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
(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 评审性质与内容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宁价费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46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宁质技监函[2007]19号)收悉。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6]46号)要求,为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需对使用天燃气的公交车、出租车气瓶进行安全监督检验。
经征求有关使用单位的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区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为:60升及以下气瓶每只80元;60升以上气瓶每只100元。
检验中需要更换零件的,按实际购进价格另行收取。
二、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定期检验,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和检验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的收费主体,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七年三月七日。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充装评审记录和表格

P:
充装人员
P:
充装人员
P:
充装人员
P:
检查人员
P:
检查人员
P:
安全员
A3:
化验员
带压密封
辅助人员
检修人员
注:作业岗位是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充装人员、安全员、检查人员、化验员、检修人员、带压密封操作工、辅助人员等。
评审员:评审日期:
附表3-2
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情况表
序号
特种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6
4.6
质量理
体系运转
4.6.1质量手册应当正式颁布实施,并且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动以及生产工艺的进步与改造而及时进行修改;
关键
4.6.2各项规章制度应得到贯彻执行,各责任人员应当履行其职责,并熟悉相关法规标准。
关键
存在问题及说明:
鉴定评审人员:日期:
附件5: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记录
关键※
政府规划文件:
消防批准文件:
2
1.2
组织机构
建立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关键
3
1.3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熟悉气体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
负责人:
证书:
编号:
4Leabharlann 1.4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种类气体充装技术条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熟悉气体充装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
4
4.4
操作规程
4.4.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关键※
4.4.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关键※
4.4.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关键※
4.4.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精品气瓶检验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一项工作。
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旨在规范机构的评审流程和操作要求,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评审流程、评审指标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1.评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正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合理,技术力量雄厚。
2.评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检验设备、工具和场地,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
3.评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记录管理、客户投诉处理、内部审查等。
4.评审机构应具备独立的评审能力,不受任何利益干扰,能够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评审工作。
二、评审流程1.提交申请: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判断。
3.现场认证:评审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其设备、场地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4.报告编制:评审机构根据现场考察中的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论和建议。
5.形成意见: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交给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6.发送通知:评审机构将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并就意见部分提出合理化建议。
7.跟踪审查:评审机构对已评审机构进行跟踪审查,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评审要求。
三、评审指标1.设备和工具: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检验设备和工具进行评估,包括设备齐全性、有效性和准确度等指标。
2.人员素质: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进行评价,包括技术能力、经验水平、培训资质等。
3.文件管理: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文件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等指标。
4.客户投诉处理: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投诉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6月21日前言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安全技术规制订工作计划。
200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组进行起草,形成草案。
2004年6月,将草案发给起草组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起草组成员所在的省、省和省部分充装单位征求意见,2004年8月、11月,起草组按所提意见先后于两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4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5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在借鉴一些省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巩固气瓶普查整治成果、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且对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为原则。
解决目前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规、气瓶充装环节事故多的问题。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新建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柳文平首都经贸大学吴粤燊市氧气厂汪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 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附件 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8)附件 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10) 附件 D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 (12)附件 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1号修改单)》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3.10.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73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74号令)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及增加“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相应记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细则》(2021版)进行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0月25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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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程序和要求 (1)4 鉴定评审前准备 (2)5 现场鉴定评审 (3)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5)7 鉴定评审结论 (5)8 鉴定评审报告 (7)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 (7)10 附则 (8)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附件2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附录D 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附录E 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1 目的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指导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混合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换证申请)的鉴定评审。
3 基本程序和要求3.1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D中D2)规定的许可条件。
3.2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
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3 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4 首次申请(或增项)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气瓶试充装,但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营业。
3.5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 鉴定评审前的准备4.1 申请单位在试充装期间,应对照许可条件的要求,对质量保证体系、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的适应性进行完善。
4.2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对试充装或持证期间的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
4.3 申请单位应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鉴定评审需求。
鉴定评审机构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鉴定评审或不能接受预约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报告发证机关。
4.4 申请单位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原件盖章,一式三份,见附件1)。
(2)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书(原件,已签署受理意见)。
(3)质量保证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各一册,纸质或可以是电子版)。
(4)申请单位的自评报告(盖章,适用首次申请的)。
4.5 鉴定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
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时间;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填写《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6 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应在实施鉴定评审5个工作日以前,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同时报送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7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间派出鉴定评审组,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
评审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的项目相适应,并且与申请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8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人员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认为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2个工作日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评审组人员予以调整。
4.9现场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准备好附录A和附录B要求的文件材料、法律法规和标准。
4.10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项目处于充装状态,并提供充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资料。
5 现场鉴定评审5.1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工作接受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的监督。
5.2 鉴定评审基本程序: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5.2.1 预备会议:评审组与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商定评审程序、日程安排。
5.2.2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评审组全体人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充装人员等,以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派出的观察员。
(2)会议内容:①评审组组长介绍评审组人员和观察员,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企业相关人员;②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日程安排依据、鉴定评审依据、内容、分工、方法和要求、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③申请单位负责人汇报本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等;④观察员讲话。
5.2.3 现场巡视实地查看申请单位的场地、充装工艺装备、资料管理、安全设施、气瓶管理,了解气瓶申请单位的基本资源条件是否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充装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5.2.4 分组审查: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交流、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等方式,逐条对照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评审要求(见附录C)、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评审要求(见附录D)和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见附录E) 的内容,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类别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5.2.5 情况汇总:各评审小组介绍评审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汇总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事项进行讨论确认。
5.2.6 交换意见:向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发现的问题和鉴定评审初步意见结论。
申请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解释并出示有效证据。
评审组可根据申请单位解释的合理性和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再次确认相关项目对不符合项或内容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5.2.7 总结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
(2)会议内容:①评审组组长宣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②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③观察员讲话。
5.3 鉴定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鉴定评审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6.1 鉴定评审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资料。
6.2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两种形式,对申请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工作一般仍由原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
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观察员参加。
6.2.1 评审组组长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确认,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允许申请单位继续整改,但必须符合本细则6.1条规定的时限。
6.2.2 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按以下方式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有关见证资料:(1)场地、设备(关键设备需要到现场进行确认)等整改见证资料以视频、照片,或者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权益记录)及聘用合同复印件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质量保证手册全面修改的,应提供再版后的原件(版次应有变化),以及发布执行的文件;若仅对局部进行修订,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的整个文本文件,修订部分应当用显著标识标注清楚,并注明“修订后”。
7 鉴定评审结论7.1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三种。
7.1.1 申请单位气瓶充装类别全部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7.1.2 申请单位部分条件不能满足气瓶充装类别的许可条件,但在本细则6.1条的时限内能够完成整改,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7.1.3 除7.1.1、7.1.2项外,或者申请单位有以下具体情况之一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1)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2)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许可条件的。
(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
(4)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现场评审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按规范标准完成充装流程的。
(6)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保证气瓶充装安全的。
(7)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立案查处期的。
(8)在试充装期间对外营业,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
(9)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
7.1.4 换证的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结论意见也应为“不符合条件”:(1)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充装许可证等行为的。
(2)发生过气瓶充装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3)不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7.2 申请单位申请多项气瓶充装许可类别的,应当分别作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8 鉴定评审报告8.1 鉴定评审结束(或者对整改结果确认符合条件)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并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8.2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发证机关。
8.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纪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9.1 换证鉴定评审9.1.1 申请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9.1.2 换证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重点核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情况:(1)资源条件:持证期间人员、工装设备、充装场所、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等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其运行是否能够满足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充装质量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要求,是否持续改进。
(3)气瓶充装设备、充装工艺过程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现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9.1.3 换证鉴定评审除首次申请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充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