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荆政办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委城乡规划管理、测绘管理职责及“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等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市城乡规划局(市测绘管理局)。
(二)将原市建委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客运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事项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市建委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城管执法监察、市容环卫管理、城市道路占用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将原市建委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划入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
(六)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执法监管职责。
(七)加强村镇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指导、监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及规划的拟订,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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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高层办公楼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编制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工程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工程总体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工程设计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现场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招标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工程特点、难点分析及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7)第一节施工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7)第二节施工组织管理机构设置 (7)第三节项目主要管理岗位和部门职责 (11)第四节公司总部与现场项目管理部的关系 (22)第五节公司总部对现场项目管理部的授权范围 (22)第五章施工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工程管理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施工部署的总体思路和部署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肇府办[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肇府办[2001]86号文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肇庆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和〈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1]12号),原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建设局(加挂市房产管理局牌子),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和房产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建设事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下同)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组织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及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初步设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定额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温政办[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5〕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2005〕51号),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以及投资和价格综合管理,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挂温州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2.负责全市循环经济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
3.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和规划、融合、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1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2.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3.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二)划出的职责1.房屋权属登记职责;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三)取消的职责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审批;4.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5.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下放的职责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中心城区除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和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镇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和推进工作;负责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负责建设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15•【文号】建房综字[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建房综字〔1998〕47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便于联系工作,现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设6个处的主要工作职能通知如下:一、综合与法规处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行政事务工作和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人事、外事、宣传、信访、文书档案管理、综合性材料与法规的组织、协调和起草呈报;协助司党支部开展党群工作;指导房地产行业法制建设、科技、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工作。
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处指导城乡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合作建房,指导城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研究拟定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的宏观调控,指导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组织协调住宅质量管理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指导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三、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研究拟定城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市场管理制度、房地产评估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确权、登记、测绘、发证、产籍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指导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房屋重置价评测,拟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组织房地产估价师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物业管理处研究拟定全国物业管理、城市房屋经营管理、房屋售后维修服务、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拟定物业管理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拟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指导全国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物业管理企业机制转换。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二)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辖市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实施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审批。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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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经济发达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27号)和温州市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温机改〔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党委是镇各种组织、市直部门延伸机构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镇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和最基本的独立行政单元,按照现代城镇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切实履行人大职能,做好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工作,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组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负责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村(社区)经济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服务业发展,做好招商引资、节能减排、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民族宗教、民政、退役军人、人力社保、财政、教育、科技、旅游、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新居民服务管理、残疾人、侨务、气象等工作,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信访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司法行政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社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自然灾害防治救助工作,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安全事故防控和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完善农村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组织协调农村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协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高楼镇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主要承担镇党委、政府日常事务。
负责机关内部之间的综合协调、考核考绩、文秘信息、保密档案、重要会务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负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执法培训及资格管理、行政应复应诉、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等工作。
负责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
主要承担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负责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统战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组织实施驻村(社区)指导员制度,负责村(社区)及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
(三)综合信息指挥室(挂执法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牌子)。
主要承担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平台接收事项的交办跟踪和督办、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日常事务以及各类应急信息处置等工作。
管理协调“基层治理四平台”工作。
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承担防汛抗台、森林防火、减灾救灾、地震地质灾害等各类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上述领域信息报送。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矛盾化解、普法、法律援助、禁毒、社区矫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公共安全、新居民管理等工作,协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协助综治工作平台等工作。
(五)社会事务办公室(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
主要承担指导推进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民族宗教、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方面相关政策。
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政治建设。
负责社团管理、殡葬改革等工作。
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六)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镇村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负责组织制定镇村建设年度计划。
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工作。
负责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协助行政执法工作。
(七)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牌子)。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农业发展规划。
负责“三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农业(林业)产业化管理服务、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水利、治水等工作。
指导村(社区)经济建设。
(八)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牌子)。
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负责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
统筹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管理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负责财务会计事务的监督管理。
负责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
负责对村(社区)财政扶持资金监管。
承担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九)生态旅游办公室(挂库区生态搬迁办公室牌子)。
牵头乡村振兴。
负责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化营商环境。
负责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旅游开发,具体指导旅游形象、品牌、线路、产品的对外宣传和开发推广工作。
推进旅游资源整合和旅游项目建设。
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负责库区生态文明建设,水源地保护。
负责推进库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推进生态搬迁、移民、移民后靠、库区后期扶持项目、库区生态搬迁安置点建设、库区生态、库区自谋出路人员安置点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具体领导镇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条高楼镇设下列事业单位:
(一)高楼镇政务服务中心。
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行政审批服务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工作。
协助做好社会事务、公共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职责,管理协调便民服务平台等。
(二)高楼镇经济发展中心(挂统计信息中心牌子)。
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辖区内经济发展、统计等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统筹协调、宣传教育、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和协助执法等工作。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
负责统计分析,为党委、政府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负责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
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高楼镇机关行政编制77名。
领导班子职数按上级换届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中层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职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16名。
高楼镇政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高楼镇经济发展中心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人大、纪检、监委、人武部和群众团体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瑞安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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