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

合集下载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行政确认(共7项)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

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正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林地权属证明书范本

林地权属证明书范本

林地权属证明书范本林地权属证明书是一种由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是用于确认某个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于哪个单位或者个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探究一下林地权属证明书的范本。

范本一:林地所有权证明书本证明书是对以下林地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地点: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土地性质:林地所有人信息:姓名:XX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所有人将此林地全部以及部分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名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同时,本证明书还确认以下相关事项:1.本林地在所有人名下,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权。

2.所有权在本证明书签发之时得到确认。

3.任何人均无权干涉、损坏或者侵占本林地所有权。

以上确认有效期限为永久。

凡本证明书所涉事宜,均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范本二:林地使用权证明书本证明书是对以下林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地点: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土地性质:林地使用人信息:姓名:XX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使用人被授权使用此林地的时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同时,本证明书还确认以下相关事项:1.本林地的所有权归属于以下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名称/个人姓名:XXXX2.使用人对于此林地享有使用权,但是不得干涉、损坏或侵占本林地的所有权。

3.任何人未经使用人同意,不得干涉、损坏或者侵占本林地的使用权。

以上确认有效期限为授权范围内。

凡本证明书所涉事宜,均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林地权属证明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确保每一个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妥善确认,是非常必要的。

而林地权属证明书的范本,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一个参考,以便更好的进行实际操作。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证是指国家依法确认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林权证的概述、法律规定、登记与发放、权利义务、流转与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的概述1. 定义林权证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2. 分类(1)林地使用权证:确认林权人对林地享有使用权的凭证。

(2)林木所有权证:确认林权人对林木享有所有权的凭证。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证:确认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凭证。

三、林权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根本大法,对林权证的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

(1)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林业经营管理责任制,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第三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林权证的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

(1)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林业经营管理责任制,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权益。

”(2)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证的登记、发放、权利义务、流转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二十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

”(2)第二十一条规定:“林权证应当载明林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林地面积、林木种类、权属来源等。

”(3)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权人享有下列权利:①依法使用林地;②依法经营、采伐林木;③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林木和林地使用权;④依法获得林业补偿。

”四、林权证的登记与发放1. 登记(1)林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互相交流,轮流讲课的规定,安排我今天和大家交流,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能力的态度,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经验。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情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准备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根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情况来准备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很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分二部分讲。

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

以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到。

《处纠条例》第二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

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情况《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

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

民国时期,偏远的天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

《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天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97亩。

(二)土地改革情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开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等进行土改。

《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2024年林权登记法规:民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林权登记法规:民众常见问题解答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林权登记法规:民众常见问题解答本合同目录一览1.1 林权登记的定义与范围1.2 林权登记的申请主体1.3 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1.4 林权登记的申请流程1.5 林权登记的审批期限1.6 林权登记的有效期1.7 林权登记的变更与注销1.8 林权登记的查询与证明1.9 林权登记的争议解决1.10 林权登记的法律责任1.11 民众在林权登记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1.12 民众在林权登记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答1.13 林权登记的优惠政策与补贴1.14 林权登记的相关法规与政策解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林权登记的定义与范围1.1.1 林权登记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进行登记的行为。

1.1.2 林权登记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1.2 林权登记的申请主体1.2.1 林权登记的申请主体包括林木所有者、林木使用者和林木收益者。

1.2.2 林权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权利。

1.3 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1.3.1 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权利证明、林权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1.3.2 身份证明应当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3.3 权利证明应当为能够证明申请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文件。

1.3.4 林权证书是林权登记的证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1.4 林权登记的申请流程1.4.1 林权登记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步骤。

1.4.2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林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1.4.3 林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4.4 审核通过后,林业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发放林权证书。

1.5 林权登记的审批期限1.5.1 林权登记的审批期限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答手册(一)权利类型及适用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答手册(一)权利类型及适用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答手册(一)权利类型及适用写在前面的话: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丰富,山多林多是福建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2002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实体,并在林业“三定”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结合明晰产权结果,开展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2016年4月,我省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

为了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有序开展,我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在我省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试点的有利时机,坚持以破解难题为导向,以规范登记服务为目标,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总结经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具体措施。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逐步走上常态化办理、规范化登记,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由李国忠老师主编的《福建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答手册》,主要内容包括林权权利类型及适用、林权地籍调查、林权登记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经营权登记、林地使用权登记、林权登记数据整合、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其他等十大类共100多题的业务问答,可供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学习和借鉴,是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参考工具书。

手册的编写和出版得到部登记局领导的关注和肯定。

本号将分批发布手册相关内容,转载请载明出处,侵权必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法律用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

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

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关键词】林权证;林权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证明范围【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森林法创新研究”(13BFXl3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林业碳汇市场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13YBA356)周训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诸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湖南长沙410004)对自然资源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

我国政府已明确林权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并正在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

在这一背景下,在理清“林权证”来龙去脉的基础上明确林权登记的具体内容,显得十分必要。

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林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林权证”以及《物权法》第127条规定的“林权证”相比,虽然名称上完全一致,但在内容上却相去甚远。

自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以来的5年时间内,全国集体林地已确权27.02亿亩,我国林权登记机构向8981.25万农户发放了上亿本“林权证”,发证面积已达到26.04亿亩。

农户拿到的“林权证”在物权法上的权利证明效力及于什么范围?需要有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说法。

本文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就“林权证”的权利证明范围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林权证”的历史演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林权”作为国家林业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个行业术语,得到了广泛使用,并延续至今。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后,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在全国开展,使得“林权”一词家喻户晓。

从1981年到2001年的20年间,我国有近2亿公顷林地的权利人从各级政府得到了“林权证”。

2002年,“林权证”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第一次被写进国家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7年,“林权证”进而被写进国家基本法律《物权法》,成为一种物权凭证,从而使“林权证”演变为物权法上的权利证明。

几乎在《物权法》颁布的同时,我国政府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确立了农民的林权主体地位。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平等落实到农户,并进行确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

历史地看,“林权证”这一法律术语是在林业行业法律文本体系内部演变而成的。

在《森林法》文本中,无论是1979年《森林法(试行)》文本,还是1984年《森林法》文本或者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文本,均未出现“林权”和“林权证”字样。

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第3条的表述,实质上是对“林权”和“林权证”的经典表述: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该条使用了“证书”这一模糊的名称,而这一“证书”所证明的权利内容是针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000年1月29日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第3条所表述的“证书”的含义和用途进行了清晰的立法解释。

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上述“证书”被解释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获得一项授权,即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

根据这一授权,2000年4月1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在要求“各地原印制的空白林权证(自留山证、山林权证等)一律停止使用”的同时,声明“原来已颁发的林权证仍然有效,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布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所表述的“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简称为“林权”,将登记机关向申请人核发的林权证书称为“林权证”。

从法律文本的上述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林权证”是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其部门规章中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表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的简称。

应当指出的是,《森林法》第3条对“林权证”使用“证书”这一含混的法律名称,具有十分复杂的历史背景。

早在1951年4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1952年12月3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固定林权及木材管理暂行办法》、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等文件中,国家就已明确提出林权登记的要求。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后,全国各地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中,“林权”与“山权”并列出现,因而出现了“自留山证”、“山林权证”等各种权利证书。

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自留山证、山林权证、林权证等五花八门的林权证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

林业“三定”工作中将“山权”与“林权”并列的做法,是《森林法》将“林权”规定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个重要的历史原因。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国家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授权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林权证式样时,不得不同时声明原来已颁发的自留山证、山林权证等林权证仍然有效。

也正是由于《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表述为“林权证”,才使得“林权证”这一术语进入国家法律时被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先行使用,并缩小了其使用范围。

这是我国林权立法的历史遗憾之一。

但无论如何,林业行业法律规则体系对“林权证”的内涵及用途的界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认可的法律现实。

2008年6月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勘界发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我们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林权证”内涵的界定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也正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推动下,我国完全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林权证”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统一,在“林权证”上具体记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以及作为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利客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

二、《物权法》第127条的“林权证”的来历《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国家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使用的“林权证”一词,是从哪里演变而来的呢?前面已经指出,全面规定了林权登记制度的《森林法》文本没有出现“林权证”这一文字表述,而是由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将《森林法》“证书”解释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并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其式样之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将“林权证”一词写进了部门规章。

“林权证”这一法律术语进入国家法律时被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使用。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3个条文共4处出现了“林权证”一词(第23条2处、第49条1处、第62条1处)。

该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将“林权证”作为法律术语使用的法律,而且反复使用了4次。

从字面表述来看,林业部门规章《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使用的“林权证”这一法律术语似乎已经被《农村土地承包法》所采用。

然而,由于法律所针对的权利客体不同,“林权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仅仅被用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样一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所表述的“林权证”实质上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证”,而非《森林法》意义上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权证”的用途的这一界定,与《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界定的用途相去甚远。

有鉴于此,2004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林资发[2004]168号),并在其所提供的“林权证’’式样的附页“须知”中加以说明:“本证系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从这一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坚持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林权证”的法律内涵的界定。

因此,《物权法》颁布之前,全国法律只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使用了“林权证”一词,且“林权证”在法律上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