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深民函[2014]457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深民函[2014]457号)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级社会组织实施2013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时间和地点年检范围:凡2013年12月31日前经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的市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除外)和基金会;2013年6月30日前经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2013年度检查。
市级行业协会今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年检时间: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6月30日年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楼316房,联系电话:82214157。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一)网上填报4月21日起打开“深圳民政在线(http://)”网站,点击首页最下方“社会组织”,进入后按照右侧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用户名为本机构的中文名,初始密码“111111”),进行填写。
完成网上填报并点击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需由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后报送年检地点。
(登记证书上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社会组织不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二)报送材料请将下列书面材料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年检地点,由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负责初审。
1.社会团体需报送的材料:(1)《2013年年度检查报告书》1份;(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原件1份;(3)登记证书副本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深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民〔201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十二五”规划前言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提供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等诸多功能。
加快发展社会组织,对于我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社会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等,编制《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环境(一)取得的成绩1.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十一五”期间,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猛,年均增长近13.2%。
截至2010年底,深圳市登记的社会组织4110家,其中社会团体166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441家,基金会7家,每万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4家,比“十五”期末增加1.3家。
社工组织逐渐壮大,2007年10月我市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到2010年底注册社工组织总量达43家,在教育、司法、妇儿等十多个领域开展社工服务。
支持型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硬件、能力建设、智力支持和资金扶持。
“十一五”期末,我市经济类社会组织占8%,科学研究类社会组织占6.9%,社会事业类社会组织占55.9%,慈善类社会组织占19.2%,综合类社会组织占9.8%。
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

编写单位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1 总则2 术语3 评估原则与方法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5 内部治理要求6 业务活动要求7 财产管理要求8 信息公开要求9 评估等级管理附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1。
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1.2 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
3 本部分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国家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人发[2000]60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0〕66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
交流走访

102第2期服务深商· 交流走访7月1日,深商联领导出席深商会会董单位、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基地落成庆典。
怡亚通在董事长周国辉的领导下,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首家上市的物联网供应链企业。
7月1日,深商联副会长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张毓华一行到访深商联,就加强双方合作交流等事宜深入沟通。
6月30日,深商联领导走访副会长单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高级合伙人、律师方宏先生就相关合作事宜进行会谈。
6月29日,深商联领导在深商档案馆接待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新宇,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地及深圳湾创业广场等项目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初步合作意向。
6月26日,深商联领导造访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与邝兵局长进行了亲切的交谈,对于知识产权运营进行了深入研讨。
陈民钢处长陪同会谈。
6月26日,深圳市外事办领导及深圳市国际交流基金会领导一行到访深商联,就西雅图之行活动及哈佛案例库项目进行对接和交流。
6月24日,深圳市儿童福利会秘书长游安娜到访深商联,并授予深商联“爱心单位”荣誉称号。
6月17日,在深商联领导的陪同下,美国高智发明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爱德华·荣格到深商会董单位、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考察交流。
6月9日,深商联领导接待南方都市报系副总裁苟骅、四川省巴中市投资促进委员副主任杨杰一行。
6月7日,深商联常务会长邱玫出席副会长单位安琪集团2015年度安琪/琪旺产品发布会并代表深商联致辞。
6月7日,深商联领导与万科等几位会员企业代表在春满园酒店考察交流,并就低碳论坛配套项目亚洲快划赛在欢乐海岸举行达成初步意向。
6月5日,深商会会董陈少群及深商联领导拜访了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能源集团总裁王慧农就深度合作进行了研讨。
能源集团副总裁秦士孝、管理部总经理许云飞、安全生管部总经理马迎辉、安全生管部高级经理杨文伟参与了接待。
6月2日,深商联会长庄礼祥出席了反映著名潮汕籍爱国侨领庄世平传奇一生的30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庄世平传奇》签约仪式,并致辞。
深圳社会组织新闻发言稿

深圳社会组织新闻发言稿尊敬的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深圳市社会组织协会会长XXX。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与各位媒体朋友们交流,向大家介绍一下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
作为一个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城市,深圳市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深圳市社会组织协会作为本地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平台,一直致力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凝聚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深圳市的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数已超过3000家,涵盖了教育、环保、扶贫济困、文化艺术、慈善公益等多个领域。
这些社会组织不仅丰富了社会服务资源,还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选择。
在过去的几年中,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首先是在机构建设方面,深圳市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其次,在公益服务领域,社会组织运用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推动了一大批公益项目的成功实施,为数以万计的市民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仍然不够强,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政策支持、资源保障和社会认可度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改革创新,积极应对这些挑战,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未来,深圳市社会组织协会将继续致力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打造更加公平、公正和有活力的社会组织环境。
具体而言,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推动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营造公正、透明、便利的社会组织环境。
二是加强服务和扶持,通过开展公益培训、技术支持、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组织向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匠心筑梦·致国标

作为港龙舞蹈曾经的员工,十分荣幸在这个2018年的夏天领命参与了20周年庆典的采访工作,历时两月前后采访了数十位曾在港龙舞蹈任教过的选手、老师和前辈以及曾给予过港龙舞蹈极大帮助的深圳领导们。
其中不乏多位曾在深圳党政机关、市委宣传部门、文艺界、体育界、传媒界任职的重要领导,包括广东省文联兼职副主席、深圳市文联名誉主席罗烈杰先生,原深圳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现任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书记陈亚凯先生,原深圳文体旅游局巡视员、现任深圳市体育总会副会长柯刚明先生,原深圳文联党组书记、主席董小明先生,原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段亚兵先生,原深圳报业集团总编辑兼深圳特区报总编辑、现任深圳市新闻人才基金会理事长王田良先生,原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处长、深圳舞蹈家协会副主席、现任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杨素贤女士等。
出乎我意料的是,对这些领导们的采访工作异常顺利,无论是面对面交流还是电话采访、微信采访乃至亲笔书写,他们对王永刚以及港龙舞蹈在过去20年的努力都是一致地肯定和高度地赞扬,不仅赞扬港龙舞蹈对国标舞行业的贡献,更赞赏王总的为人处世和勇于坚持、懂得感恩的态度。
另一方面,对曾经在港龙任教以及在这平台上成长起来的舞者、选手、老师们,从上世纪90年代的第一批老师到现在新生代的90后、00后们,对港龙舞蹈也是饱含一腔感恩之情。
老一辈舞者的唏嘘感慨,中坚一辈舞者的见证参与,新一代舞者提起港龙时的骄傲和向往……这些都深深触动了我。
于是,在这个金秋十月,我决定提笔写写心中的感受。
虽然距离隆重而感人的港龙舞蹈成立20周年庆典盛况,已过去3月有余,但这期间的点滴依然萦绕在心。
借此机会,向各位听说过、接触过、见证过或者至今依然参与其中的港龙人分享一二。
20年承载多少人的青春梦想?港龙舞蹈创立于1998年,我在2008年时成为了她的员工负责公司宣传工作,一加入就赶上了港龙舞蹈成立十周年,公司掌门人王永刚先生与我商议再三亲自定下十周年庆典的主题“见证·分享·超越”。
深圳社会组织总部基地开园一周年

深圳社会组织总部基地开园一周年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5年第5期深圳社会组织总部基地(福田)作为一个多元共融的社会创新试验田,正在努力打造品牌项目,培育品牌机构,将形成一个社会服务的要素交易平台。
文本刊记者李艳5 月8 日,深圳社会组织总部基地(福田)开园一周年系列活动暨“福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周”启动仪式在锦峰大厦隆重举行。
市委副书记、市社工委主任戴北方同志,市委常委、福田区委书记张文同志,市民政局局长杜鹏同志,福田区政府区长王强同志,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来自辖区社会组织、企业的嘉宾共200 余人参加了活动。
在启动活动上,市、区领导为2014 年度福田区社会组织系列评选获奖组织及个人颁奖,并为总部基地联合党支部、团支部成立揭牌。
同时,发布了2015 年福田区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部分项目。
区社工委、民政局、区社会组织代表共同倡议设立“福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周”并现场发布了百场服务活动信息。
此外,多个机构还在启动活动上发布了各具特色的公益项目和金融服务政策。
启动仪式结束后,以“公益? 社会携手? 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暨“福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周”将正式开启。
市委常委、福田区委书记张文在启动活动讲话中指出,深圳社会组织总部基地(福田)作为一个多元共融的社会创新试验田,要努力打造品牌项目,培育品牌机构,形成一个社会服务的要素交易平台。
在这个过程中,要紧跟互联网时代的步伐,积极用好“互联网+”这一重要工具,使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更加可及、更加便捷、更加高效。
据悉,开园一年来,总部基地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影响力逐步凸显。
目前,共吸引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创意谷公益文化发展中心等28 家枢纽型、示范型、支持型组织合作入驻,并成功培育了深圳蓝天救援队等5 家极具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构建了以资源对接、社会组织培育、项目发展、标准建设、保障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面对辖区乃至全市所有社会组织的综合服务体系。
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模板

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模板【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模板】引言: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息息相关。
在社会组织中,负责人的选拔是至关重要的,他们承担着组织管理和决策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模板,以便为负责人选拔提供指导。
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给负责人的选拔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组织在其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负责人选聘过程中,一项科学、规范的审核汇总表模板能够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模板分析1. 个人信息部分在审核汇总表的个人信息部分,应包括候选人的尊称、性别、生日、最高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
这些基本信息可以帮助审核人员对候选人进行初步了解,为后续的综合评估提供依据。
2. 职业背景与能力评估深圳社会组织负责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背景和专业能力。
在审核汇总表中,应列出候选人的工作经历、职位、所获得的荣誉与奖励等,以评估其专业能力和表现。
3. 领导能力与团队合作作为一名社会组织负责人,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至关重要。
在审核汇总表中,可以通过列出候选人在团队中的经验、管理风格、协调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其在领导与团队合作方面的表现。
4. 个人背景调查与道德评估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和道德修养。
在审核汇总表中,可以进行个人背景调查,了解候选人的社会声誉、政治立场、个人信用等情况,以评估其道德品质与可信度。
5. 综合评估与总结在完成以上内容的评估后,审核人员可以进行综合评估,并在审核汇总表中进行总结。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个人信息、职业背景与能力、领导能力与团队合作以及个人背景与道德评估等因素,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模板对负责人选拔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规范选拔过程、确保选拔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并为深圳市社会组织的稳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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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缩写ShenZhenNGO)(下称“总会”),成立于1993年,其前身是“深圳市社会团体总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是以市本级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联合性、枢纽型的社团组织。
2008年9月更为现名并确立了“团结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文化、丰富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和谐”的办会理念。
2008年底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社会组织总会在联系政府与各社会组织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在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中也提出:“应发挥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的综合平台作用,承接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委托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法规起草、政策研究、专业评估等事项,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
”多年来,总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的精神,遵循办会理念,践行职责使命,以服务全市社会组织为宗旨,以团结社会组织为己任,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为使命,坚持改革创新、务实勤奋的作风扎实工作,初步建立了社会组织服务的搭建平台、承接职能、提升能力、建言献策、自律管理等服务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全市社会组织的发展。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英文缩写:ShenZhenNGO。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深圳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及相关研究、支持等机构为主体,为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各自发展、实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服务对象:在深圳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登记,驻在深圳或设有分支机构的社会组织;在中国依法登记,在本市依法从事经贸、科技、公益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使命和愿景。
宗旨:平等、开放、包容、分享、共赢,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使命:团结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建设,提升社会价值,丰富社会文化,推动社会和谐。
愿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基础、以整合资源为手段,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将总会打造成为凝聚社会组织力量,深得市委、市政府信赖,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具有创新活力、社会公信力和可持续能力的综合性、枢纽型品牌社团。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民政局,接受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财务公开和年度报告披露的义务,自觉接受会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0楼。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探讨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开展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调研、研讨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提供决策的智力支持。
(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转移的有关工作事项及工作任务;协调做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为市财政设立的相关专项经费的组织实施提供服务支持;做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提供资助和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构建培育聚集、展示交流、创新研发、资源对接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承办或策划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和发展的建设项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促进本市社会组织之间、本市社会组织与兄弟省市,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形成社会组织的整体优势、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五)依法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拓展筹资的来源渠道,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创办社会组织研究和人才培养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按需求组织各类培训,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七)配合市委相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统战工作平台,为党委和政府推荐优秀的社会组织代表人士,为党委和政府的对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参政议政做好服务;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协商工作机制;畅通社会组织与政府和各部门的联系及沟通的工作机制和渠道;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履行本团体作为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职能,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搭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平台,从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和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体系。
(九)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十)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员第八条本团体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可吸收一定比例的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应由该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会员为热心并支持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在我市社会组织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社会组织领域有较高威望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单位会员应符合第七条规定范围;个人会员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须有2名以上理事推荐;(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本团体制发的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综合服务平台,包括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年检提示、年报辅导、等级评估、培训交流、项目合作、宣传推广和基地使用等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获得本团体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研究成果、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违反会费管理规定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团体会费标准(一)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0元/年,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50000元/年;(二)鼓励有能力的理事以上单位以资助方式支持本团体开展用于为社会组织服务的公益事业;(三)如会员缴交会费有困难,可申请减交或免交,批准减交或免交的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仍可享有会员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会员服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四)制定理事会理事以上会费标准;(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根据本团体覆盖面广、门类较多的特点,会员代表分11个功能组别产生,包括:联合类社团、行业协会类、异地商会类、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综合类社团、科技类民非、公益服务类民非、文教体类民非、综合类民非和基金会类。
第十八条由上述11个功能组别产生会员代表,比例为5%左右;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低于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为保证会员代表产生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团体可以根据需要,按功能组别设立分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实行差额选举会长,会长候选人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名选举或提议罢免执行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六)决定分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每次会议应形成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设会长、执行会长各一名、专职副会长1-2名、副会长若干名。
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团体可以根据会务需要设立若干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由德高望重,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
名誉会长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名誉会长在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征信记录、无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