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表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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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内容依据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建筑设计防火≥10m。

规范》第 3.3.32、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建筑设计防火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6m;规范》第 3.3.4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建筑设计防火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

规范》第 3.3.6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8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厂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规范》第 3.3.9 房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乙类厂房——25m;⑵《建筑设计防火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 ;储量不规范》第 3.3.10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0m;储量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 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1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5.4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防火设计规范》表3.2.11注释3 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 3的储罐防火设计规范》表不应小于8m) 3.2.11注释9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 《建筑设计防火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规范》第 6.0.4 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防火

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防火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3 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 不宜通过生产区;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1)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6)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7)4.1区域规划 (7)4.2工厂总平面布置 (13)4.3厂内道路 (18)4.4厂内铁路 (19)4.5 厂际管道规划 (21)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3)5.1一般规定 (23)5.2装置内布置 (24)5.3泵和压缩机 (3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34)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4)5.6钢结构耐火保护 (39)5.7其他要求 (40)第6章储运设施 (42)6.1一般规定 (42)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2)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48)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2)6.5灌装站 (55)6.6厂内仓库 (55)第7章管道布置 (57)7.1厂内管线综合 (57)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8)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 (60)7.4 厂际管道敷设 (62)第8章消防 (63)8.1一般规定 (63)8.2消防站 (64)8.3消防水源及泵房 (64)8.4消防用水量 (67)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69)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1)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8.8蒸汽灭火系统 (74)8.9灭火器设置 (75)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76)8.11建筑物内消防 (79)8.12火灾报警系统 (82)第9章电气 (84)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4)9.2防雷 (85)9.3静电接地 (85)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7)本规范用词说明 (87)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危化品仓库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大汇总

危化品仓库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大汇总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选址和布局1.仓库选址要求根据《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第4.4.1条,化工区内的仓库的布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防爆、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要求,宜靠近服务对象,并应有较好的运输和装卸条件。

第5.4.1至5.4.10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仓库布置要求。

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1条,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的防火间距如何定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5.1条和3.5.2条要求,仓库与相关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3.5.1、表3.5.2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表4.2.12,《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表4.2.9,《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428-2021)表4.2.5也详细规定了仓库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结构1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其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3.1.5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2仓库的耐火等级划分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不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同,如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2.7至3.2.15条对仓库的建筑构件耐火等级有详细的要求。

GB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2)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4.1区域规划 (6)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4.3厂内道路 (12)4.4厂内铁路 (13)4.5厂际管道规划 (14)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5.1一般规定 (16)5.2装置内布置 (16)5.3泵和压缩机 (2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5.7其他要求 (25)第6章储运设施 (27)6.1一般规定 (27)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6.5灌装站 (33)6.6厂内仓库 (33)第7章管道布置 (35)7.1厂内管线综合 (35)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7.4厂际管道敷设 (37)8.1一般规定 (38)8.2消防站 (38)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8.4消防用水量 (39)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8.8蒸汽灭火系统 (43)8.9灭火器设置 (44)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8.11建筑物内消防 (46)8.12火灾报警系统 (48)第9章电气 (49)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9.2防雷 (49)9.3静电接地 (49)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本规范用词说明 (52)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附件一表3.1。

1生产性火灾分类附件二表3。

5。

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表4。

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表4。

2。

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附件六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附件七表4。

6。

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

6.2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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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1)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6)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7)4.1区域规划 (7)4.2工厂总平面布置 (13)4.3厂内道路 (18)4.4厂内铁路 (19)4.5 厂际管道规划 (21)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3)5.1一般规定 (23)5.2装置内布置 (24)5.3泵和压缩机 (3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34)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4)5.6钢结构耐火保护 (39)5.7其他要求 (40)第6章储运设施 (42)6.1一般规定 (42)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2)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48)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2)6.5灌装站 (55)6.6厂内仓库 (55)第7章管道布置 (57)7.1厂内管线综合 (57)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8)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 (60)7.4 厂际管道敷设 (62)第8章消防 (63)8.1一般规定 (63)8.2消防站 (64)8.3消防水源及泵房 (64)8.4消防用水量 (67)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69)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1)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8.8蒸汽灭火系统 (74)8.9灭火器设置 (75)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76)8.11建筑物内消防 (79)8.12火灾报警系统 (82)第9章电气 (84)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4)9.2防雷 (85)9.3静电接地 (85)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7)本规范用词说明 (87)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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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 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大于 50000m3,应增加 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当甲 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25%,但不应小于 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 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 500 m3 时,不应小于 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 m3 时,不应小于 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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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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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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