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X)-初稿
厂区租赁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租赁企业的管理,保障厂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厂区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区范围内租赁给企业使用的厂区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厂区租赁企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诚信原则;(三)安全、环保、高效原则;(四)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厂区租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符合厂区行业规划和发展要求;(三)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四)具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必要条件;(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五条租赁申请程序:(一)租赁企业向厂区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四)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向租赁企业颁发《厂区租赁许可证》。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租金第七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二)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协商续租。
第八条租金标准:(一)租金标准根据厂区土地级别、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二)租金标准应合理、公开,并符合市场行情。
第四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租赁企业的权利:(一)在租赁期限内,依法享有厂区使用权;(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受厂区配套设施服务;(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租赁企业的义务:(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二)遵守厂区管理制度,维护厂区秩序;(三)依法纳税;(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安全;(五)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厂区租赁管理部门的权利:(一)依法对厂区租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法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租赁企业进行处罚;(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仓库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仓库出租管理,保障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仓库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出租自有仓库给第三方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仓库出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出租条件第四条仓库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出租仓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2. 出租仓库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无安全隐患;3. 出租仓库内部设施完善,满足出租需求;4. 出租仓库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第五条出租仓库的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章出租流程第六条出租流程如下:1. 申请人向公司提出出租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 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出租条件;3. 双方签订《仓库出租合同》,明确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仓库的产权转移手续;5. 出租方对出租仓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6.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出租仓库的相关资料和操作指南;7. 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验收出租仓库,确认无误后投入使用。
第四章出租合同第八条出租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出租仓库的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3. 出租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4. 出租仓库的安全责任、维护责任;5. 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出租管理第九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出租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加强对出租仓库的维护,确保出租仓库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管理,督促其遵守出租合同约定。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出租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出租行为违法、违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出租行为违法、违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提升工业企业土地亩产效益,高质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购地工业企业的厂房租赁行为。
二、基本条件(一)出租条件1.企业出租的厂房属合法建筑,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符合环保、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条件及要求,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
2.出租企业应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生产经营,确有闲置厂房出租的,须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出租。
(二)承租条件1.承租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属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行业领域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企业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工业企业数据统计范围。
3.承租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国家标准,且应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4.承租企业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创新性强、成长性好,能够实现产业链互补。
三、管理机制(一)闲置厂房登记制区企工局对企业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及闲置面积实行定期统计登记,建立台账。
(二)企业(项目)准入机制1.申请。
由出租企业向区企工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出租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厂房竣工验收证明,承租企业项目计划书等。
2.会审。
由区企工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租赁双方出(承)租条件及准入企业(项目)进行会审,提出准入意见。
3.入驻。
会审通过后,租赁双方即可签订租赁协议。
承租企业须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等登记、变更手续;及时办理环评审批,审批前不得动工建设和生产。
若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出租,将不再享受合同内所有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若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企业管理责任制1.出租企业要督促承租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标准化厂房出租安全管理

标准化厂房出租安全管理
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安全管理措施:
1. 安全协议:在出租前,与租户签订详细的安全协议,明确租户在使用厂房时应遵守的安全规定和责任。
2. 安全培训:为租户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厂房内的安全规定,包括防火、用电、设备操作等方面。
3. 安全检查:定期对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厂房内的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安全标识:在厂房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如防火标志、安全出口标识、禁止吸烟标识等,提醒租户注意安全。
5. 用电安全:确保厂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6. 消防安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租户知晓其位置和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租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7. 货物存储安全:要求租户合理存储货物,避免超高、超重堆码,保持通道畅通,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8. 安全监督: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定期巡查厂房,及时制止和纠正租户的不安全行为。
9. 紧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紧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人员职责。
10. 安全记录: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检查、培训、演习等相关信息,以便追溯和分析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租户和厂房的安全。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提升工业企业土地亩产效益,高质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购地工业企业的厂房租赁行为。
二、基本条件(一)出租条件1.企业出租的厂房属合法建筑,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符合环保、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条件及要求,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
2.出租企业应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生产经营,确有闲置厂房出租的,须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出租。
(二)承租条件1.承租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属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行业领域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企业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工业企业数据统计范围。
3.承租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国家标准,且应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4.承租企业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创新性强、成长性好,能够实现产业链互补。
三、管理机制(一)闲置厂房登记制区企工局对企业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及闲置面积实行定期统计登记,建立台账。
(二)企业(项目)准入机制1.申请。
由出租企业向区企工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出租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厂房竣工验收证明,承租企业项目计划书等。
2.会审。
由区企工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租赁双方出(承)租条件及准入企业(项目)进行会审,提出准入意见。
3.入驻。
会审通过后,租赁双方即可签订租赁协议。
承租企业须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等登记、变更手续;及时办理环评审批,审批前不得动工建设和生产。
若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出租,将不再享受合同内所有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若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企业管理责任制1.出租企业要督促承租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标准化厂房出租安全管理

标准化厂房出租安全管理标准化厂房出租是指由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厂房进行统一设计、建设、装修和管理,然后出租给需要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标准化厂房出租在推动工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满足市场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其他类型的房屋出租一样,标准化厂房出租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本文将就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要确保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确保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生产。
2. 建立安全档案,包括厂房的建设图纸、安全设施的安装验收记录、安全管理规定等,以备不时之需。
3. 制定并贯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电安全、防火安全、生产设备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4. 定期对厂房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厂房安全使用。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要确保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除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之外,还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厂房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具体做法包括:1. 针对厂房使用者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知识、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2. 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包括消防知识培训、急救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等,提高使用者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3. 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使用者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防止违规操作和事故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是标准化厂房出租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
针对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制定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包括消防设备的配置要求、消防通道的设置要求、消防演练要求等,确保厂房消防设施完备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使用。
2. 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使用者对火灾应急逃生的训练,提高他们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厂房租赁管理行为,维护租赁企业和房东的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的租赁活动,具体适用于厂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三条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第四条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互相尊重和理解,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第五条在租赁过程中,不得违法行为,不得实施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出租人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厂房,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出租人应负责维护和修缮厂房,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取租金。
第九条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厂房,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保证厂房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并保证租金的及时付清。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厂房进行合理维护,并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署,合同应明确记载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厂房的使用用途和租金标准,并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租赁期满、违约等情况。
第十八条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纠纷解决和争议处理第十九条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如果协商无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十一条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仓库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仓库厂房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租赁的仓库厂房,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
第三条租赁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租赁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2. 租赁房屋的名称、地址、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租赁期限及终止条件;5. 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责任;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租赁场所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租赁场所内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堆乱放。
第十一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共同维护租赁场所的公共设施,如卫生间、楼梯、电梯等。
第五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二条出租人应确保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负责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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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
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
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
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
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款60%,剩余房款一年内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80%收取。
其购买不动产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3、根据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按照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实际承租半年以下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设立模范带动奖,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中国或省名牌产品、中国或省驰名商标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以及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类项目,经园区管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5、设立200万元的标准化厂房入驻奖励资金,对于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15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连续三年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2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对于年创税收2.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并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6、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享有厂房的优先购买权。
7、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因扩能购地新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新进园区企业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8、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进度。
由园区牵头,成立专门服务工作组,为项目建设及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保姆式的服务,及时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各种咨询、代理、代办服务。
五、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港口生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