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者征收的一种环境管理费,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排污费的概念、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排污费的概念。
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排污费的征收是一种环境管理的手段,可以有效地调控企业的排污行为,促进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的。
政府会根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征收。
征收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再次,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排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根据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测和核算,然后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计算,确定排污费的具体数额。
企业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排污费的申报和缴纳,以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综上所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地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征收。
企业也需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推动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合理的排污费征收,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局面。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有所帮助,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收和支付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原则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污者付费”、“责任在企业”、“节能减排”和“优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类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途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征收范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等环节,征收涵盖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生活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征收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依据排污费的征收依据应当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测、检验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的结果。
第八条征收时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并及时向征收对象公示。
第九条缴纳方式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并建立相应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缴纳的排污费用适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范围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排污费使用计划,确定排污费的使用对象和具体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排污费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排污费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管理排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确保排污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法律、行政和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征收的费用,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对于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投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般由国家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会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会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排放量越大、浓度越高的污染物,征收的排污费也会相应增加。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以下公式,排污费 = 排放因子× 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系数× 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其中,排放因子是指单位产品或产能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是指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物量;污染物排放系数是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是指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的系数。
2. 排污费的计算步骤。
(1)确定排放因子,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排放因子。
(2)监测排放量,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获取实际的排放量数据。
(3)计算污染物排放系数,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计算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系数。
(4)调整系数计算,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5)计算排污费,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用。
三、排污费的缴纳方式。
排污费的缴纳方式一般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一般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排污费缴纳到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排污费的意义。
排污费的征收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排污费的征收也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等工作,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排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排污收费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时间:2005-11-8 14:39:31 来源:泸州市环境保护局阅读17次排污收费标准及其有关规定一、排污费的性质与用途排污费是国家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污者强制收取,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所收排污费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都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发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征收排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环发[2004]123号)。
三、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四、开征排污费的项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五、排污费的征管机制排污费征收管理实行“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机制.环保部门主要承担排污量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以及对排污费缴纳及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违法行为处罚等项职能。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按照一定计量单元,以及与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的收费金额。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标准的确定第四条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排污单位的经济实力等。
第五条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并按照不同污染物类别分别制定。
第六条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变化、污染物危害程度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征收标准的核定和公布第七条征收标准的核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核定征收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征收标准的执行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的资金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征收标准的执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逃避缴纳排污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涉及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列表2.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听证公示表3.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排污费: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费用3.环境容量:指环境所能承载的污染物总量4.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损失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2004-09-18 13:32:49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2003-07-0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8-11 来源: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

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排污费征收依据、程序、标准排污收费是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作出的具体⾏政⾏为。
为严格全市排污费征收⼯作管理,规范排污收费⾏为,确保依法、⾜额、公正征收排污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相关规章与规范性⽂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排污收费依据及范围(⼀)排污收费法律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直接向⽔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国家实⾏按照向⼤⽓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产⽣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六条以填埋⽅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排污收费法规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7、《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三⼗⼋条第⼀款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三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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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说明:1. 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
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
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五)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