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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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的工作性质、中心职能和职责是什么

监狱警察的工作性质、中心职能和职责是什么

监狱警察的工作性质、中心职能和职责是什么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1.功能特殊性: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的一支重要刑事执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

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

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刑罚执行工作任务又尤为重要。

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而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

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

可见,刑罚执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

因此,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监狱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2.角色多重性: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工作需要,虽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但在社会角色上却具有多重性。

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

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充当好多种角色,才能把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改造转化成为守法公民,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任务艰巨性: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转化过程是非常复杂与艰巨的社会工程,这是由工作对象所决定的。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任务艰巨性,主要是因为:(1)监狱人民警察面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特殊群体——罪犯,他们不仅犯罪性质复杂、犯罪手段多样,而且有过犯罪体验,思想意识及行为习惯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

(2)监狱人民警察不仅长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们,这是所有工作中最艰难的。

(3)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活动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有社会协调手段、教育手段等,只有充分运用多样化手段和综合治理手段管好监狱,才能奠定改造罪犯的工作的基础。

监狱干警岗位职责

监狱干警岗位职责

监狱干警岗位职责一、安全管理职责监狱干警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监狱的安全,包括监管对象的安全以及监狱内外的安全。

他们需要负责监控监狱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及时发现并处理监狱内的安全隐患。

同时,他们还需要进行巡逻,确保监狱内外的安全秩序。

二、监管和管教职责监狱干警需要监管和管教被监禁的对象,确保他们遵守监狱规章制度。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监狱内的点名、搜查和检查,以确保监狱的秩序和安全。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监狱内的对象进行管教,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三、救援和防范职责监狱干警需要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如火灾、暴乱等。

他们需要接受相关的应急救援训练,熟悉应急预案,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此外,他们还需要进行防范工作,预防监狱内的安全事故和逃脱事件。

四、心理疏导和教育职责监狱干警不仅需要监管和管教被监禁的对象,还需要进行心理疏导工作。

被监禁的对象常常面临心理问题,他们可能感到沮丧、焦虑或绝望。

监狱干警需要倾听他们的心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此外,监狱干警还需要进行教育工作,帮助被监禁的对象改正错误,重塑自我。

五、协助司法工作职责监狱干警需要协助司法工作,配合进行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配合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他们还需要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执行的公正性。

六、文书管理职责监狱干警需要负责监狱内的文书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档监狱内的各类文书,如犯罪记录、讯问笔录等。

这些文书记录对于监狱的管理和司法工作至关重要,监狱干警需要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日常管理职责监狱干警还需要负责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食宿、卫生、医疗等方面。

他们需要确保监狱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和医疗条件,保障被监禁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

八、法律学习和培训职责监狱干警需要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执行能力。

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刑罚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我骄傲我是一名监狱民警

我骄傲我是一名监狱民警

我骄傲我是一名监狱民警前言监狱民警是最为特殊的一群警察,在承担保护社会安全的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担当管理犯人的重大责任。

本文将从我个人的经历和职责入手,给大家介绍一下监狱民警的工作和生活。

工作职责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们承担着犯罪者的管教和安全等一系列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工作:监管犯人犯人的管教工作是我们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这包括对犯人进行管理、观察、护理、安全保护等多方面工作。

我们需要负责安全监管、关注犯人的行为表现、对犯人进行心理疏导、照顾病人、保障犯人的基本生活、进行关押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等,确保犯人在监狱内的安全和人权受到保障。

处理安全事故在狱内,难免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比如火灾、砍人、强制逃脱等。

因此,我们监狱民警需要时刻关注监狱内部的安全状况,并能及时地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一旦发生意外,我们需要提前做好预案,进行妥善处理,保证安全事件不会扩散并遏制伤亡。

维持秩序在监狱内,维持好秩序是我们的生存之本。

因此我们需要时刻监督囚犯,防止犯罪发生和囚犯之间的冲突,以及防止惩罚性的斗殴行为发生。

我们必须秉持原则,让犯人知道自己的纪律,不断加强安全感,促进矫正教育工作。

工作生活工作我们监狱民警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但因为工作特殊性,往往需要加班或调休,确保监狱内的安全和稳定。

一天的工作时间按照早班、中班、晚班、夜班分布,不同的班次有不同的人员配备,从而保障犯人的安全和日常管理。

在工作中,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敬业精神,当监狱内出现突发事件时,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要保证自己的安全。

生活监狱民警的生活和普通警察的生活有很大不同,在犯人的管教下工作,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同时需要保持心理平衡和稳定。

由于工作特殊性,普通民警的家人会有许多安全方面的担忧,但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们需要进行专业的心理调适,在工作之余,放松自己的心态,保证身心健康。

总结监狱民警的工作和生活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威胁,但相对应的,我们的身份也更为崇高和神圣。

监狱警察述职报告

监狱警察述职报告

监狱警察述职报告尊敬的领导、尊敬的各位评委:我是某监狱的一名普通警察,今天我站在这里向各位述职,向领导和评委们述说我的工作经历和所见所闻。

我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报告,向大家展示我们监狱警察的职责使命以及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和困惑。

作为一名监狱警察,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负责看管罪犯,更包括维护监狱安全、管理行为准则、协助执行惩罚措施等多个方面。

我们承担着重大的责任,需要保证罪犯的安全,并确保监狱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我们会面临种种困难和压力。

首先是不可避免的罪犯的攻击威胁。

罪犯们在入狱后,情绪波动大,有些甚至具有恶劣的人格特征,因此在他们的处置和管束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

除了罪犯的威胁外,我们还要应对监狱内的管理问题。

监狱内人员众多,各种矛盾和纷争不可避免。

我们需要审查并记录罪犯的行为,以及与其他罪犯和监狱员工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监狱秩序的稳定。

然而,尽管我们的努力,还是难以避免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

例如,在某次意外的火灾中,我们面临着挑战,需要迅速疏散罪犯,并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

这需要我们在高度紧张的环境下迅速做出决策,并组织其他监狱员工和相关机构一起合作应对。

此外,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会与外界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合作。

例如,我们会与律师合作,在罪犯的庭审中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证词。

我们也会与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合作,帮助罪犯更好地改造自己。

这些合作需要我们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合作精神。

对于我们监狱警察而言,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是不可避免的。

每天我们都需要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罪犯,有些甚至具有极强的攻击性或犯罪记录。

这样的接触可能会对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我们需要学会应对和释放这些压力,保持自己的身心健康。

为了更好地完成我们的职责,我们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我们需要不断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罪犯的权益并确保监狱的正常运行。

我们还需要学习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罪犯和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

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制度范本

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狱所有人民警察。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确保罪犯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一)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引导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二)执行刑罚,确保罪犯在监狱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安全稳定;(四)负责罪犯的生活、医疗、劳动等工作;(五)协助其他执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的权限:(一)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二)对罪犯实施奖惩;(三)对罪犯进行搜查、检查和身体检查;(四)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三、工作纪律第六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二)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四)文明执法,不得体罚、虐待罪犯;(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六)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七)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八)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四、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监狱应当加强对人民警察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八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人民警察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五、奖惩第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民警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处理。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监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第一章监狱人民警察职权为了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合法、有效、顺利地执行公务,实现监狱行刑的目的,国家依法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相应的职权。

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上的权利,又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和权力,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有效履行职务的前提和保障,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及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我国《监狱法>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权。

实践中,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是比较广泛的,它涵盖了监狱行刑和监狱工作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

在法律与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发条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一)刑罚执行权(1)收监权,收监权是监狱人民警察独有的权力,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将罪犯收押、剥夺人身自由。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队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如符合收监的条件,法律文件齐全准确,即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不予收监权。

没有法律文件或缺少记载有误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和怀孕、哺乳期妇女。

(3)身体检察权。

(4)人身和物品检查(5)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权(6)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7)减刑、假释建议权(8)释放权(二)依法管理监狱权(1)分押分管权(2)警戒权抓获罪犯权、戒具使用权、武器使用权、信件检查和扣留权、物品批准、检察权、考核权、奖励权、离监探亲批准权,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处罚权、狱内侦查权(二)教育改造权思想改造权、文化改造、职业技术教育权、劳动改造权、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权二、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完善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重点监狱警察述职报告范文

重点监狱警察述职报告范文

重点监狱警察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贵单位重点监狱的一名警察,现将我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报,衷心希望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一、工作概况本监狱是一所重点监狱,主要负责收押重刑犯罪分子。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始终坚守岗位,全力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在工作中,我主要从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安全管控工作:严格执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使用武器装备,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

在执行巡逻、戒毒等任务时,严密关注重点犯人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潜在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内部的稳定和秩序。

2. 监管教育工作:通过对重刑犯人的思想教育和改造,促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所悔改。

我积极参与监狱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和思想教育课程,为犯人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改造环境。

3. 犯人工作安置:努力推动重刑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工作,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组织开展犯人的劳动工作和技能培训,督促他们逐步适应社会生活并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4. 外联和协调工作:与社会各界建立积极联系,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

二、工作成绩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始终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用心用情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工作成果显著:通过严格的管控措施和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了多起犯人之间的纠纷,有效维护了监狱内部的稳定和安全。

并成功破获了一起囚犯企图越狱的案件,得到了领导的表扬和员工的认可。

2. 教育改造成效显著:在过去一年中,我积极参与监管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了多次思想教育活动,成功辅导了几名犯人的心理咨询和学习工作,在他们的心中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犯人工作安置顺利进行: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犯人工作安置的两手抓原则,既保证了重刑犯人的安全控制,又督促他们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通过组织犯人参加劳动和技能培训,一部分犯人已经可以顺利申请出狱并重新融入社会。

4. 与外界合作良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积极互动,在重刑犯人转化与审核工作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

新时代监狱警察的责任和担当

新时代监狱警察的责任和担当

新时代监狱警察的责任和担当新时代监狱警察的责任和担当新时期监狱警察的责任和担当解答这个标题,必须从3个方面进行诠释,1是,监狱的新时期是甚么,其2是,监狱警察在这个新时期有着甚么责任?其3是,我们应当如何担当?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期,那末中国监狱的新时期是甚么?我们监狱系统进入了怎样的新时期?我认为,1是底线安全向治本安全的转变,前部长张军同志在2017年5月份提出的,这是其1;其2是深化监狱工作体制改革,大家可能觉得奇怪,2003年就开始弄监狱体制改革了,怎样还是新时期呢?03年提出的目标——“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全额保障了吗?最少湖南还没有吧,监狱和企业分开了吗?情势上分开了,实质上还没有;收支呢?监狱有多少资金是自筹的?哪一个监狱的罪犯医疗资金没有超标的?超越的部份省财政保障吗?还不都是自筹。

还包括监狱的分类分级,2002年监狱建设标准,其中就提到了建立高中低3级监狱,结果现实我们的推动力度呢?我们的分类分押还是10分粗犷;上周4吴老师讲了,16年中央巡查组向司法部反馈的巡查意见中,就认为监狱工作并没有分享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红利,在重点领域改革措施不够及时、有效的问题。

其3,我认为是监狱法制工作的迎来了新的契机,监狱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有了新的希望。

为何呢?由于国务院法制办的并入。

94年出台的监狱法,2012年才修订,而且是被动的修订,为何呢?刑诉法改了嘛,不修订不行了,我们现在的监狱还是90年代的监狱吗?早就不是了。

包括监狱法实行细则,也是遭到了多方阻力,终究胎死腹中没有出台,现在我们面临着这个契机,我们的根本法监狱法有望得到修订,我们的监狱法实行条例有望重新出台。

那末,面对这样的1个新时期,我们的监狱警察,应当有甚么样的责任和担当呢?我的理解是,新时期的监狱有甚么样的职能,我们监狱警察就应当有甚么样的责任,监狱的3大职能:其1,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履行机关,是以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来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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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摘要:当前监狱在押犯成份的变化,使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职权面临新的考验,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职权,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与时俱进,迎接挑战。

关键词:监狱警察现有职权拟增职权执行刑罚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形势下,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需要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投入监狱,强制关押,劳动改造,并逐步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作为承担着如此重任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包括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内,但对其职权却没有在《人民警察法》当中得到确认,只是在第十八条当中作了这样简单的表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这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而言,不是很有利。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却没有集中明确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款中的权力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单薄,远远不能满足强化管理,强制改造,确保安全的需要。

目前,《监狱法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虽然其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构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不论是从担负的职责,还是从工作环境,所承载的重负与付出的艰辛一点也不比公安人民警察少。

众所周知,监狱行政执法是刑事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方式,其刑事司法是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和实现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性,是其基本属性。

建国六十多年来,监狱人民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长期战斗在大多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承担着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任务,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造和布局调整,许多监狱的工作环境及软硬件建设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规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注意和深入研究。

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

到目前为止,在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中,已经就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相对而言,笔者认为还不够系统和完善,目前大多认为应有以下十九项职权:1、收监权;2、罪犯身体检查权;3、违禁物品没收权;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5、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6、减刑、假释建议权;7、释放权;8、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9、罪犯脱逃抓获权;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11、戒具使用权;12、武器使用权;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权;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励权;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17、对罪犯的教育权;18、强制罪犯劳动权;19、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

上述这些职权,均应是法定的权力,依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位而确定,这些权力的行使,为实现依法治监,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积极而有成效的作用。

特别是前几年所开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活动,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但是,就目前而言,必须看到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押犯构成日趋复杂,暴力犯、累惯犯、涉黑涉毒犯不断增多,罪犯的整体素质下降,而维权意识又上升,不服管教、抗拒改造、公开顶撞、捣乱袭警等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行为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给监管改造增加了难度。

与此同时,伴随着监狱人民警察的更新换代,近几年参加工作的年轻警察,非人民警察学院、学校及非法律专业的年轻警察增多,这些人有工作热情,但缺乏对罪犯本质的正确认识及管理教育的方法和技能。

因此,明确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强化其职权意识,从而使其正确行使刑罚执行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已成为影响今后监管工作的一大瓶颈问题。

如何更好的行使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笔者试将其分成六大类,并分述如下:一、及时收押新入监罪犯,正确行使对罪犯的收监权、身体检查权、违禁物品没收权,打好对新入监罪犯关押改造的基础收监就是收押新犯,即收押新入监的罪犯。

是监狱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收入监狱,进行关押改造的活动。

罪犯初入监狱,对监狱的一切都不了解,所以要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入监教育,帮助罪犯了解监狱,早日走上改造的正道。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依法行使收监职权,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确定收监的范围,核定验证。

收押的依据是《监狱法》第二条的规定,收押对象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

此外不在收监范围之内的,应一律拒绝收监。

核定验证,主要是根据《监狱法》第十六条,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诉的应有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罪犯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材料、资料登记凭证等法律文书。

没有上述法律文书的,不得收监。

上述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也不得收监。

二是对新收监的罪犯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搜查。

由监狱医院按照要求项目逐项检查,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性犯罪罪犯没有经县级以上医院性病检查,排除性病者均不可收监。

搜查女犯由监狱女人民警察进行。

三是对新收监的罪犯所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除生活必需品外,非生活必需品等必须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后由其家属带回,违禁品一律予以没收,禁止一切危险、违禁品流入监狱。

二、正确行使对罪犯的关押和监管职权,对罪犯分别关押、警戒隔离,使用戒具和武器,进行狱内侦查,抓获脱逃罪犯,切实保障监狱安全,为教育改造、劳动生产创造条件一是分别关押权。

对于如何关押罪犯,经过了六十年的探索现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那就是分别关押、分类施教。

首先是男女罪犯分别关押,其次是成年犯和少年犯分别关押,再次是不同犯罪类型罪犯分别关押。

监狱体制改革以后,生产经营已经不再是监狱工作的重心,因此,客观上为分别关押,分类施教创造了条件。

实践证明,这对于提高改造质量至关重要。

二是设置警戒隔离带职权。

《监狱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在完成上述分别关押的基础上,设置警戒隔离带,从而设置生产、生活区域的警戒线,对于劳动现场有条件的可采取封闭措施,以保证硬件措施的可靠性,同时,还要针对其封闭现场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警戒措施,以有效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

三是使用戒具职权。

《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实践当中,对罪犯使用的戒具包括警绳、手铐、脚镣。

使用时要按规定的原则使用,即法定的权限、法定的强度、法定的限度。

四是使用武器职权。

《监狱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劫夺罪犯的;(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使用武器时,还应遵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是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三百一十六条、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罪犯妨碍司法的主要罪名是: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组织越狱罪和暴动越狱罪。

此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所涉及的罪名还有很多,发现罪犯重新犯罪,要迅速开展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监狱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当地人民法院审判,并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有效防止监狱内罪犯的重新犯罪,稳定监管秩序。

六是及时抓获脱逃罪犯的职权,做到“管得住,跑不了”。

在监管工作中,脱逃与反脱逃的斗争自始至终存在着,有效防止罪犯脱逃是监狱机关长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力,《监狱法》对此没有规定。

三、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检查罪犯来往信件,批准罪犯接受财物并进行检查的职权,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做到文明执法《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由此可见,申诉权是罪犯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应限制或剥夺罪犯的这一法定权利。

对于罪犯的信件,除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外,监狱人民警察均有权进行检查,并决定如何处理。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九条规定:“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对于其接受的物品和钱款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有待进一步修正。

四、对于罪犯监外执行的批准权,减刑假释的建议权、释放权,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的行使,是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狱改造秩序所必须,体现了执法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一是对于监外执行的批准权。

《监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目前,社会矫正正在试行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

同时,应逐步扩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用,给表现好的罪犯以回归社会的适应期间,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二是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权。

监狱人民警察的这项职权更是极其重要。

目前虽说有《刑法》、《刑诉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但是,在实践当中缺乏操作性,难以做到依法治监、依法减刑假释,如何通过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罪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健康向上的改造环境,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就成为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引入监督机制。

所以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公开、公示、有效监督。

所谓公开,就是公开罪犯的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公开减刑假释的条件,公开办理程序。

所谓公示,就是监区、监狱对于拟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张榜公示。

所谓监督机制,就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一是减刑假释条件综合考核制度;二是减刑假释公示制度;三是减刑假释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四是减刑假释监督制度;五是假释后监管责任落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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