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1、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本文中仅指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健康权损害、身体权损害等行为的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受害人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受害人向侵权人进行民事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2、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鉴定(1)误工期限鉴定误工期限指人体受伤后,不能参加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通常参照住院治疗时限和功能恢复锻炼时限确定。
(2)营养期限鉴定营养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伤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素的时限。
可以参照住院治疗时限确定。
(3)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鉴定护理依赖程度指人体受伤后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经他人护理帮助维系日常生活的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法律规定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护理期限指人体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的时限。
主要包括:住院期间是否需要专人护理、需要专人护理的期限可根据诊疗医院的诊疗意见确定;出院后或者虽未住院但仍需静养的否需要专人护理、需要专人护理的期限。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这三期鉴定并不是只有构成伤残等级后才有,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申请三期鉴定,达不成伤残等级不等于不需要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
3、后期治疗费用鉴定后期治疗是指人体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但遗留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需要依赖补救性医疗措施的,一般限于能明显恢复生理功能或明显改善生活质量的方法。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是指在司法鉴定中对于人身伤害的程度进行划分和评定的一项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人身伤害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重大四个等级。
下面将对这四个等级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轻微人身伤害。
轻微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较轻,对身体功能影响不大,一般在医治后能够恢复。
比如,一些轻微的擦伤、擦挫伤、扭伤等都可以归为轻微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通常不会对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明显的影响。
其次是一般人身伤害。
一般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较重,对身体功能有一定的影响,需要通过一定的治疗和康复才能够恢复。
比如,一些骨折、中度烧伤、中度脑震荡等都可以归为一般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可能会导致被害人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
接下来是较重人身伤害。
较重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较为严重,对身体功能有较大的影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才能够恢复。
比如,一些严重的骨折、重度烧伤、脊柱损伤等都可以归为较重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可能会导致被害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
最后是重大人身伤害。
重大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非常严重,对身体功能有严重的影响,需要经过长期的治疗和康复才能够恢复,甚至可能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比如,一些重度脑损伤、重度烧伤、重度脊柱损伤等都可以归为重大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永久性的丧失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总的来说,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来进行评定的,不同的损伤程度对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依据。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是指通过对被害人身体损害的程度和性质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情况和程度。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人身损害鉴定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鉴定人员应当全面了解被害人的伤情,包括伤害的部位、程度和性质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情况。
其次,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损害的程度和性质。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另外,人身损害鉴定需要进行科学、客观和公正的评估。
鉴定人员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害人的伤情,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词,确保鉴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人身损害鉴定需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和隐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公开。
在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及时向被害人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需要全面了解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和公正的评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鉴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侵害或损害的情况。
在法律上,对于人身
损害的鉴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评定,以确定损害的等级和赔偿的金额。
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下面将对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个等级。
轻伤是
指对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重伤是指对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死亡则是指因为人身损害导致了生命的终结。
根据不同的损害情况,可以确定相应的等级。
其次,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情况等因素。
这些因素会对损害的影响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需要综合考虑在内,才能确定最终的等级。
另外,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损害的后果,包括对受害人生活、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影响。
比如,轻伤可能导致了一段时间的休息和治疗,重伤可能导致了长期的康复和甚至残疾,死亡则会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这些后果需要在鉴定中进行全面的评估。
最后,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损害的责任方和赔偿的金额。
根据不
同的责任方和损害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
具体的情况进行评定。
只有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各界人士都能对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有更深入的了解,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对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的鉴定工作,其目的是为了确定人身损害的性质、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本文将就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人身损害鉴定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确保鉴定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利益诱惑,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医学、法医学、心理学等,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具有正式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受到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的委托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最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应当具有综合性和全面性。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全面、综合地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事实、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保鉴定结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如现场勘查、检查、询问、鉴定技术等,确保鉴定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客观公正、权威专业、综合全面的特点,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遵循这些标准,才能保障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来自外界的造成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的伤害,人身伤害的程度需要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以判断所需赔偿的金额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是什么?申请的条件又是什么?找法网来帮您解答。
一、人身伤害鉴定标准1、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GB/T16180-2006》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公民不能申请司法鉴定,必须有法院或者公安局委托才能进行鉴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申请伤残鉴定,而且要提供医疗的正规单据,法院才能委托有关机构鉴定伤残。
这样之后,你才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三、个人伤害鉴定如何申请工伤以外的鉴定,你可以直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同意申请法院委托伤残鉴定一般的伤残鉴定。
具体程序如下: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是指外界某种因素(如钝物、锐器、火源、电流等)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损害。
人体损伤通常分为两种类型:生命威胁和非生命威胁,其中生命威胁是指可能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残的损伤。
针对人体损伤,法医学专门制定了一套鉴定标准,以确定所涉及的损伤是否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以及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治愈后可能遗留下的后遗症等。
下面是常用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1. 简单伤:是指只影响皮肤、黏膜以及血管和浅表筋膜等组织的损伤。
通常有局部疼痛、肿胀、发红等表现。
治疗后一般不会导致残留后遗症。
2. 重要器官损伤:重要器官包括心脏、肺、肝、脑、脊髓、胃肠道等。
这些器官的损伤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永久性伤残。
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患者死亡。
3. 严重伤:是指影响皮肤、筋膜、肌肉、骨头等结构的重要组织的损伤,也包括内脏损伤、各种骨折等。
这些损伤可能导致患者永久性伤残或死亡。
治疗后可能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如瘫痪、偏瘫、失聪、失明等。
4. 轻度伤:是指不会导致永久伤残或严重后遗症的损伤,如轻度切割伤、擦伤等。
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
6. 重度伤:是指可能导致残疾或死亡的损伤,如严重的骨折、重度自燃等。
患者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可能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在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时,法医学专家需要根据各种证据和检查手段,对具体的损伤进行综合评估。
在判断损伤类型和严重程度时,考虑以下因素:损伤部位、损伤器官、损伤类型、深度和广度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治疗方案和治疗效果等因素,以便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可能遗留的后遗症和治疗方案。
总之,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医生和法律专业人士准确评估损伤类型和严重程度,从而采取适当的治疗和法律行动。
因此,法律专业人士和医生需要认真掌握这些标准,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地应用它们。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人身伤害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人身伤害鉴定是指对人身伤害的原因、性质、程度和损害后果等进行的鉴定。
鉴定人身伤害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下面将从人身伤害鉴定的标准、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1. 人身伤害的认定标准。
人身伤害是指对个人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包括外伤、中毒、烧伤、冻伤等。
在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时,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病史、体征、医学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确定伤害的原因、性质和程度。
2. 人身伤害的鉴定要求。
人身伤害鉴定需要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鉴定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鉴定实践经验。
鉴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人身伤害的鉴定内容。
人身伤害鉴定的内容包括伤害的原因、性质、程度和损害后果等。
鉴定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结合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辅助手段,全面客观地评估被鉴定人的伤害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人身伤害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等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时,应当书面委托鉴定机构,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协议。
2. 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安排专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实地勘查现场,进行详细的询问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等内容,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人身伤害鉴定注意事项。
1. 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伤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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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5.2.1 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5.3.1 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5.4.1 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 轻微伤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5.5.1 重伤一级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