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的司法解释
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几年的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

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几年的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欠缴物业费有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自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权利人在三年期限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视为丧失。
一、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一、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欠条未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欠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较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较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民法典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民法典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在民法典中,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房不合格:如果业主在收房后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电路问题等,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2.物业费生效时间以交房为准:在未交房的情况下,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
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4.擅自提高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支付超额部分。
5.物业资质有问题:如果物业公司的资质有问题,如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6.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7.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8.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理由仅适用于特定情况,具体情况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如果业主因上述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应先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天册律师事务所董黎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已分别于2022年3月2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2022年4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结合房地产销售、物业服务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实践中提供参考。
一、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一些解读1、没有办证的一手房买受人也可以成为“业主”《物权法》对“业主”身份没有明确界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司法解释对业主身份作了扩大性解释,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也就是说,没有办证但已交付接收房屋的一手房买受人也是业主。
但这类“业主”仅限于通常所说的一手房买卖情形,而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情形,如果是二手房买受人,即使房屋已交付但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不是业主。
2、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以成为专有部分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对一些特定空间的权属之争,一般来说,属于“专有部分”的,开发商有权处分;属于“共有部分”的,则开发商无权处分。
根据司法解释,“专有部分”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建筑物或特定空间是否计算进容积率,或是否进入开发建设成本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专有部分”的依据,司法解释并没有采纳这个观点。
物业服务不到位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不到位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是根据合同进⾏的,到不到位只能与合同相对应,...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物业服务是根据合同进⾏的,到不到位只能与合同相对应,你要拒交物业费,当然可以,但你要有留有证据证明他们服务不到,只要有证据,可以拒交服务不到位的部分物业费,不能拒交所有的物业费,否则打起官司,输的只会是业主。
对他们不到位的地⽅可以投诉到物业公司(现场管理的是物业服务处,可以让他们公司来督促整改)。
⼆、案情介绍:1、主要案情:2018年12⽉28⽇,某物业公司与涉案⼩区业委会签订《⼩区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依约为涉案⼩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黄某作为⼩区业主,在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以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及对业主委员会成⽴的合法性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存在质疑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2、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对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代表机构,其签订的《⼩区物业服务合同》是代表业主⼤会所签订的,该合同对涉案⼩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黄某作为业主,在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应向物业公司⽀付物业服务费⽤及逾期付费的违约⾦。
三、点评在物业纠纷审判实践中,业主多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选聘程序不合法、业主并⾮合同当事⼈等为由进⾏抗辩,但业主往往难以对⾃⼰的抗辩意见提供证据证明,或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胜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基本履⾏了物业服务义务,只是存在部分的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此时,物业公司已履⾏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业主应当承担⽀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依法享有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我国物业管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业主以其并⾮合同当事⼈为由,或仅以未享受或者⽆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持。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打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以及没有阻止小区车辆随意停放及部分业主违章装修和搭盖等作为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法律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没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什么是正当理由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二、房屋未入住能不交物业费吗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当地对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缴费标准没有特别的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上又没有特别的约定,业主一般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物业停水停电去哪投诉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长期不住人物业费三种情况可拒交

长期不住人物业费三种情况可拒交
在现代社会,小区或公寓的物业费是每位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费用,用于维护
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日常运营。
然而,有时候业主可能会面临长期不住、或有特殊情况的情况,导致对物业费产生拒交的想法。
在法律和道德的准则下,我们应该明智地去处理这些情况,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拒绝缴纳物业费。
情况一:无法正常使用物业服务
首先,如果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享受到物业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那么业主是有权利拒绝交纳物业费的。
比如,如果物业方长期未维修公共设施,导致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那么业主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拒绝支付费用的。
情况二:长期不住且无代管
其次,如果业主因为工作、旅行等原因长期不住在小区内,并且没有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和使用房屋,那么业主也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所以没有义务支付费用。
情况三:存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疏漏
最后,如果在小区或公寓物业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疏漏,比如物业管理不当、
管理费用不合理高涨等问题,业主也可以拒绝交纳费用。
因为物业费是业主的一种权益,需要合理合法的管理和使用,如果管理方存在问题导致费用不合理,业主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长期不住人物业费可以有多种情况可拒交,业主在面对拒交物业费时,需要合理分析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动。
希望业主们能够明智决策,保护共同利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业主欠物业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物业费作为物业管理的主要经济来源,关系到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小区的维护。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业主欠缴物业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物业公司的经营,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法律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小区业主李某因不满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与李某沟通无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李某辩称,自己未拖欠物业费,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因此拒绝缴纳。
双方对物业费的具体数额及服务质量存在争议。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
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关于李某提出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李某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四、案例分析1. 物业费的性质:物业费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业主为获得物业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
2.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业主的义务: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即使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异议,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4. 物业公司服务的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业主如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五、法律建议1.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经济来源,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事务、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问题。
第二章纠纷解决第四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应依法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解决方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应由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受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第八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九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具备明细账目记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五章物业服务标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实际需求来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时限,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标准的执行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附件:附件一:物业管理合同范本附件二:物业服务标准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物业管理条例》的简称,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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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针对业主的抗辩理由进行举证、质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对于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
(四)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
(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予以处罚;
(六)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诉讼中,业主们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
我们认为对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的,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
法院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判决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七)对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
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
此外,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应注意审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高院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