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一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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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由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定比例的商品问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品质有保证,但使用不到一年电视机出现了画面花屏的问题,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未给予回应。

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电视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并对商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要加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查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或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家要诚实守信。

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消费者在遇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总结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发生的一种合同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遵守相关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

篇2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买卖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人们之间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解决之道。

合同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赔偿

合同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赔偿

合同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合同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赔偿?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该法第119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9条进一步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等规定进展认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一)、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效劳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工地模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工地模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甲建筑公司与乙模板材料供应商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模板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供应商订购一批建筑模板材料,用于某项工程的建设。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模板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预付款,乙供应商也按照约定提供了部分模板材料。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模板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工程要求。

经甲公司多次与乙供应商协商,要求其更换或退货,但乙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将乙供应商诉至法院,要求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预付款、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模板材料买卖合同》,确认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随后,法院调查了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证实了乙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模板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甲公司提出的退货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供应商有义务提供符合工程要求的模板材料。

由于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的退货请求。

对于甲公司要求乙供应商退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乙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乙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预付款、赔偿甲公司因退货产生的合理损失。

对于甲公司要求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乙供应商的违约程度、甲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乙供应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乙供应商退还甲公司预付款,赔偿甲公司因退货产生的合理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乙供应商履行了判决内容,甲公司也顺利解决了此次工地模板买卖合同纠纷。

解读《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王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解读《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王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2012.07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法官——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u 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u 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u 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Ø《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Ø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u 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u 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u 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Ø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u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u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Ø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u 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u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Ø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u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u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u 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u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Ø专题列表Ø(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Ø(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Ø(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Ø(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Ø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u《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Ø(一)界定以及类型Ø(二)四个认定规则Ø(三)举证责任分配Ø(四)适用除外情形Ø(一)界定和类型•基本界定预期纯利润损失•基本类型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Ø(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时间、内容、标准•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损益相抵规则:《解释》第31条•与有过失规则:《解释》第30条u计算公式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

u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方为一家家电零售商,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液晶电视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台液晶电视,总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乙方按时交付了货物,并收到了全款。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发现其中有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画面闪烁、色彩不清晰等情况。

甲方联系乙方要求退货或赔偿,但乙方拒绝承认问题,并指责甲方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买卖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方就卖物担保买受人善用权的规定,适用于不适于卖受人之预期用途的情形,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对买受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不得对其实质权益构成明显不相称的制约。

”根据此法条,买卖合同中的卖家应当按照买受人的合理预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约定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合同价款或者支付补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退货或者补偿。

三、权利分析与解决方案1. 甲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方拥有以退货或者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的权利。

乙方未能就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解决方案甲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如果乙方不予合作,甲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仍未能解决问题,甲方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出售的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最终,乙方同意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

总结:通过这起案例的解决,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卖方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价下跌,买房人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

房价下跌,买房人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

房价下跌,买房人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81万元巨额毁约赔偿金案例阅读提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持续下跌,买房人毁约不买了,法院最终判决买房人向卖房人赔偿因房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81万元。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1日,李某与林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购买李某名下的403号房屋,成交价格为340万元。

2014年1月12日,林某支付李某购房定金10万元。

2014年5月24日,李某与林某签订补充条约,约定李某应当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该房屋交付林某。

2014年5月25日,林某向李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2014年6月22日,林某向李某发送通知函,以涉案房屋不属于学区房,不能满足其购房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两天后,李某复函称林某已构成根本违约,需为此负相应责任。

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条约,并要求林某赔偿房价下跌损失91.61万元。

林某辩称其购买房屋是为了孩子上学,后来林某发现就学政策变化,即使购买涉案房屋孩子也不能就读,因此其不继续履行合同系因客观原因造成而非由于房价下跌,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李某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10万元。

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403号房屋所在小区房价持续下跌,在审理过程中经评估,403号房屋2014年9月23日的正常市场价值为248.39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约,林某赔偿李某房价下跌损失81万元;李某退还林某已付购房款110万元。

败诉原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预期利益的损失包括房屋涨价或者降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一种合同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购买一批货物,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甲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某甲拒绝支付货款,而某乙则坚持要求货款支付。

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买方对货物不满意。

其次,双方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就货物的具体规格和质量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导致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最后,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没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强硬的态度,加剧了纠纷的恶化。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法,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明确货物的规格、质量标准等重要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产生歧义。

其次,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中介的帮助,避免情绪化的冲突。

最后,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法,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应该充分沟通、明确约定,并在发生纠纷时以友好的态度解决问题,避免形成恶性纠纷。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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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⒑贤?痹ぜ?交蛘哂φ痹ぜ?降囊蛭シ春贤?赡茉斐傻乃鹗а!备锰豕娑?魅妨恕翱傻美?妗笨梢耘獬ィ??保?步缍?恕翱傻美?妗钡姆段вσ浴拔シ春贤?环蕉┝⒑贤?痹ぜ?交蛘哂φ痹ぜ?降囊蛭シ春贤?赡茉斐傻乃鹗а蔽?蕖?br 笔者代理的一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就涉及是否正确适用《合同法》上述规定的问题。

案情简介:
位于x区的w公司向位于y区的k公司订购一批价值40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

设备经安装调试投入试生产,其中两台设备运转一直不正常,经k公司多次维修仍未解决,w
公司要求k公司赔偿损失,k公司要求w公司支付设备余款145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k公司依据《设备买卖合同》将w公司诉至y法院。

w公司认为案件应由x法院管辖,向y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y法院驳回。

w公司即以设备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并在征求一审代理人的意见后,要求k公司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073.13万元。

k公司不承认设备有质量问题,并提出w公司除维修期间外,一直生产至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

一审期间查明:w公司除维修外,生产并未停止。

经y法院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材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下称测试中心)对设备质量做出鉴定结论即“设备质量问题系使用不当造成”。

y法院据此做出判决:w公司支付k公司设备余款145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w公司的诉讼请求。

w公司一审败诉后,要求我为其二审代理人,以实现其诉讼主张。

一审败诉原因:
接受委托前,我对w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并找出以下败诉原因:
(1)w公司向k公司提出赔偿的前提是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质量问题是k公司直接造成的。

但是,w公司对此缺乏证据。

而且,“质量问题系使用不当造成”的鉴定结论对w公司明显不利。

一审中,w公司虽然认识到鉴定结论对其不利,但是未提出****鉴定结论的有力的证据及法律支撑。

(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明显不合理,显然超过k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其可得利益部分的主张也无证据证明。

w公司一审请求赔偿数额构成为两部分,一为直接损失部分即设备维修费及更换材料的费用;其余为可得利益损失部分,包括维修停产利润、w公司建厂总投资的利息、税务返税、停产期间产生的工人工资等。

除直接损失部分提供了证据,可得利益损失部分仅有计算方式并无证据提供。

另外,通过w公司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考查,以及对w公司的财务账目的审查,置疑w公司的所谓“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与事实不符。

代理思路及相关工作:
1、建议w公司迅速自行委托技术权威对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原因作出全面分析。

经技术权威全面分析,认为:设备质量是一个需综合多种因素分析并需k 公司提供其生产设备的相关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资料,才能作出初步判断的问题。

同时,因设备一直在使用,有关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准确结论就更难做出。

但是,技术权威通过对k公司安装记录的运行数据审查,发现其中的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而该项指标也可造成设备运行不正常。

2、查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未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不具有鉴定人资格,据此做好申请重新鉴定的准备。

3、通过对一审败诉的上述分析,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告知w公司一审的诉讼主张,二审不可能支持。

同时,要求w公司如实陈述案情,并告知隐瞒真相可能造成的危害。

希望w公司吸取一审教训,据实计算出损失,并提出证据。

引导其实事求是的调整思路,根据事实和证据,重新确立二审目标。

通过多次沟通和交流,k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吐露真相:直接损失为40余万,可得利益损失为100万左右。

但是,可得利益部分的证据因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易公开。

一审之所以提出1000多万的主张,是因一审代理人告知他所
谓“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可能产生的损失”,并未告知他,所谓“可能产生的损失” 是有限制的。

代理策略:
通过上述工作,掌握了案件的利弊,分析了案件的走向,得出二审若以判决方式结案,k公司必败诉的结论。

由此确定二审的目标-调解结案。

为了迫使对方达成调解,采取以下策略:
1、依据《设备安装合同》,重新组织证据以安装质量不合格为由,另案向x法院起诉,要求k公司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在向x法院提出可得利益赔偿数额前,告知w公司,若以判决结案,因缺乏证据,可得利益的真实损失部分100万,x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为了给对方充分的压力,就可得利益部分提出200余万元的主张。

w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2、以一审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对质量问题进行重新鉴定。

3、请求二审法院促成调解,并通过法院向对方透露:接受调解即可撤回x 法院的诉讼。

案件结果:
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如下:w公司支付k公司货款10万元。

同时,w公司在x法院撤诉。

案件最终结果达到了预期的代理目标。

案件结束后,w公司聘请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感悟:
w公司的一审败诉,源于对《合同法》“可得利益损失”的曲解甚至滥用。

律师确定代理策略,必须注意与案件相结合,与法律的规定相结合,做到依法立论、依法辩论,而不能违反法律,曲解法律,违反法治原则,置事实于不顾,为当事人出歪主意,以达到个人目的。

这既是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又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

代理律师:冯兵
XX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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