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故意杀人案庭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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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故意杀人案庭审报告

刑诉故意杀人案庭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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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王强涉嫌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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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故意杀人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张天兰系夫妻关系,在2005年二人因为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此后感情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常常吵闹,王强还多次殴打张天兰。2013年4月2日8时许,王强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属村14号5单元8-1家中卧室为张天兰手机充电,二人为此事发生口角纠纷,争执中,张天兰将王强推倒在地,王强遂拿出放在床头下的榔头,朝站在床上的张天兰头部猛击数下,将张天兰

击倒在床上。当日11时许,王强发现张天兰已经死亡,随后拨打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电话报警并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经法医检验鉴定,张天兰系钝器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王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过程

开庭时间:2013年9月23日

开庭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首先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最后宣布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让全体成员起立,之后,审判长让全体成员坐下。接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接着宣布开庭。审判长要求被告人陈述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等情况,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等。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被告人未提出异议。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故意杀害妻子张天兰的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讯问了被告人。法官讯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意见,被告人陈述了自己意见,辩护律师也陈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二)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和辨认的笔录,主要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情况。第二组证据主要是榔头、照片等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主要证明了被告人杀死其妻子张天兰的过程。第三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书面形式),证明犯罪嫌疑人杀人后的投案行为。

2.针对第一组证据,被告人王强没有异议,辩护人有异议。提出不能纯粹的以被告人的年龄确定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的鉴定,而与此同时,公诉人为了反驳对方而提出了综合全案的证据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表明被告人精神正常,没有鉴定的必要。法庭在询问被告人之后认为被告人能够继续庭审。针对第二组证据,被告人提出异议,自己多次被张天兰殴打。辩护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王强没有对张天兰实施暴力,而是通过诉诸情感的方式来获取同情,例如王强和张天兰谈了七八年恋爱最后才结婚,婚后感情一直都不错,只是后来因为张天兰的母亲去世,在经济上发生了纠纷,正是这个导火线才导致了感情出现了危机。再加上2005年王强下岗失业,这更让张天兰抓到把柄不放直至命案的发生。针对第三组证据,被告人没有任何的异议。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在杀了人之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情节,建议审判长从轻或着减轻处罚。同时在审判长的建议下,王强愿意赔偿张天兰的家属。

(三)法庭辩论

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审判长支持被告人控辩双方就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犯罪事实问题、定罪问题以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其中辩护人仍然主要是围绕其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异议进行辩论。公诉方提出被告人在审判时否认杀人凶器榔头是从床边拿出来的,提出

是从妻子张天兰手上夺过来的,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并没有如实供述,因此并不构成自首。辩方则认为,这虽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被告人杀人后主动投案,虽然否认这个犯罪情节,但仍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的几个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是由于家庭问题引发的犯罪,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二被害人在处理家庭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失误,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诱因。第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第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在杀人前后精神恍惚,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第五,针对于被告人因为发生口角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最后激情杀人,这样的主观恶性相比预谋杀人要小。应当酌情考虑此情节。

(四)最后陈述

被告人忏悔,他认错。并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材料。

(五)评议宣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三、庭审分析

(一)庭审表现

1.被告人: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

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但被告人王强由于对法律了解欠缺,因而导致在此环节较被动,在回答问题时声音不足,回答不及时,而且表现极为缓慢,有一些不适应法庭氛围的表现。虽然法院事先已告知被告人其基本权利,然而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并不够积极。

2.公诉方:庭审中,公诉方在宣读公诉词和控诉证据时,言辞稍有不正,而且时断时续,说明其在新刑诉实行后,并没有完全具备从书面朗读证言到盘询证言转换之艺术,以后应当注意相关证据证言书面朗读与辩论艺术能力的培养。

3.辩护方: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虽然十分具有感染力,在庭审中看似十分有利于被告人,但从实际来说,其提出的反驳证据几近于无。其反复提起的便只有被告人需要精神鉴定以及在被害人遇害前是否有家庭暴力的事实,看似十分影响案情,但如若精神鉴定无助于此,辩方律师总体来说并没有提出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及意见,之前的调查取证可见不够细致和用心。

4.审判方:一个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审判应当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但在审判过程中,三个法官基本上都只是审判长一个人在唱独

角戏,而另外两位审判员则基本没有发言。这样使得审判员基本上没有发挥

出应该具有的作用,这是我认为此次校园庭审活动的最大不足。

5.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应是查明案件的需要,而此案中,针对指控被告王强经常对被害人张天兰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公诉方只是出具了证人证言,在控辩双方对其多有争议的情况下,却由于没有证人出庭,造成当庭质证的不足。同样的,针对被告人王强辩解其与张天兰在以前的一次厮打中曾经夺过刀具,却还是因为没有证人出庭予以证明,造成质证不足,证据采信力度不够。

6.法律援助:作为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王强,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依据刑诉法规定,应该予以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而从本案看来,法律援助制度尚有不足。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法院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之时,应该认真选择援助律师,确保其认真辩护,同时加大对于律师援助的经费提供,保证其辩护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原因

本案中,王强与张天兰,本为夫妻,却因为家庭矛盾与平时琐事而“步步紧逼”,因而反目成仇,并在一次口角中大打出手,最终酿成悲剧。广而观之,针对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的两种情形是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

1.激情杀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激情杀人”,但这类杀人却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地讲,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

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但如果被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人利益后,行为人一时产生激情,但行为人又因种种因素而使激情平静下来,如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再去杀死被害人,则不属于激情杀人。2.义愤杀人。我国刑法也没有直接规定什么属于“义愤杀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而被迫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便是属于激情杀人的一种,法庭辩论中,辩方律师曾经多次提起应当对被告人王强进行精神鉴定,这便是从法庭调查中以及之前的调查取证中得出的一个意见,因为王强是激情杀人,那其在杀人之时,是否存在精神上的问题,这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中之重。法庭庭审之中,合议庭已经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这势必成为之后对王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也是犯罪原因的一个

真实剖析。

(三)罪刑分析

首先,在定刑量刑时,应该考虑到一系列因素。如:被告人在犯罪时仅仅是一时冲动,王强仅是因为张天兰在与他发生口角,厮打之

中,一时气愤才动手打人。而故意杀人罪属于以客观危害结果定罪,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心理内容的考察。从本案来看,王强主观上并无较大恶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均不大,且犯罪时是下岗待业,压力巨大,精神不稳。但其辩护人并未对此作出应有

的大量辩护,只是一味说要精神鉴定,法官对此的考虑也不够周全,致使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的刑罚仍然可能相对较重。

其次,在定刑量刑的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不够激烈。在辩论过程中也没有很好的抓住对方的观点进行辩驳,出现了一种辩论无秩序状态,公诉方辩论虽证据充实却无力度,辩护方辩论有力却无依据,这都不利于保证法官的判断和评价的周延性和正确性。

还有,此案应是故意间接杀人,且有悔罪和自首表现。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是。

本案中,王强基于义愤而杀人,是为间接故意,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方都曾经多次提起,被告人曾经多次进入房间查看被害人的情况,证明其并没有希望其死亡的故意,加上之后的自首悔罪情节,被告人提出的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笔者认为,应该予

以接受。

(四)对本案及其它一些问题的思考

1.由被告人犯罪时以及庭审中的表现可以知道,当代许多公民仍然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还

影响法制运行的高效和便利。在就业压力与生活压力剧增的当下,一些公民与人交流面狭窄,且争强好胜心理严重,导致了日常生活中口角不断,因而埋下了犯罪的祸根。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群体的关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同时他们自身也应主动学习如何主动与人沟通,学会宽容和体谅,树立积极向上的思想意识。

2.由本案来看,在庭审之后,被害人李春兰的家属曾经在法庭内情绪激动,言辞激荡,影响了法庭秩序,这与庭审之前的调解与安抚不够是有直接原因的。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太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察办案过程中注意化解矛盾,尽量在案发初始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致害人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同时,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这样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讼争,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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