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每月1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于是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张某的解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 如果张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某已将房屋交付李某,并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提出解约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个人原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视为其要求返还租赁物。
综上所述,张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关于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出解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总论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法总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在一份购房合同中,甲方作为出售方,乙方作为购买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然而,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后,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甲方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房屋。
然而,考虑到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正常使用,可以认定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强制履行。
根据本案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例甲是一家餐馆的经营者,乙是一名顾客。
乙在甲的餐馆就餐时,不慎滑倒并受伤。
乙认为是甲餐馆的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了他的伤害,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甲餐馆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乙滑倒并受伤,可以认定甲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侵权责任原则上是需要承担损害的一方请求修复损害后果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三:债权债务关系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后还款。
但到期日,乙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贷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按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出贷了10万元给乙,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归还时间。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的案例分析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不仅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还能够锻炼我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过程。
案例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9000元。
在租赁期间,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五,并收取了王五的租金。
张三发现后,要求李四立即解除与王五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李四拒绝支付违约金,张三遂将李四告上法庭。
问题分析:1. 合同的效力: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条件。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2. 转租的合法性:其次,我们需要分析李四的转租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五,因此,李四的转租行为是违法的。
3. 违约金的支付:再次,我们需要分析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未经张三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4. 合同的解除:最后,我们需要分析张三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四的转租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张三要求李四解除与王五的转租合同,李四拒绝,因此,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李四的转租行为是违法的;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总论案例

民法总论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有一辆自行车,小红想借用小明的自行车去上学。
于是,他们之间达成了口头借用协议。
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对价三要素。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向小红提出借用自行车的要约,小红接受了这个要约并承诺按时归还自行车,而对价则是小红可以方便地上学。
因此,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
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借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借款提供给借入人,借入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返还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约定将自行车提供给小红借用,并且小红也按时归还了自行车,因此,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得到了履行。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借用自行车的过程中,小红发现自行车的刹车失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受到妨碍时,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修理自行车,或者解除借用协议。
而小明也有义务对自行车进行维修,以保证借用协议的顺利履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小红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如果小红未经小明同意私自将自行车借给他人,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自行车,那么就构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红应当赔偿小明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行车的损坏或者无法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等。
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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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案例一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
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
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
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
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
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
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
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一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三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四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
她画的画多次在市画展中展出,有两幅画被选送参加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获得银奖。
某出版社将她三幅作品编进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并出版发行。
章某得知其消息后,找到某出版社索要其样本和稿酬。
某出版社负责人对章某说:“你女儿才8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我们出版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绘画,能把你女儿的画收入画册,已经算是照顾你们了!”问:某出版社对章某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二案例五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案例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
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案例七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
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
甲和原妻双方均愿意共同生活。
问:甲与原妻能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三案例八韩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
韩某于198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时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85、1986两年的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86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
到199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1992年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韩某死亡。
到199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
1995年5月一名中年男子(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韩199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心照顾。
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
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的一幅名画送给张某。
韩某已于1995年2月病逝。
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
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
但家中原有的名画已经于199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
问:(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四案例九7年前,陈某在外轮上工作,当轮船行驶在大西洋时陈某突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
无奈之下,陈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43岁的陈某在法律上已死亡。
近日,该要求获得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准许。
法院认定,在2000年11月9日17时40分,陈某所在的“祥云河” 轮航行至大西洋(北纬38度38.5分、西经64度17.0分)时,船员陈某失踪。
在陈某的房间内发现留有一份“遗书”,称已携带公款人民币13.6万元跳海自杀。
该轮于19时30分返航搜寻,但仍未发现陈某踪迹。
经上海水上公安局调查,排除了他杀嫌疑。
陈某的妻子吴某曾于2003年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失踪人,经法院依法公告于2003年12月22日判决宣告陈某为失踪人。
现又过了几年,仍然丝毫没有陈某半点音讯,妻子吴某申请宣告丈夫陈某死亡。
法院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已届满1年,陈某仍然下落不明,遂依法宣告陈某死亡。
问:法院在本案处理上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案例十古某丈夫沈某于1995年2月随同乡一起外出打工,当年6月份打电话回家后便与家人中断了联系,至今杳无音信。
古曾找到几位当年和沈某一起外出的打工者,但他们都不知道沈某的下落。
前年,古复印了沈某的照片,在他前去打工的城市张贴了近千张寻人启事,并在媒体上发布了寻人广告,均未查到沈某的下落。
10多年来,我不仅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公婆,还要拼命打工赚钱维持生活。
明事理的公婆见我历经艰辛,饱受磨难,多次劝我改嫁。
可古和沈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名存实亡,想离婚却又找不到他。
请问,找不到对方如何离婚?五第四章:法人案例十一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
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
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就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
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
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
在保证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陈某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问:在借款合同中,陈某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谁应承担有关责任?案例十二原告:某集团公司被告:某科技咨询公司某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李某系某省科研所工程师,1994年结识了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科委主任很赏识李某,要求李某以省科委名义成立一家科技咨询公司,李某认为以科委名义不利于自己活动,主张建立集体性质的公司,邀请省科委主要领导担任公司顾问,并由省科委临时租借一间房子,省科委出具10万元资信(公司成立后即被抽走)。
公司一切经营由李某负责。
1995年和1996年分别获利30万元、50万元,公司营业地也几经搬迁。
1996年底,公司替某集团公司完成开发与市场预测工作,但结果失败,给集团公司造成187万元经济损失。
某集团公司要求赔偿损六失,李某以公司只有10万元注册资金为由拒绝赔偿,集团公司要求省科委赔偿,省科委以其是集体企业为由也拒绝赔偿,集团公司即诉诸法院。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十三1992年10月,武汉大学投资10万元注册资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了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下称武大化研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4年10月21日,武大化研所与湖北省天门市农工商总公司(下称天农总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兴建年产5000吨间苯二酚厂,武大化研所以技术人才形式入股,占总股份的10%,天农总公司以厂房、资金及其实物形式入股,占总股份的90%,武大化研所负责指导设备安装、加工、整个工程调试及试生产,正常生产后派一名生产副厂长常年负责技术与产品质量工作,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所受的经济损失由化研所负责;利润分配,按入股比例分成。
同时,双方拟定了联营体名称,武汉大学健康化工厂。
但在申报营业执照时,因武大化研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工商登记要求,致使暂时搁置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而临时使用湖北健康(集团)精细化工厂名称。
在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在武大化研所技术人员指导下,于1995年7月20日、8月3日、8月12日、8月30日、9月26日先后进行5次投料试生产,均未生产出间苯二酚产品。
鉴于武大化研所难以查出试生产失败的原因,自行组织人员对原有设备进行调整和改动,,生产出2吨间苯二酚,销给河南省平顶山市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经使用其中的0.875吨,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退回剩余的1.125吨给天农总公司。
天农总公司因1996年整体改制组建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康集团),其资产及债权债务全部归并于健康集团,且天农总公司于1997年3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手续。
健康集团多次派员到武汉,找武大化研所寻求解决处理联营体的办法及方案无果,诉至湖北七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终止履行联营合同,并责令武大化研所按合同约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健康集团与被告武大化研所签订联营合同符合合伙型联营的法律特征,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方健康集团在履行合同中无过错,被告方武大化研所作为以技术形式入股的联营一方,本应依法向联营体提供先进、成熟的技术工艺,及时投入工业化生产,但在长达2个月的时间内,历经5次试生产,仍未生产出产品,即在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生产的过程中技术生疏,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
被告武大化研所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原告健康集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武大化研所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追加武汉大学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认为:被告方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故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