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失效理论探析
略论权利失效原则

传 统上我 国的司法权一 直较弱 , 又没有判例 制度 , 司法 就个案补 限制手段 , 但诉 讼时效 、 除斥期 问与权 利失效三 者之间在权利 设 充 、 设法 的机能 受到法 官素质 , 创 司法 体制等 重重 因素 的限制 。
让法 官适用 判断依据不 明确 的原则 , 于规范法官行使 自由裁量 诉讼 时效 , 对 在这 ~期间 内, 若权利 人 的行 为足 以使相 对方确信权 权而 言, 论是提倡扩 大还是 限制都 将是一个 挑战 , 无 或导致 司法 利人不 再使其履行义 务时 , 作为 够灵活 。 不 有时可能 权 的滥用 , 软化 曲解 原则 的积 极效 能。另外 从后果上来 讲 , 或 容 复杂 的法律关系 , 易危害法 的安定性 , 成 已有 的法秩序 受到破坏 , 就对法 的遵 会出现不 公平的结果 , 时的权利 失效正 是作 为对诉讼时效的一 造 这 此 守也是 一个挑战 ,民事主 体按照 法律规 范作 出 了自己的意 思表 种有效补 充 , 二者之 间 是不可 替代 、 得益彰 的。 相 另外 , 诉讼 时效
法 律规定相 比, 简约 抽象 , 不区 分构成要件及法 效果 , 即使被法 条
明确宣示 , 也不 能直接 适用 于裁判 案件 。其 次从 司法 主体来 讲,
( ) 三 用类型 化的 法则补充 法律 漏洞
权利 失效是 对诉讼 时效 、 除斥期 间的一种 补充 。 管我国民 尽 法中 已规定 了诉 讼时效 、 除斥期 间制度 作为权利行 使在时间上的 置的 出发 点, 性质 、 作用是 不 同的。 国民法规 定了 2 年 的最 长 我 O
L g I y t m n o it e 8 S se A d S c y e
2 0 .0 0 91 (下 )
论权利失效的立法

关 于权 利 失效 的构 成要 件 ,德 国联邦 最 高法 院 的判 例 表述 为 “债 权 人在 一 定 的 时 间 内不 作 为 ,在 客 观情 况上 看 ,债务 人 可认 为且 已经认 为债 权 人 将 不 再 主 张其 权 利 ,并 采 取 相应 措 施 ”。⑤ 德 国学 者 将 其概 括 为两个 要件 :第 一 ,权 利人 的不 作 为必须 给 人产 生 了将来 也不 再 行使 此项 权 利 的印象 ;第 二 , 对 方应 受 到保 护 ,即对 方不 仅必 须 已经感 受 到 了权利 人 制造 的表 象 ,还必 须 因信赖 这 一表 象并 将这 一 表 象作 为其 行 为 的出发 点 。⑥ 我 国 台湾地 区学 者则 将 其要 件概 括 为时 间 、状 况 和信 赖三 要件 。⑦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探讨与研究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提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
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
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上,总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理论问题。
而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有许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的理论命题和理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它的原因是什么?它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不可能一下子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
因此,我拟对以下几个有关权利冲突的理论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一,权利冲突的界限我这里用“权利冲突的界限”这一命题,是想用来指称什么才是我所想说的、所想表达的“权利冲突”?我想先用“排除法”来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是权利冲突?答案是否定的。
论权利失效制度的适用条件

但是, 在权利失效制度 的适用中, 时间的经过并非决定因素, 特跏 是在权利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使相对人形成信赖的情况下 。 例如 , 房 屋承租人乙在 出租人 甲告知将把房屋卖于他人时主动 搬出该承租房 屋 的行为足 以使房屋出租人 甲和房屋买受人形成“ 其将不欲行使先买 权” 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 时间的经过就显得无足轻 重。 ( ) 利人 不行使权利” 四 ‘ 敏 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表现 出来, 也可 以 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 出来 积极的作为方式 比较容易使相对人形成信赖, 容易确 认, 需要 不 其他更多的事实加 以佐证 , 例如享有合 同解 除权的当事人主动履行合
笔 者 认 为 , 利 失 效 在 适 用 时应 具备 以下 基 本 要件 : 权
一
形成信赖, 需要其他事实加 以佐证 。 有的学者认为, 权利人不行使权 利的方式包括意思表示的方式, 进 而讨论 向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表达 的问题 。。 笔者认 为, 意思表 示不是权利失效中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种讨论是没 有意义 的。理由如下: 如果权利人所作的“ 不欲行使权利” 的意思表示具备意思表示 的 主客观要件 , 按照意思表示理论, 该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即 发生权利人抛 弃权利的法律效果, 不存在适用权利失效的余地 。 进一 步讲, 权利人 不欲行使权利” 在“ 以意思表示形式存在的情况下, 按照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自由, 是法律对权利 人某种利益的肯定, 权利人原本可以 自由行使 , 自由行 使权利也是权
利 的 实 质 意 义所 在 。 权 利 失 效 作 为 一 种特 殊 的例 外 救济 方法 , 对 而 又
论产权失灵(卢现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论产权失灵卢现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1-11关键词: 产权失灵/国家理论/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内容提要: 本文在界定产权失灵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产权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干预,并探讨了我国转型时期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最后提出了在一些领域从产权入手比从政府干预入手更有利于市场失灵问题解决的观点。
一.产权失灵及其根源所谓产权失灵是指产权不存在或者产权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
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指出有三种情况会出现产权失灵,一是范围不明确的产权,如大浅滩,由于不存在产权,每个人都尽可能多捕鱼,从而出现竭泽而鱼的现象。
二是有限制的产权,如政府对用水权的限制使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三是作为产权的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如在一些大城市里普遍存在的、以受到控制的租金终生租用公寓的权利也是一种产权。
由于住在租金受到控制的公寓里的人不能够(合法地)出售公寓的居住权,当他年龄大时,维修房子的动机就会减弱,更不用说对它加以改善了。
这是从微观角度界定的产权失灵。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产权失灵的问题,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是系统性的、全面性的产权失灵。
如在一个典型的非洲国家,仅有1/10的居民生活在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只有1/10的劳动力在产权清楚的经济领域内就业。
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比微观上的产权失灵包括的范围更广、对经济的影响也更大。
产权失灵的程度可以通过把一个国家产权不存在的数量和产权作用受到限制的数量加总起来看占一国GDP的比重来判断。
目前经济学界关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文献很多,这些文献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市场与政府失灵的根源及其局限性。
但是自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发表以来,不少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相对应的更深层次的失灵是“产权失灵”。
产权失灵的领域越大,导致市场失灵的领域也越大。
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因及方式

政府失灵的表现
一、政府的政策偏差
评定政策好坏的标准为:一项政策对社会的贡献与社会为 他所付出的代价之间的差别 所谓好政策是指这样一种立法或政府行为: 一方面,它带给社会中一部分人的额外满足,大于那些为 一方面,它带给社会中一部分人的额外满足,大于那些为 了支持这种立法或行为而做出牺牲的人所付出的代价。 另一方面,由于一项政策的实施,是以放弃若干其它同类 另一方面,由于一项政策的实施,是以放弃若干其它同类 政策作为代价的。因为,与其它具有同类特点的政策相比, 这种政策的净收益最大。
Hale Waihona Puke 22案例分析从得票结果来看,全村758个选民参与选举,王玉 从得票结果来看,全村758个选民参与选举,王玉 锋得470票,并不是以高票当选,也不是以自己承 锋得470票,并不是以高票当选,也不是以自己承 诺的钱数高于对手而当选。这充分说明,选民的 意愿并没有为金钱所左右。正如一位村民所说: “农民素质是不高,可我们也知道1800元总有花 农民素质是不高,可我们也知道1800元总有花 完的时候,我们只是想选出一个真正能让老窑头 村脱贫致富的当家人。” 村脱贫致富的当家人。”老窑头村几位竞选者以 同样的手段,进行公平竞争,再加上严格规范的 选举程序和秘密写票的选举方式,可以保证选举 结果对选民意愿的体现。
3
政府失灵的理论分析 一、萨伊定律
产品生产本身就能够创造自己的需求 市场经济自我调节作用不产生国民经济所有部 门的生产过剩现象 货币仅仅是流通的媒介,商品的买卖不会脱节 实质:市场经济机制能够确保经济资源得到充 实质:市场经济机制能够确保经济资源得到充 分有效配置,不会发生普遍的生产过剩危机。 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是有限的,存在政府失 灵。
20
案例研究
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吗? 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吗?
产权理论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研究-西方哲学史论文-哲学论文
产权理论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研究-西方哲学史论文-哲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由于市场和政府中的产权(权利)安排出现问题,其实是产权失灵导致的。
为了减少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需要进一步优化市场和政府功能,特别提倡法治对市场和政府中的产权进行界定、配置以及约束,从而减少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关键词: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法治; 产权失灵;一、引言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是完美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不存在外部性,信息是充分的,没有交易成本的,而且产权是完全界定的。
当然这只是理想的市场状态。
真实的市场经济中,市场是不完美的,存在着很多问题,经常产生市场失灵。
而市场失灵的存在又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提供了必要条件。
政府通过制定各种规则、政策、法律等来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垄断、效率低下、腐败寻租等。
总之政府的干预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存在政府失灵。
不同于现有的文献,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视角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行研究。
这里产权是广义的,包括通常的狭义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以及其他能够获益的各种权利以及权力(比如政府的权力、法律规定的权利等)。
巴泽尔(2017)认为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或权利)分析的框架里加以分析;一切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所谓组织的行为最终可以分析成个人行为的整合。
也就是说无论是市场中的权利的获得、转让以及保护等,还是政府行为中权力的界定、行使、约束等,都可以用产权理论来进行分析。
二、市场失灵的产权分析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者市场不存在,此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般认为,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外部性、公共物品等因素。
外部性是指只要某人的效用函数或某厂商的生产函数所包含的某些变量在另一个人或厂商的控制之下,就表明该经济中存在外部性。
权力的理论研究及其对企业管理的作用模型和作用规律分析
权力的理论研究及其对企业管理的作用模型和作用规律分析前言:目前管理学中对权力有着特定的界定:权力主要是指企业中各类权力的运用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强制性作用力。
历来的管理学大师们各自对权力也有着与众不同的见解,本文将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见解汇集成篇,试图归纳出权力理论。
并在此理论基础上,指出权力与企业管理的影响力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函数关系,建立起权力——企业管理的作用模型,从而进一步对模型进行分析,得出权力对企业管理作用力的一般规律分析。
一、传统权力理论及权力的概念(一)、传统管理理论的权力思想1、古典组织理论之父亨利•法约尔最早对组织权力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法约尔将组织权力定义为“下达命令的权力和强迫别人服从的职权。
”进一步地,法约尔又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把组织权力区分为制度权力和个人权力。
制度权力派生于职位,所以又可称作职权。
个人权力是指权力产生于个人的特质,这些特质包括了个人的道德品质、学识、个性、经验。
从狭义上讲组织权力就是制度权力。
但是制度权力的有效运作离不开个人权力的有益补充。
具有个人权力的管理者,他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职位所赋予他的权力;相反,不具有个人权力的管理者,他的职权常常会被架空。
2、继法约尔之后,对组织权力的研究有所突破的是福莱特和巴纳德。
福莱特试图以“共享的权力”来代替“统治的权力”,用“共同行动”来代替同意和强制,认为“不应由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命令,而应该是双方都从情景接受命令。
”在巴纳德看来,权限是正式组织传达命令以支配组织成员行动的,它具有被组织成员接受的性格。
福莱特将权威转化为服从情景规律,而巴纳德则认为权威来源于自下而上的解释,两位学者都希望权力的行使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同,从而被自觉地接受。
3、行政组织理论的奠基人韦伯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的,没有这种形式的权力,其组织的生存就是非常危险的,也就更谈不上实现组织目标了。
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使得组织有序运行。
民法上的权利失效原则-兼评一起典型案例(一)
民法上的权利失效原则-兼评一起典型案例(一)案情简介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
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
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迁,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争议焦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对于李某的这一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有以下两种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理由是,一方面,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合同无效,既然如此,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当受到时间限制。
另一方面,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看,只有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请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是确认之诉,不是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履行某种义务,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经履行了10年,根据该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况相对稳定。
如果认可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将会破坏已经确立的事实状况,会形成当事人之间的不公正关系,也不利于保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而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此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本案。
(尹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时间限制”,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9日第3版)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王某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是否还能正常行使,是否有效?由于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因此产生了对此一问题的两种不同意见。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研究与分析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第一,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
中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多年以来,经济生活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经济生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上。
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这一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带来了中国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紧紧地依附在计划经济这样一个经济齿轮上运转。
人们的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和行为,既受计划的调节、安排和控制,也依赖于计划。
社会中的个体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更谈不上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体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社会状态下,权利体系以与权利意识就不可能发达,一切都是上面“安排”好了,大家循着这样的“安排”生活就行了。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都在强大的行政控制下被淹没了或被掩盖了。
因此,就权利范围而言,不可能形成严重的对立和冲突状态。
权利冲突的前提首先是权利要被认可,尤其是要被法律承认。
在一个权利不被承认的社会里,也就不可能谈得上权利冲突了。
一切都是义务,或者以“人民内部矛盾”为由而付之。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则打破了这样一种凝固的、僵化的社会状态。
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均以市场为主导,人们的选择性增强了,随之自主性、独立性也在增强,人开始成为主体。
市场化以与经济结构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经济主体之间出现了差异和竞争。
这样,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主体性、差异性、竞争性等等,为权利的发展以与相伴随的权利冲突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和因素。
[1]但是,由于我国确认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在1992年(即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至今才10年的时间。
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想在中国这样大的一个国家中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不可能的。
因此,目前的情况是市场经济发展了,但不完善;计划经济隐退了,但未完全转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政法管理= f : 部学院学报
2 . 形 成权 对 于 没有 规 定 除 斥期 间 的形 成权 , 毫 无疑 问地适用 权 利 失 效 制度 。然 而 , 对 于 已经 明 确 了除斥 期 问的形 成权 , 是 否适 用权 利失效 制度 呢 ?
其权 利受 到侵 害 , 就 宣 告权 利失 效 是对 权 利 人 的不
地认为权利人不再行使他的权 利时, 这种权利就可 能失 效 。 2 . 权 利失 效理 论在 各 国的发展 。权 利失 效理论
最早 起源 于德 国。早在 1 9世 纪 , 帝 国商 事法 院 曾判
将大打折扣 , 且与创设该理论 的初衷不相符合 。 1 . 请求权 。( 1 ) 债权请求权 。权利失效理论适 用于债权请求权。权利失效可修正限制请求权的消
请 求权 , 尤其 是 营业 上 权 利 之保 护及 劳 工 法 上 。在 1 9 3 4年 以后 , 帝 国法 院 曾试 图 限制 其 适 用 范 围 , 但 经 过一 番学 术理论 争 辩 之 后 , 终 于 确 定权 利 失 效 系 以诚实 信用 为基础 , 为一项 法律 基本 原则 , 对全 部法 律 领域 均适 用 。时 至今 日, 权 利 失 效 已成 为 德 国法 律 生活 及法 律情 感 上一 项 不 可 或缺 之 规 范 。 在日 本, 其最 高 裁判 曾通 过 判 例对 权 利 失 效 制度 予 以承 认 。但 依据 日本 教 授 我妻 荣 的观 点 , 权 利 滥 用之 理 论 在 日本早 已建 立 完 整体 系 , 但 关 于权 利失 效 理 论 的研究 , 论 著 还 很 少 。在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 “ 最 高 法 院” 根据 诚信 原 则 , 创 设 了权利 失 效 之理 论 , 成 为在 消灭 时效及 除斥期 间以外 限制权 利行 使之 一种 独立
果权利人长期地不 主张或行使 自己的权利 , 像请求
权、 形 成权 和 反 对 权 ( 抗辩权 ) , 特 别 是 当权 利 人对 于有 关 的财产 安排 或对某 种他 本来 可 以用来 保护 自 己不 受损 害 的措施 置 之 不 理 时 , 使权 利 的对 方 合 理
王泽 鉴先 生认 为 , 权 利 失 效 理论 对 于 整个 法 律 领域 , 无论 私法 、 公 法及诉 讼法 , 对 于一切 权利 , 无论
灭 时效 期 间过长 的弊端 , 实 现审判 的公 平 。例如 , 我
国法律 规定 最长诉 讼 时 效期 间为 2 0年 , 在此期间,
决, 自 助出卖之迟延 , 依其情况得视为不诚实之迟延 者, 不得 再 为权利 之行使 。此种不 诚 实迟延 的思 想 ,
逐 渐适 用 于解除权 、 终 止权 , 最后 扩张 及 于一切 契约
2 0 1 3年 3月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 报
J o u m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 中图分类号]D F 5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6 7 2— 1 5 0 0 ( 2 0 1 3 ) 0 1 — 0 0 0 7— 0 3
一
、
权利 失效 理论概 述
制度 。 【 3 J
二、 权利 失效 理论 的适 用对象
1 . 权 利失效 理 论 的涵 义 。权利 失效 理论 是指 如
请求权、 形成权 、 抗辩权 , 均有适用之余地 。 日本
的加 藤 一郎则 认 为 , 权 利 失 效 理 论仅 适 用 于 形成 权 性 质 的解 除权 , 对 于一 般 债权 则 适 用 诉讼 时效 。笔 者认 为 , 王泽 鉴先 生 的观点较 为正 确 , 若 权利 失效理 论 仅适 用于形 成权 性 质 的解 除权 , 则 该 理 论 的 价值
用权利失效制度 。在 1 3 本, 物权请求权并 不受消灭
时效 的限 制 , 导致 物 权 请求 权 只能 通 过权 利 失 效 制 度平衡 当事 人之 间 的利益 。
作者简 介 : 韦丽嫒 ( 1 9 8 7一) , 女, 江苏盐城人 , 苏州大学 2 0 1 0级民商法 学专业 硕士研究 生 , 研究方 向: 民商 法学 。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2— 1 7
如相对 人 已经形 成 对权 利 人 不 行使 权 利 的 信 赖 系, 若仍然适用 该 项最 长诉 讼 时 效 , 有 可 能会 出现 不 公 平 的结 果 。
在 这种 情况 下 , 就 可 以运用 权 利 失 效规 则 来 避 免 这 种 后果 。 ( 2 ) 物权请 求 权 。在 德 国 , 物 权 请求 权 适 用3 0年 的消灭 时效 期 间 , 由于 这 一期 间过 于 漫 长 , 权利人 很 可能不 诚 实 地行 使 权 利 , 从 而使 义务 人 产 生合理 信赖 , 认 为权 利人不 再行 使权 利 , 此 时应 当适
Ma l " .. 2 01 3
第2 6卷
第1 期
V0 1 . 2 6 No . 1
【 法学纵横 】
权 利 失 效 理 论 探 析
韦丽媛
( 苏州大学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0 )
[ 摘 要 ] 权利 失 效理论是 大陆 法 系国 家的一 项 重要 的理论 , 德 国、 日本 以及 我 国 台湾地 区 已 通过 判例 确 立 了这 一制度 。 因此在 我 国确 立 权利 失效 制度 是 很 有 必要 的 , 我 国可先 以 司法解释 的 形 式规定权 利 失效制 度 , 待 条件 成 熟后 再将其 归入 民法典之 中。 [ 关键 词 ] 权利 失 效 ; 形 成权 ; 构成要 件 ; 法律 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