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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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

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

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鉴定所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授权,依法对有关证据、事实或者标准进行物品、人身、技术、财务、土地和房屋等领域的鉴定和检验的机构。

为了确保鉴定所的鉴定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制定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

一、鉴定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鉴定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鉴定所需要通过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鉴定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手册、风险评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等。

二、鉴定人员资格考核鉴定人员是鉴定所的核心力量,他们直接参与鉴定过程,完成鉴定任务并出具专业意见和结论。

因此,鉴定所需要根据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职业道德等条件,定期进行资格评定和考核。

包括鉴定人员报名、考试、考核、评定等环节,评定合格的鉴定人员可申领行业资质证书,以表彰其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鉴定成果评估鉴定成果评估是针对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量检查和效能评估的一种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对鉴定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以保障鉴定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误判和错误导致的社会纠纷。

四、质量监测和抽查为了保持鉴定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主管部门应对鉴定所实行定期监测和抽查。

包括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鉴定报告进行核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责和整改,并及时作出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检验。

以上就是关于“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的介绍,鉴定所作为一项涉及到司法公正、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专业性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进行鉴定成果评估和质量监测,然后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闽司〔2023〕163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
鉴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调整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范围变化的实际,经请示司法部,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中,对没有强制要求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可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其附件要求,结合被评审的检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资质要素适当赋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意见》(闽司〔2021〕115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5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渝司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认证认可(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经过2008年启动试点、2012年全面实行和2018年规范推进,已成为司法鉴定行业准入、执业监管、质量评价的重要审核指标,有力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统筹推进。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依法履职、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

二、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适用范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各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4年6月27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

二、评价内容按照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要求,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年度评价工作。

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见《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三、评价标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实行“基准分+加分”制,其中评价基准分总分为90分。

评价单位对照《评价细则》逐项打分,每项分数扣完为止。

鉴定机构可按照加分条件申请加分,加分以附加分形式体现,并有相应材料证明。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合格,60分(含)至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评价后基准分未达85分的;(二)鉴定机构受过行政处罚,或受过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行业惩戒的;(三)鉴定机构有2人次受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鉴定机构因管理不善、鉴定人因执业不规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司办通〔2017〕143号

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司办通〔2017〕143号

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司办通〔2017〕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司法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国司法行政科技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司法部司法行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司法行政科技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优质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定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司法部相关业务司局根据业务归口协同管理。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有关单位,以研发司法行政科技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 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研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原则上按照研究方向和内容进行分类,如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监管安防重点实验室、戒毒科研重点实验室、司法行政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要均衡发展、合理布局,同一地区已有重点实验室且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原则上不子受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联合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并报送《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确立为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

建设完成后, 依托单位向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提交验收申请, 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实验室正式挂牌运行。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

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

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

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刑事司法的深化改革,法医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就对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进行探讨。

一、质量评估的重要性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是保证司法公正和科学性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成为判决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如果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无法得到评估和认证,那么其所产出的鉴定结论将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可能导致司法错误的发生。

因此,质量评估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二、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标准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条件:法医学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以确保实验过程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2. 仪器设备:法医学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先进的技术和准确的性能,能够满足法医学鉴定的要求。

3. 人员素质:法医学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4. 质量管理体系:法医学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程序和规范的落实,以及对实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三、质量评估的具体步骤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初步评估:通过对实验室的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等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待评估的重点和改进方向。

2. 数据收集:收集实验室的相关数据,包括实验过程中的记录数据、实验室管理的相关文件等。

3. 实地考察: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查看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了解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4. 质量评估报告:根据收集的数据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明确实验室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5. 改进与认证:依据质量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实验室应及时进行改进工作,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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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条件、受理申报、审查考核、综合评定、授牌发布等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开展评定活动,建设一批“整体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安机关建设和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应当立足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做到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资源共享。

第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与职能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评定机制。

第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是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整体发展建设规划;
(二)组建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
(三)决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延续和撤销;
(四)组织定期评估审核,进行动态化管理;
(五)组织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与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
(二)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按需保障鉴定工作正常运行;
(三)报送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材料;
(四)管理监督和年度考核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

第九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评定条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二)建立和运行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
(三)填写申报材料和配合专家组现场评审;
(四)加强内部管理,适时开展自查自纠;
(五)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评定标准与范围
第十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采取国内外法庭科学领域通行的主要评价要素,包括主体资格、鉴定项目、整体素质、技术用房、仪器设备、科研能力、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管理、鉴定能力、物质保障、公信力、综合实力等。

第十一条重点鉴定机构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评定。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专业实验室中评定。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开展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明确评定数量、专业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建立“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专家库从公安机关法庭科学领域学科带头人、科技管理专家中遴选产生。

第十五条申请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专业实验室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申报审批表》;
(二)鉴定机构、实验室鉴定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名册;
(三)鉴定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目录;
(四)鉴定机构、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文稿;
(五)鉴定机构、实验室采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检验方法目录;
(六)鉴定机构、实验室近两年工作总结;
(七)鉴定机构、实验室近年利用鉴定技术直接破案典型案例5份;
(八)鉴定机构、实验室技术用房平面图;
(九)鉴定机构、实验室工作环境照片20张。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公安部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刑侦局;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刑侦局。

第十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和《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要求,及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通过或者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决定。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人数为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指定,副组长由专家组内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专家组现场评审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介绍现场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二)听取申报单位的情况汇报;
(三)核实申报材料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
(四)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指标进行现场提问;
(五)观看现场演示和考核实际操作;
(六)填写现场考核工作记录;
(七)专家内部评议,反馈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专家评议在专家组内部进行。

专家评议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

每位专家根据分工对评价要素和技术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实名签字。

专家组填写《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审表》、《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考核评审表》后,提交公安部刑侦局。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另行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定组,提出评定意见。

综合评定组人数为9至11人,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刑侦局根据综合评定组的意见,研究确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名单,报公安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公安部领导批准后,由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分别授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牌匾。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
(一)辖区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二)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三)辖区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
(四)辖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处置自然灾害等委托的鉴定。

第二十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除承担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的任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公安部指派或者直接受理本专业特长的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事)件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重新鉴定;
(二)为跨行政区域重大和疑案复杂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本专业特长的技术支援;
(三)为公安系统司法鉴定专业训练提供本专业特长的师资支援。

第二十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公安部直属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年报》、《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工作年报》报公安部刑侦局。

第二十七条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与监督。

公安部刑侦局每两年组织专家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监督评审。

现场监督评审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通过现场监督评审的重点司法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续延评定资格;未通过现场监督评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报工作年报的,由公安部刑侦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
附件2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一、法医学检验鉴定实验室:
二、DNA检验鉴定实验室:
三、痕迹检验鉴定实验室:
四、理化检验鉴定实验室:
五、文件检验鉴定实验室: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七、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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