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一览表
注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区别很多人创业注册深圳公司,但看到市面上有各种类型的公司名称.如xxx厂、xxx酒楼、xx 股份公司等林林总总.那自己应该选择注册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呢?他们之间又有何利弊?今天,深圳大业的企业顾问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法律资格、条件、优缺点来与大家分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
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
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会计实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而这两种公司有什么区别呢?事实上两者在规模、经营范围、股东人数、规范化程度、股权转让、社会公开方面,都有着本质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总体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规模、设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适合不同需求的投资者。
在选择公司形式时,应考虑发起人的财产能力、经营能力、长远需求。
总体特点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规模较小、私密性高的公司形式,保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公司运营上具有灵活性,其设立、运作步骤简单; 股份有限公司则规模庞大,公众性强,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往往股东人数众多,公司的决策也按持股票数量掌握话语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更严格、更复杂。
具体区别 (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公司类型,但在法律地位、经营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全权经营并负担全部债务的企业形式。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创业者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独立承担所有企业的风险和债务。
该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业务和个人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是创办简单、运营灵活,并且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然而,缺点是经营者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分,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企业债务的影响。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多个合伙人为共同目标而设立的企业。
合伙人在企业中共同投入资金、劳动和技术,并共同承担风险和债务。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成立灵活,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制定协议。
合伙企业的缺点是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他们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企业债务而受到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是一种类似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公司债务由公司负责,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股东不承担超出其投资的额外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相对较为灵活,不需要设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是设立和运营流程相对复杂,需遵循各项法律法规。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一种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的各项权益以股份形式明确,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不承担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股东不负有无限责任,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来变现自己的投资。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规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表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设立条件(一)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条)(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75条)(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四)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3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4条)⊙如果发现股东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度,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四)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78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152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列表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资委审核报本级人
3)任何一名监事,可
民政府批准股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 议 召开 的 法定 期限 ⊙定期会议应当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发生
和通知时限
按照公司章程的 如上法定事由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
规定按时召开。 时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会会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
议,应当于会议 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 长指定的副董或其他董事
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主持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
他董事主持
会 议 行使 表 决权 的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
法
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 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
司 向公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登记
向公司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
募集设立:
设
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清(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
立
制作招股说明书(经管理部门批准方能公告) 签订承销协议
(经营机构)与代收股款协议(银行) 申请批准募股(国务院
的
管理部门)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机构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
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 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 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 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
一文搞懂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文搞懂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很多人还对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傻傻分不清楚,今天我用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下。
一、含义的不同1、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二者意思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一样,义务也都一样。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从其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可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
实际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即属于“有限公司”,因为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且往往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是熟人关系(如同学、朋友、家庭成员等)所以有限公司更强调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因此,法律上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含义股份公司也叫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相比较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更强调“资合性”,所谓资合就是不特别强调股东之间的信任,因为人数众多,所以股东之间可以不认识,或者不需要认识,比如:如果我们买了哪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有好多股民和我们一样都买了这家公司的股票,这些股民之间有可能认识,也有可能根本就没见过面。
3、集团的含义集团可能是“企业集团”,也可以是“集团公司”的俗称。
企业集团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一般分为两种—协作型和从属型。
协作型企业集团内所有企业都是平等的,其是由为商业目的而结合并统一管理的企业所组成。
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成员则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前,现在的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以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公司。
那他们两者⼜有什么不同呢?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股东的数量不同。
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最多5O⼈(亦有规定3O⼈的)。
因为股东⼈数少,不⼀定⾮设⽴股东会不可。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公司达⼏⼗万⼈,甚⾄上百万⼈。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权⼒机构。
2.股本的划分⽅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每⼀股⾦额相等。
3.发起⼈筹集资⾦的⽅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向社会筹集资⾦,其股票可以公开发⾏并上市交易。
4.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可实⾏;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5.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希望我们的⽂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些帮助。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公司法五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

公司法五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公司法是我国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五类不同的组织机构。
这些组织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
下面将对这五类公司组织机构进行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实现利润分配为主要目的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则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并承担风险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加严格,具备更高的透明度和监管要求。
三、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一个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经济实体。
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复杂,主要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集团的核心,负责整体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子公司则按照母公司的指导方针进行经营管理。
四、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者国家授权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庞大,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工会等。
董事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工会则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管理。
五、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在一些方面可能存在特殊规定,例如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外方董事要求等。
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常见的两种形式,其区别主要在于治理结构上的严格程度。
集团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具备更复杂庞大的组织机构,涉及多个子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外资企业则在一些方面存在特殊规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适当的组织机构设计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监管透明度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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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66条)(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决定的事项)
董事会
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45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与1到2名监事所区别)
会议的
主持和
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方法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9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股东大会不同)
监事会
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52条)
(一)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75条)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53条)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监督经理、董事行为5)其他职权
当监督经理、董事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要求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06条)
会议要绝对多数三分之二通过的事项: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9条)
分、合、解或者变公司的形式。(39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40条)
分、合、解散公司。(106条)
修改章程的决议。(107条)
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66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16条)
如本人不出席,有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书也可以(117条)
会议召开的法定期限和通知
的时限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49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116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78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152条)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80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45条)
⊙董事的人选由股东会表决产生。(103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13条)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68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112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113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9人。(68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68条)
产生
方法
⊙董事的人选由股东会表决产生。(38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3条)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4条)
⊙如果发现股东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度,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
(四)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一览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公
司
设
立
条
件
(一)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一)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68条)
任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对股东会(有)股东大会(股)负责,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职权
见46条、112条。两者相同
1)负责召集股东会,报告工作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制作招股说明书(经管理部门批准方能公告)
签订承销协议(经营机构)与代收股款协议(银行)
申请批准募股(国务院管理部门)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机构
向公司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大会结束后30日)
公告,将募集股份情况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股东会
组成
由公司所有股东组成
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会议
召开
条件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执行股东会决议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障碍9)聘、解经理,据经理提名,聘、解副经理、财物负责人
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其报酬事项
5)制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目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6)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会议
召开的
条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8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52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124条)
产生
方法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04条)
会议召开的法定期限和通知
的时限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43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43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发生如上法定事由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4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六)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
司
设
立
的
程
序
发起人缴纳出资并验资(验资后应出具证明)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保留期为6个月
向公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清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机构
向公司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募集设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清(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修正案: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83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97条
定期会议:按时召开,每年至少1次。
临时会议: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
3)任何一名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43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定的人数或者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105条)
会议的主持和召集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42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43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或其他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