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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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税平台操作实务

网上办税平台操作实务

2、附报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3、表单内容填写不规范 4、其他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纳税人端)--结果查询(不予受理)

点击“不予受理”,弹出办理情况通知单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
发票发放流程: 纳税人外网申请—税务人员金三系统发售发票—税务人员 内网办结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开票系统
纳税人登录--主界面
操作手册、修改密码、联系 我们、退出平台
在此平台上申 请办理过的涉 税业务
日常办理的 涉税业务的 链接地址, 类似收藏夹 功能
链接省 局内网 通知公 告栏
整个网上办税平台办 理涉税业务的核心区 域,纳税人所要办理 的业务可在该区域中 找到相就的模块。
纳税人--联系技术服务

用户在使用平台时遇到问题,可以点击主页右上方的电话按钮 ,获得技术支持服务。
调整、网上申报、发票认证、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61项涉
税事项均可网上直接办结且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无需到税 务机关上门办理。
受理即办类(纸制资料报送)
网上办税平台纸制资料的报送: 网上办税平台受理即办事项免报送纸质资料清单: 区分CA用户和普通用户 何为CA用户?
CA 税务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界面
预申请类
(三)规范业务流程

受理即办:税务人员对电子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直接写入金三 。纳税人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进户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

预申请:税务人员对电子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写入金三,在下
一个环节的岗位待办任务查找后办理。
网上办税平台具体业务办理事项明细见附件
三、操作实务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
增值税税优惠办理(纳税人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的通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的通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锡地税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的通知(锡地税发〔2013〕74号)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27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税务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指导工作流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务行政指导是指地税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和原则,采取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税收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税收管理秩序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税务行政指导,包括即时性税务行政指导和非即时性税务行政指导。

非即时性行政指导又分为一般税务行政指导和重大税务行政指导。

即时性税务行政指导,是指根据管理需要或者为满足相对人简单的需求,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文书等途径为相对人提供辅导、提醒、警戒、告诫、建议等具体指导。

重大税务行政指导,是指除不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一般税务行政指导,是指除上述两者之外,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指导。

第四条地税机关实行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责任制。

市局一把手负总责,两市两区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风险评估局、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税务行政指导第一责任人。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税务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监督本单位税务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金税三期操作手册-纳税人管理

金税三期操作手册-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管理常用业务操作手册目录第1章登记 (3)1.1设立税务登记 (3)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3)1.1.2个体经营登记 (10)1.1.3临时税务登记 (17)1.1.4自然人登记 (21)1.1.5组织临时登记 (22)1.1.6扣缴税款登记 (23)1.1.7停业登记 (27)1.1.8复业登记 (28)1.1.9变更税务登记 (29)1.1.10注销税务登记 (31)1.2报告备案信息管理 (38)1.2.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8)1.3非正常户管理 (39)1.3.1非正常户认定 (39)1.3.2非正常户解除 (46)1.4证件增补发 (48)第2章税收减免场景 (50)2.1税收减免审批 (50)2.2税收减免备案受理 (58)2.3税收减免备案(自然人) (61)2.4税前扣除备案 (70)2.5税前扣除审批 (72)2.6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76)2.7职工名册采集 (77)第3章不动产项目管理 (79)3.1不动产项目登记 (79)3.2变更不动产项目登记 (82)3.3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 (83)第4章房屋、土地、车船管理 (86)4.1房屋、土地、车船税源管理 (86)4.1.1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 (86)4.1.2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 (88)4.1.3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 (90)4.1.4注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 (91)4.2房屋、土地、车船申报 (93)4.2.1自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3)4.2.2出租住房房产税申报 (95)4.2.3无租使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7)4.2.4跨区房产税申报 (100)4.2.5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 (104)4.2.6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08)4.2.7车船税申报 (115)第5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及申报 (120)第6章所得税抵免管理 (125)6.1所得税抵免资格备案 (125)6.2所得税抵免税额备案 (130)第7章国际税收管理 (137)7.1代扣代缴税款及换开完税凭证 (137)7.2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144)7.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47)7.4非居民企业认定 (150)第1章登记1.1设立税务登记1.1.1单位纳税人登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审查工作细则
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办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一)审查流程
1.流程图(见下页)。

2.一般程序。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受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此项许可,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要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鲁国税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全省国税机关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序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好纳税服务规范推行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使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并于5月1日起试行,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制定和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每一项具体业务包括事项类别、业务概述、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创新处理等6个部分,对税收征管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架构。

规范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三个规范,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即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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