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二、业务类型:依申请公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四、受理部门:南海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外查询窗口:1、受理查询打印南海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2、受理查询复印全区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除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外);3、受理查询复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区房产交易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保管的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
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公检法单位、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查询打印南海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查询打印南海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镇(街道)房产管理所[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查询复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各自保管的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
五、查询条件、范围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权利人提交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其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外籍人士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同属一人证明、法人证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单位转制证明等。
2、经公证处公证确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提交以下材料,可以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①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②公证书原件。
3、有继承、受遗赠事实证明材料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以下材料,可以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①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②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原件;③继承、受遗赠的证明材料原件(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4、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可以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复印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①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②户口簿或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原件。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四川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前言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能配置和运作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作为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服务的规范。
目录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8)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8)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9)1.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0)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1)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2)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4)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6)三、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3.1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7)3.2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8)3.3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3.4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2)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4.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3)4.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4)4.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5)4.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6)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5.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7)5.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8)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0)5.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31)六、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6.1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2)6.2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3)6.3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5)6.4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6)七、地役权登记7.1地役权首次登记 (38)7.2地役权变更登记 (39)7.3地役权转移登记 (40)7.4地役权注销登记 (41)八、抵押权登记8.1抵押权首次登记 (42)8.2抵押权变更登记 (44)8.3抵押权转移登记 (46)8.4抵押权注销登记 (47)九、预告登记9.1预告登记的设立 (48)9.2预告登记的变更 (49)9.3预告登记的转移 (49)9.4注销预告登记 (50)十、更正登记10.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1)10.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2)十一、异议登记11.1设立异议登记 (52)11.2注销异议登记 (53)十二、查封登记12.1设立查封登记 (53)12.2注销查封登记 (54)十三、登记资料查询 (55)十四、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补发、换发 (56)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1 首次登记1.1.1 适用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
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川自然资发〔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1〕28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在《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中进一步细化75个不动产登记类型的情形项(办理项),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及时更新收费标准,补充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2021年11月30日前形成本市(州)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并对外发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6日。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存量房买卖、赠与转移登记一窗受理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事项类型及数量限制:柳州市本级辖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买卖、赠与转移登记,依申请进行,无数量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1份,由申请人或发证机关签章)1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不动产权属证书;3 .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登簿一缴费发证五、受理环节流程图:(咨询、领表、发号窗口为咨询发号台)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间1小时内);持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转移登记(除裁决外)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转让、交换、赠与、划拨转出让):标定地价X10%X建筑面积X所在建筑总楼层修正系数X年期修正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卖方房产证不满两年按照核税价格的5.6%征收增值税及附加,卖方房产证不满五年的或家庭有第二套以上住宅的按照核税价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买方按照核税价格的3%征收契税。
八、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核验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个人需亲自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目录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3)注销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6)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8)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10)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流程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2)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3)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5)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7)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9)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补(换)发服务指南 (31)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32)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34)抵押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36)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服务指南 (39)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41)异议登记办事指南 (4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6)宅基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47)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48)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9)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0)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查询服务指南 (54)不动产预测成果审查确认 (55)不动产实测成果审查确认 (57)查封登记服务指南一、申请材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1、登录与账户管理1.1 注册新账户1.2 登录和密码重置1.3 管理个人资料1.4 绑定和解绑方式1.5 安全设置与账户保护2、预约与办理不动产登记2.1 新建不动产登记申请2.2 申请材料准备与2.3 预约申请送达时间2.4 缴费与发票管理2.5 材料审核与补正2.6 办理结果查询与通知3、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3.1 按不动产单元号查询3.2 按不动产权利人查询3.3 按证明号查询3.4 按自然幢号查询3.5 其他高级查询条件4、不动产权证书管理4.1 不动产权证书领取方式选择 4.2 查看不动产权证书信息4.3 不动产权证书补证与换证4.4 不动产权证书注销与异动5、法律法规与常见问题解答5.1 不动产登记法相关法律解读 5.2 登记规范与标准解读5.3 常见问题解答与操作技巧附件:1、注册与登录用户须知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3、不动产权证书管理流程图4、其他相关文档和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权益进行记载和确权的行为。
2、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法定文件。
3、不动产单元号:标识土地或建筑物的独立不动产单位的编号。
4、不动产权利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人。
5、证明号: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的唯一编号。
本文档涉及附件:1、注册与登录用户须知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3、不动产权证书管理流程图4、其他相关文档和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2、不动产权证书3、不动产单元号4、不动产权利人5、证明号。
全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全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操作指南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德州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通过建立简洁、轻便、向导式的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系统,支持社会公众在互联网环境下,申请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
系统支持申请人进行网上不动产办件申请、不动产办理申请材料上传、办件进度查询以及不动产证书、证明核实以及产权查询、办事指南、文书下载等功能。
1、用户登录平台在连接互联网访问的电脑终端即可使用登陆平台:百度搜索“德州政务服务网”,或登录网址:略2 、身份认证进行注册登录之后,点击右上角的名字(未认证显示的是匿名用户)进入个人中心进行身份认证:首页,点击德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系统:直接跳转进德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系统:3、网上申请登记如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点击在线申请-土地及房屋:填写申请表:上传附件材料:填写问询表:信息核验:提交成功:提交成功之后正式转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预受理阶段。
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接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性、真实性、产权信息等进行审查,若存在问题会退回、补正;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案件推送至税务部门。
4.交税由税务部门接受的案件,审查交税所需要的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申请人通过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电子税务总局网站进行线上交税。
5、业务查询在业务提交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在个人中心下进行业务查询,支持用户持相应的办件受理编号及身份证号等进行进度查询、产权查询以及对证书、证明真伪的核验。
在群众、企业案件提交到不动产业务登记系统之后,可以根据业务号、身份证号进行案件进度的查询(注意:银行的权利人证件号是银行的组织机构代码,不是义务人的身份证号):如果案件办理完成,会反馈给界面已办结:6、在线缴费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到已办结环节时,可以带纸质档案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进行缮证或到自助打证机自助打证,缮证结束会收到在线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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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 发证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 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Leabharlann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原件)
5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 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
章)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 件加盖公章)
3.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 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 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 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2.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 产权证书(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
3.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 件)
3.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 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 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 权证书;(原件)
3.2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32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
收复印件)
32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 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 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 地批准书(原件)、戈【J拨地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 件,收复印件)
3.2.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
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 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 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 、、、。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 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
(核原件,收复印件)
3.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 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 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 归档。
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 记。
二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
签章)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
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 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 写、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如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享有 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 件,已经办理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 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 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申请人填写、 签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 记。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没有集 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
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