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就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事宜,向贵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准确无误
承诺方保证所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面积、产权归属等,且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合法合规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仅用于合法的商业活动,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无争议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无争议,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诉讼,承诺方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四、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标准,承诺方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
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符合合同约定,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接收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六、住所(经营场所)变更通知
如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承诺方将提前通知接收方,并协助接收方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七、违约责任
若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接收方遭受损失,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接收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接收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pptx

(二)登记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登记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渔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 合
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 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或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户刻有公章的,还须加盖公章。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 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 据书面承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承诺书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承诺书
尊敬的相关部门:
本人/我们作为市场主体,特此声明,经营场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承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尽最大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具体承诺如下:
1. 经营场所已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从事正当经营活动,不涉及非法经营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2. 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符合工商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场所内的消防设施配备齐全,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 我们承诺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诚信经营的文化氛围。
4. 我们将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为文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人/我们对此承诺书的内容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承诺行为,愿意接受部门的处罚和监管。
特此承诺!
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本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本引言概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认租赁人将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协议。
本文将介绍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的范本,旨在帮助租赁双方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正文内容1.承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背景1.1租赁人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出租的意愿和目的1.2租赁人对于租赁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拥有权确认1.3租赁人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描述2.签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1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相关法规2.2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债权纠纷或法律纠纷2.3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适用于租赁目的2.4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的质量和安全问题2.5租赁人承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争议解决方式3.使用承诺的期限和条件3.1承诺期限的具体时间范围3.2租赁期满后的续约条件3.3租赁人和使用人应遵守的额外规定和条件3.4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维护责任和义务4.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4.1承诺书的解除条件和程序4.2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4.3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4.4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区5.审阅和签署5.1审阅的时间和地点5.2租赁人和使用人的签署方式和要求5.3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供和认证文末总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确认租赁人将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协议。
租赁双方应仔细审阅并确保理解并遵守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签署承诺书,租赁双方可以达成共识并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
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样式)(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
江苏省,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模板)

江苏省,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模板)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承诺以下内容,将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的合法承诺和依据:
1. 本人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保证提供的信息与实际住所(经营场所)情况一致。
2.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住所(经营场所),并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本人承诺遵守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正常运营。
4. 若本人违反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中的任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5. 本人保证承诺书中的所有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情况。
6. 本人承诺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的验证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协助。
7. 本人在此确认,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的内容,并完全同意并接受其中的条款。
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和合法的承诺,如有毁约或违反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日期: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本人真实和合法的承诺,如有毁约或违反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专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信用承诺书
(名称)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募集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
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打击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三、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被列入重点监控行业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企业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核准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已认真阅读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通过本级企业名称数据库查询出的企业名称信息,确定选择
作为本企业名称,并承诺如下:
1、已知晓企业名称系统查询出的字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信息,经过慎重考虑,选择申请该名称。
2、如果与上述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本企业愿意服从登记机关裁决和法院判决,对于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将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民事法律责任。
4、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企业(盖章、签字)
投资人签字及盖章:
年月日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统一代码/注册号)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所投资的子公司未清理完毕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名称(姓名)及签字(盖章):
年月日注:请将债务清理情况在□中选择一项勾选。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或机构的,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或机构的,由外国(地区)企业或机构有权签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