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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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状况说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租金和押金第十条租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

第十二条押金应当在合同终止时退还承租人。

第五章房屋使用和维护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五条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注:本法为模拟示例,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文件为准。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本文将介绍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关键内容,即合同法。

第三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合同2.口头合同3.电子合同4.合同的形成和效力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只有当要约方接受承诺方的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2.自愿性3.公平性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自愿性是指双方在自己的意愿下订立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不能被强迫。

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应该符合公正、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1.价款条款2.履行期限条款3.商品性质和质量条款4.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以上条款在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需要双方或多方之间协商一致。

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合法合规地解除或变更合同。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争议,此时需要通过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法律方式进行处理。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协商2.仲裁3.诉讼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双方的法律地位,仔细分析问题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合同法是保障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其社会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经济交流,增进互信2.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公正交易3.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Conclusion: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中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合同法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三)胁迫(duress) 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 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凡 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 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1、 大陆法 2、英美法——无效(普通法);可撤消(衡平法) 3、中国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是密切联系在一 起的。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 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则是合同生效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自然不能产生 效力。

合同效力的种类: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否完备是判断合同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 根据各国法律,一个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 是:当事人具有签定协议的行为能力;协 议存在对价(consideration)或约因 (cause);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reality); 协议的形式合法;协议的内容 合法。
撤消合同+损害赔偿
问题一:对某种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大陆法要求当事人有告知信息的合同前义务。 ——英美法无此义务要求。特殊情形下有披露事实的义务。 (事实变化、诚信合同、前行为引起的)
问题二:欺诈行为来自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对方能否撤销合同? ——须债权人知情
3、中国法——凡是因欺诈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 合同。其他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 (1)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 述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注意区分:故意隐瞒与正当沉默 标准:行为人是否有告知义务(法定、合同约定、习惯)

0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0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生效时间
• (一)概念 •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
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 2、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 3、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 4、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 五、表见代理 • (一)概念: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 • • •
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 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即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 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 观表象形式要素 。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此问 题上的判断,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 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 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 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 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 断。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 销的内容。

三、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 (一)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 • (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 (三)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
• (四)二者确认权的归属不同。
•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 • (一)附条件的合同 •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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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法院认为被告在 江苏省南通市法院认为被告在2004年取得了预售 年取得了预售 许可证明,却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许可证明,却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手续,也没有提 示原告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示原告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不正当地阻止合 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 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 万元, 告3万元,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万元 赔偿房屋价差损失163200元。 元
•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认为:1、原被告存在口 头合同关系。2、原告未及时言明李跃成的 身份,实质是对李跃成代理权的追认,故 李跃成提货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法 院于1998年3月4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 原告不服上诉称:被告出具的供货证明性 质为供货承诺,原告没有授权李跃成提取 圆钢,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原告 承担。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后,两周内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 是被告没有办理属于懈怠履行义务,被告违约, 应该支付2万元欠款。 • 由于双方的违约金是以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为基础的,所以 损失赔偿 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是利息损失,原告主张2.9万元 过高,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告1000元违约金。
• (四)根据《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当 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 条的规定 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 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 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此期限——应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此期限 应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应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是可知的。 是可知的。
3.1合同的生效 3.1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 概念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 生效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应具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备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条件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行为 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
案例
条件与合同的效力
案情:1999年3月1日, 甲、乙订立企业租赁经营协议, 年 月 日 乙订立企业租赁经营协议, 案情 合同约定,由甲租赁乙企业, 合同约定,由甲租赁乙企业,双方约定了租赁期和 费用。 同时约定,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鉴定证 或鉴定证) 费用。 同时约定,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或鉴定证 是乙企业的最重要的东西之一, 是乙企业的最重要的东西之一, 乙应尽快取得鉴 定证及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鉴定证书前, 定证及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鉴定证书前,应视为 乙尚未完全履行租赁协议合约,若到5月 日止仍未 乙尚未完全履行租赁协议合约,若到 月5日止仍未 取得鉴定证,则协议视为无效,自动中止, 取得鉴定证,则协议视为无效,自动中止,乙将定 金退回甲。后乙未能取得鉴定证书。 金退回甲。后乙未能取得鉴定证书。 问题: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因条件不成就而不生效? 问题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因条件不成就而不生效
阻碍条件成就1 阻碍条件成就 • 案情:2004年7月,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 公司(原告)出售房屋给韩立群(被告), 约定总价58万元,被告先付3万元定金,余 余 款在被告办理完所有权证、土地证过户后 款在被告办理完所有权证、 一次付清,违约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一次付清 • 被告2004年8月办理了所有权证,至2004 年11月原告起诉,被告未支付余款2万元, 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订立的合同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 为人承担责任。 为人承担责任。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effective date of contract)
• (一)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 成立的合同,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二)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合同,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 登记手续的合同 ,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 、 登记手续 的时间。 的时间。 • (三)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 • (四)附期限的合同的生效
• (三)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 根据《合同法》 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 成就时失效。 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 ;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 视 为条件不成就。 为条件不成就。 • 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该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且不确定的事实; ( 1 ) 该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且不确定的事实 ; 该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 2 ) 该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 而不是法定条 件; ( 3 ) 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违背。 相违背。
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表见代理p44 效。——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 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 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 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经办人或代理人在未另获授权时, 合同经办人或代理人在未另获授权时,只能在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 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 案情:1997年6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雨发公司(原告) 持银行本票至南京市栖霞山拆船厂(被告)联系购买钢材 事宜,案外人李跃成跟同原告法定代表人一同前往。 • 当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供销科长商定购买螺纹钢。 被告出具一张20万的收条,又出具供货字据,注明:“供 10-12号螺纹钢单价2450元每吨,规范定尺4-4.5米每吨单 价2400元,人力费每吨8元”。 • 此后,原告于6月10日、11日、12日供提取10-12号螺纹 钢12.66吨,4-4.5米规范定尺30.07吨。原告提货时均有 李跃成同行,其中11日所提螺纹钢由李跃成签收,原告对 此也表示认可。在此期间,李跃成独自一人于11日、12日 至被告处提取圆钢40吨。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应螺纹钢 时,被告告诉原告货款已经用完,所供货物为螺纹钢和李 跃成提取的圆钢。同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货 单,同时声明李跃成只是介绍人,非原告人员。后被告未 供货,也未还款。 • 原告向法院诉称:原告三次提货共42.73吨,现要求被告 退还货款及违约金。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 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或者与其年龄 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阻碍条件成就2 阻碍条件成就
• 案情:2002年,黄锦标(原告)与南通市 案情: 年 黄锦标(原告) 大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合同, 大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合同,原 告购买被告的房屋, 告购买被告的房屋,约定合同经南通市房 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 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原告支付被告 三万元定金。 三万元定金。 • 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要求被 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告返还3万元 并赔偿房屋价差损失163200 万元, 告返还 万元,并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元。
•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1、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是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 、双方无书面合同, 对购销的标的物为螺纹钢及价格没有争议, 对购销的标的物为螺纹钢及价格没有争议,合同 成立。 、双方约定标的为螺纹钢,并不包含圆钢, 成立。2、双方约定标的为螺纹钢,并不包含圆钢, 故任何一方的合同经办人或代理人在未另获授权 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 时,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同 时,无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明示李跃成是原告的 代理人,但双方已约定明确交易范围, 代理人,但双方已约定明确交易范围,原告只应 在约定范围内对李跃成提取螺纹钢的行为负责。 在约定范围内对李跃成提取螺纹钢的行为负责。 • 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本身也负有对李跃成 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是否有权超出约定范围提取圆钢的注意义务, 是否有权超出约定范围提取圆钢的注意义务,其 未尽该注意义务,应属过错行为。 未尽该注意义务,应属过错行为。 • 在原告未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李跃成提取圆钢行 在原告未事后追认的情况下, 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李跃成自行承担。 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李跃成自行承担。法 院于1998年6月1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 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院于 年 月 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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