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0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生效时间
• (一)概念 •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
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 2、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 3、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 4、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 五、表见代理 • (一)概念: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 • • •
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 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即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 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 观表象形式要素 。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此问 题上的判断,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 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 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 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 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 断。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 销的内容。
•
三、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 (一)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 • (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 (三)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
• (四)二者确认权的归属不同。
•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 • (一)附条件的合同 •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说来,合同一旦成立,只要满足其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就可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就是对于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特殊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
当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都是基于对现在和未来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
但是未来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未来情况的发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出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确定。
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执行力、处分权 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 决定着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 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存在的目的 在于Biblioteka 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法典制定后的五十年左右,似乎没有任何兴趣去 超越第1121条,后来发展的真正压力,来自于为 人寿保险提供法律框架的需要。
法院通过对1121条的解释,现已超越了其原有 的意义,受诺人不再需要向承诺人为赠与,而只需 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转移即可使第三人利益合同 有效,而受诺人要对合同享有利益的条件,也被解 释为包括“道义上的利益”。该制度发展的最 终效果为,一旦承诺人与受诺人达成协议移转利 益给第三人,第三人便可以向承诺人主张该利益。
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当事人
之外的人不发生效力,是为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合同效力的扩张 实践的需要有力地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合同相
对性原则在现代已存在大量的例外: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1.国外制度比较。 -罗马法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依契
给付。
-《法国民法典》1165条规定,合同仅在当事 人之间有效,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加义务于第三人, 仅在第1121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为第三人设定利 益。
依1121条的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合 同时,或对他人为赠与时,亦得订定第三人利益的 条款,作为该合同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 有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合同当事人即不得撤
销之。
《法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表明,仅在严格限定 的条件下,第三人利益合同才被承认。
依法典第1121条,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第三人 利益合同才被承认:
1.承诺人在承诺向第三人履行的同时,向受诺人 承诺某些事情,这样受诺人在合同中享有自己独 立的利益;
2.受诺人向承诺人为赠与,承诺人因而承诺向第 三人履行。
2.给付义务又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合同上 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 务,是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 变而生的义务。
3.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诚信原则还会 发生一些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 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生,不受合 同类型限制。
-美国洲法院很早就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许 多洲已通过立法确立该项制度,如加利福利亚 洲民法第1559条规定:明示地为第三人利益而 设立的合同,在合同当事人撤销它之前,第三 人随时可强制执行之。
美国法学会编写的《合同法重述》,对第三人利益合同 作了详细的规定,1933年发表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 将第三人分为三类,即受赠受益人(donee beneficiaries)、债权受益人(Creditor beneficiaries)、偶然受益人(Incidental beneficiaries)。前两种受益人可以依合同取得法律上 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偶然受益人不能依该合同取得任 何权利。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界定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合同的法律效果。 合同效力体现为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特征:1.合同债权为请求权。 2.合同债权为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为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 的权利。”
第三人不是必须接受该权利,依法典第333条规 定,第三人表示拒绝接受该权利时,视为自始未取 得权利。
法典第330条对人寿保险契约和终身定期金契 约的解释规则作出了规定,对依上述契约而向第 三人给付的保险金或定期金,应认为第三人直接 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
法典第3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仅承担向他方的 债权人为清偿义务者,不得视为该债权人已直接 取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约定承诺人在受诺人死亡后向第三 人为给付的,依法典第331条,则第三人仅在受诺 人死亡时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
民法典第334条、335条也规定,承诺人得以契 约所生之一切抗辨对抗第三人,而且受诺人虽约 定第三人有给付请求权,但除双方当事人有相反 意思表示,受诺人仍可以请求承诺人向第三人为
2)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可发生他方的同时履行 抗辩权。附随义务不履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权。
3)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可发生他方的合同解除 权。附随义务不履行不发生合同解除权。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可诉诸履行;对附随义 务不可独立地诉请履行,附随义务的确立,主 要在于当未履行而致他方损害时,可请求义务 人承担责任。
-因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英国没有承认第三人 可以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的一般法 律规则,第三人无直接请求权。
但出于实践的需要,英国的立法及判例创建了许 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在一定情况下赋予第三 人以直接请求权,使第三人可以强制执行合同。
英国于1999年通过了《1999年合同(第三人 的权利)法》,其第1条之1规定:“依照本法 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合同当事人的 第三人有权执行合同条款:a.合同明确规定第 三人有权执行;b.该合同条款旨在让第三人受 益。”第1条之2规定:“合同经过适当解释表 明,当事人并不想授权第三人执行该合同条款 的,本条第1款b项不得适用。”
根据重述第142、143条的规定,对于受赠受益人,只 有在合同当事人保留了变更、撤销的权利时,才可以行 使该权利;对于债权受益人而言,则只有在受益人已依 该承诺而提取诉讼,或者已依对该承诺的信赖而实质性 地改变了自己的地位,以及受诺人的行为是对受益人的 欺诈时,合同当事人才不可以变更、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