现质量的指标情况。
3.实施省、县(市)碳汇造林管理、碳汇计量开展情况、碳汇宣传开展情况。
4.成绩与经验:实施省、县(市)较为突出的做法,典型材料。
5.问题:对上报与完成面积相差较大的、成活率较差的单位进行说明和分析。
突出问题、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小班。
6.建议:包括实施单位对碳汇造林的建议和检查验收人员对检查验收中具体问题改进的建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后,应将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第四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评价指标 (一)面积核实率、面积保存率 %100×=∑∑小班上报面积核实的小班面积面积核实率(%) %100×=∑∑小班上报面积保存小班面积面积保存率(%)(二)造林合格率 %100×=∑∑小班核实面积合格小班面积造林合格率(%)(三)造林综合合格率造林综合合格率(%)=(造林合格率+未受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率+作业设计符合率)/3×100%×碳汇计量表填写情况指数 其中,%100×=∑∑小班核实面积危害的小班面积未受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率(%)未受林业有害生物严重%100×=∑∑小班核实面积的小班面积造林作业符合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符合率(%) 碳汇计量表填写情况指数:如果《碳汇造林项目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填写完整,则指数为1;如果没有填写记录表或记录不完整,则指数为0。
(四)管理指标%100×=∑∑小班核实面积实面积作业设计合格的小班核作业设计合格率(%)%100×=∑∑小班核实面积积经自查验收小班核实面检查验收率(%) %100×=∑∑小班核实面积有档案小班核实面积建档率(%) %100×=∑∑小班核实面积积有管护措施小班核实面管护率(%) %100×=∑∑小班核实面积抚育小班核实面积抚育率(%)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其他其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推算到省。
第十七条 省级复查、国家级检查验收与县级自查结果误差允许第十七条范围:小班面积检查允许误差为±5%;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