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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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报评审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报评审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报、评审书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科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否为指定研究方向选题:是 / 否)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2月修订重印申请者的承诺:我承诺对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者(签章):年月日填表说明一、填写前请先认真阅读《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课题指南》及课题申报、评审工作文件的有关规定,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书写要清晰、工整,不要漏填、错填。

由于填写不当所引起的不利于申请人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本“申报、评审书”报送一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课题设计论证”活页3份。

请用A4三、封面上方4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

四、本表所附“活页”供评审使用,必须填写(含所申报的课题名称),但不得出现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姓名、单位名称等信息。

五、请按“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的要求,准确、清晰地填写数据表各栏内容;若有其他不明问题,请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研管理职能处室或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六、本表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八、申报文化部项目亦使用本表。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4.10.22•【文号】•【施行日期】202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公告为做好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我司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建议选题,有关事项要求如下:1.征集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使命,围绕增强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艺术学自主知识体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决策需求,加强对文化艺术重要现实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一批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和文化传承意义的基础类选题,一批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应用类选题。

2.选题要求。

拟定重大项目选题要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鲜明的问题意识、厚重的学术分量和较强的创新价值。

选题的拟定可参考历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含艺术学)立项名单,文字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一般不加副标题。

须附400字以内论证,重点就推荐选题的学术依据、提出背景、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主要思路等方面进行论述。

选题应避免与已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级重大项目重复。

3.推荐方式。

选题施行网上征集,各地高校、文化和旅游研究机构等做为推荐单位可通过科研管理帐号登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选题(网址https://),不支持个人填报,每个单位推荐选题不超过3个(系统操作说明详见系统主页下方《重大项目选题征集填报手册》)。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

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主体用户手册深圳市智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主体用户手册资料版本产品版本策划智骏数据开发部编著审核测试* * * *深圳市智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27号大庆大厦29层邮编:518000电话:(0755)82945723传真:(0755)82944946E-mail:zj@* * * *声明本资料著作权属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及深圳市智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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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用户手册主要用以指导安全、正确、规范地进行软件和设备的使用操作。

用户手册分为前言、目录、正文几部分。

手册说明本手册用于指导项目负责人对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

内容介绍本书约定1.符号约定[带尖括号“<>”表示键名、按钮名以及操作员从终端输入的信息;带方括号“[]”表示人机界面、菜单条、数据表和字段名等,多级菜单用“→”隔开。

如[文件→新建→文件夹]多级菜单表示[文件]菜单下的[新建]子菜单下的[文件夹]菜单项。

] 2.键盘操作约定键盘操作约定3.鼠标操作约定目录第一章系统描述 (6)运行环境 (6)第二章注册账号 (7)2.1注册申报用户 (7)2.2 找回密码 (9)第三章用户登录 (11)3.1 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登录 (11)第四章修改密码及注销 (12)4.1修改个人信息 (12)4.2修改密码 (12)4.3用户注销 (13)第五章申报管理 (14)5.1我负责的项目 (14)5.1.1查看申报项目信息 (14)5.1.2新建申报 (14)5.1.3申报编辑 (15)5.1.4删除申报项目 (15)5.1.5填写验收资料 (16)第一章系统描述运行环境客户端软硬件环境要求如下:◆操作系统Windows 2000 以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经费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资助经费总额:
已收到资助经费:
经费开支情况:
.资料费:
.数据采集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设备费:
.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
.印刷费:
.管理费:
.其他支出:
总计:结余:
下年度经费预算(主要支出项目、出版预留经费等):
总计: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如无具体文字意见,即视为“情况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联系电话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厅(局)科教处或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年度检查表
项目批准号项目类别学科类别
项目名称
批准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职称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修订
研究工作情况(可另加附页)
主要内容:.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并请注明发表、出版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研究计划。.其它需说明的情况。(批准项目如需变更或调整须另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

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六)汇总课题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的方案;(七)审核课题年度及季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汇总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八)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工作,推动课题成果宣传扩散。

第九条公司各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艺术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国文化艺术建设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2.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4.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5.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2.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3.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4.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6.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7.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8.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It turns out that as long as the relationship is broken once, it really can't stand the toss aga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要求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要求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要求一、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采取分级鉴定的方式。

重点课题的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下一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组织进行,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

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三、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课题管理单位索取并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重点课题还须经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通讯鉴定表》(以下简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评审书》预期目标,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专著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半月。

鉴定完毕后,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

评为一、二级和平均分60分以上的成果为通过鉴定,三级和59分以下的成果为未通过鉴定。

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撤项处理。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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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艺术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国文化艺术建设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2.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4.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5.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2.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3.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4.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6.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7.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8.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成立省级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级管理机构),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地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2.审核本地区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督促落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4.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5.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中级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提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4.跟踪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5.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规划评审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1.定期开展本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2.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提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建议;3.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4.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5.推荐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小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项目类别第九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

第十条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设有重大项目、年度项目、西部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大项目资助我国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委托项目资助因文化艺术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设有年度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资助研究内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文化艺术建设实际、亟需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文化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按照1:5的比例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再进行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三条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具体要求以当年《立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延期1年以上;7.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8.中止研究协议;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2.延期不超过1年;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为科学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一条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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