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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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下列要件: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3. 提供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 根据合同的性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成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可以约定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将合同标的交付对方。
第二十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按照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转让合同的,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2.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要件3.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4.2 履行方式和期限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合同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6.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协商与调解程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同监督管理8.1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方法8.2 监督检查的程序8.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9.1 合同档案的建立与保管9.2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9.3 档案的销毁与备案第十章:特殊合同的监督管理10.1 国际合同的特殊规定10.2 特殊行业合同的监督管理10.3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违反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11.3 赔偿责任的确定第十二章:附则12.1 条例的解释权与实施细则12.2 条例的生效时间12.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三章:合同签订的法律文书13.1 法律文书的组成13.2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的规定13.3 法律文书的生效与备案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阐述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合同类型和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督、指导和协调合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0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生效时间
• (一)概念 •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
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 2、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 3、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 4、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 五、表见代理 • (一)概念: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 • • •
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 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即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 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 观表象形式要素 。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此问 题上的判断,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 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 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 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 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 断。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 销的内容。
•
三、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 (一)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 • (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 (三)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
• (四)二者确认权的归属不同。
•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 • (一)附条件的合同 •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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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的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产生如下后果: 一、在时间上产生溯及力。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
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二、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
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 第57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生活上的危难处境或 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 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 具有如下特点: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紧迫之际强迫对方。 2、受害人处于危难或紧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2020/12/7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2、特点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种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条款在理 解上存在重大错误,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 因为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变更请求权的行使期限——1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某建筑公司为某派出所承建房屋,双方签订建筑施工 合同,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合同签订 一年后,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离职。新 法定代表人上任后,知道了该建筑合同的事,认为原 来的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变更合同价款,按市场 价结算。 问题:建筑公司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产生的民事责任
1、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 三人。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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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7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负责培训”是不是指免费培训,是合同解释的问题, 不管如何解释,都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 较大损失的。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的要件 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获得的利益之间不平衡。 2、主观方面的要件 是指订立合同使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由原告 经手打印的协议中租金单价计算标准中少了“每月” 二字,虽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与市场上同期出 租给他人的相邻房屋的租金单价相比仅为十二分之一, 与正常价格相比严重显失公平;且被告无证据证明与 原告有互利互惠协作关系。据此,该院判决:撤销双 方所签订《租房协议》。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有撤销权的人 具有撤销事由时,并不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撤
销权,只有受害方才有撤销权。 2、撤销还是变更,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变更合同或撤销合
同。但当事请求变更合同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3、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机构 一般是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 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 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 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北京市A商城推出销售“世界八大奇迹,秦始 皇兵马俑”的广告。文物爱好者薛某以240 00元之价格购买了三具秦始皇兵马俑后,才 得知是仿制品。薛某遂认为A商城制造虚假广 告及商品标签,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 要求退货并加倍赔偿。A商城则以真品系文物, 不能卖,售出的只能是仿制品,不存在误导和 欺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因此成讼。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2、王女士从某购物网站看到一条关于图书促销活动的消 息,便在第一时间抢购原价800元,促销价仅100元的一套 幼儿图书。当日上午,该购物网的客服人员打来致歉电话, 告诉她说:由于人工录入失误,将图书折扣价格输入错误, 导致促销商品价格有误,网站已经撤单,凡被撤单的消费 者将得到30元的礼券补偿。王女士不认可,与网站理论时, 客服人员告诉她,网站交易条款明确规定:……网站在发现 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 撤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 问题:网站的“抢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双方之间的 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2:网站应怎么办?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关系
相似之处:一方陷入错误 不同之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陷入错误认识是 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 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 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的结果。 二者比较的意义:1、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只有 重大误解,才能解除合同;2、即使都符合合同撤 销的条件,责任的分配也是不一样的。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1996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 丽在婆婆和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 妇婴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10余分钟后, 一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 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 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该车系按规定能同时乘载4 人的中型面包车),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 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及婆婆考虑到天 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 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 及其丈夫凭被告的车牌号码和被告出具的乘车发票向人民 法院起诉。 •问题: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1、 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 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但没有损 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按照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采用欺诈、胁迫 等手段订立
•无效:损害 国家利益
•可变更、撤销: 其他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2007年,李某以市场价40万元购买了刘某的一套 二手房。李某在询问房子存在什么问题时,刘某 表示房子不存在影响使用和影响房子价值 任何问 题。装修时,邻居悄悄告诉他,此房屋内曾经发 生过凶案。听闻此事,李某遂要求退房,遭到拒 绝。于是,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 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A商城办理三尊仿制秦始皇 兵马俑的退货手续,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双方均担。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王某看到一个卖织袜机的广告,“本机性能良好,价 格低廉,并负责培训”,就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 台。当她参加培训时,卖方要求交200元培训费。王某 与卖方就是否免费培训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在这个 问题上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 之间的合同。 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刘某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其 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 屋交给了李某,履行了相关义务,请求法院驳回 李某的诉讼请求 。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隐瞒房屋曾发生凶案这一 重要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按照 《合同法》54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 告退还原告购房款40万元。
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则由仲裁机构裁决是否变 更或撤销合同。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撤销或变更,但一方不能自 行撤销或变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4、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
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 意。 (1)利用优势 (2)未履行订约过程中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 (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2011年6月,被告王某想承租原告李某名下的一 套房屋,双方签订 《租房协议》上载明,租期一 年,租金400元。王某向李某向付了400元房租。 第二个月,李某要求支付租金时,王某称合同约 定的是年租金400元。李某认为合同上漏掉了“每 月”两个字。李某向法院起诉,以合同显失公平 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 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 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 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 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 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 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 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 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 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 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 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 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 2001年12 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 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