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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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服务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服务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服务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一、评估目的为加强对全市岗位社工的有效管理,促使各社工机构全面把握本机构社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市民政局委托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联合政府向其购买岗位或资助项目的各社会工作机构开展社会工作者服务绩效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

二、评估对象服务于运作半年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购买的社工岗位以及政府资助项目中所设置的社工岗位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岗位社工”) (详见附件7)。

三、评价主体本次评估以拥有岗位社工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和岗位社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作为评价主体。

四、相关职责1、市民政局社工处负责对评估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及意见反馈。

2、评估中心负责拟定《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服务绩效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并指导社工机构开展各项评估工作,最终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3、社工机构为评估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方,负责成立评估组、评估项目的实施细则拟定、评价过程的实际操作、评价结果汇总及评估结果的公示和汇报。

五、实施流程由各社工机构负责实施各项评估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成立评估组,制定评估实施细则。

各社工机构成立评估组,并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向参与此次评估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参评社工”)公示。

2、进行社工自评。

社工机构负责组织参评社工进行自我评价,并由评估组对社工自评结果进行查阅。

3、开展评估工作。

由各评估组展开对参评社工的评价,并由社工机构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对参评社工进行相关内容的评价。

4、汇总评价结果。

由评估组汇总并审核社工机构、用人单位和参评社工的评价结果。

5、公示评估结果。

在社工机构内部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参评社工对评估结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复核评估意见。

评估组对参评社工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7、提交评估结果。

由社工机构向评估中心提交评估结果。

8、复核评估结果。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清单

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清单

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清单
1.提供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参阅附件2: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模板);
2.提供社会组织资质扫描件或复印件(包括登记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并在复印件标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在标明处加盖公章;
3.提供社会组织章程复印件,落款处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4.提供2021年年度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5.提供自评表(与之对应的评分细则自评分一栏,将总分填入汇总处),并在表头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6.提供自评报告,根据自评表打分情况,撰写自评报告(参阅附件4:社会组织自评报告模板)。

申报材料准备要求:
1.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
2.所有资料活页摆放(使用拉杆夹或者夹子),禁止使用胶装、穿孔、书钉装订等,如有使用胶装、穿孔、书钉装订等情况,将视为无效材料;。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和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
系(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和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在参照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评估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深圳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深圳市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和《深圳市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1.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深圳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3.深圳市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4.深圳市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1
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总分满分1000分。

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指南

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指南

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指南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5期2018年是广东省试行新的评估指标第一年,根据新的评估指标要求,党建工作部分由原先的30分增至100分,现将党建工作部分分解如下: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指南一、成立依据(一)《中国共产党章程》(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四)《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五)《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16〕8号)二、成立条件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中共正式党员,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须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或任副会长、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具备长期稳定在社会组织工作条件。

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置:(一)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不超过50名)中共正式党员的,须单独建立党支部。

见附件(一)。

(二)中共正式党员5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正式党员不足5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

见附件(一)。

(三)中共正式党员10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中共正式党员不足10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见附件(一)。

(四)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地域相邻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

见附件(一)。

(五)对流动党员较多的社会组织;或组织关系在原单位党组织但未担任职务、在社会组织兼职半年以上的退(离)休人员党员有3名以上的,可向省社会组织党委申请成立临时党支部。

见附件(二)。

成立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委员会/联合党支部指南(一)核查党员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标准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标准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标准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使命和目标:评估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具体,并能充分体现社会价值。

2. 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评估组织的管理结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层次是否清晰,并能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3. 组织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评估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否健康、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经济效益是否明显,并能保证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效益稳定。

4. 组织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评估组织的资源配置是否合理、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执行力是否强,能否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完成效果。

5. 组织社会影响力:评估组织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对所服务的群体产生的正面影响程度和效果。

6. 组织合规性和诚信度:评估组织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按规定公示信息、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组织成员的诚信程度等。

深圳市社工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深圳市社工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深圳市社工机构综合评估办法(2009年度)一、评估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工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推动机构健康发展,参与公平竞投标,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对象全市2009年度获得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半年以上的各社工机构。

三、评估内容、标准与分工(一)评估内容类项与分工评估内容共分7个大项、29个小项。

评估由市民政局社工处统筹和组织。

根据不同的评估内容,参与具体评估的评价主体包括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具体使用社工服务的用人单位、香港督导、社工及社工机构。

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对具体社工机构的评价工作委托给深圳市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第三方”)进行。

以上见表1:表1:深圳市社工机构评估总表(二)评估具体内容和标准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29个小项,每个小项对应的内容、分值和标准各不相同(详见附件1)。

(三)评估方法(见表2)表2:社工机构综合评估方法四、职责分工(一)市民政局社工处市民政局社工处统筹、协调和指导对全市社工机构的评估工作,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1.起草、下发关于对全市社工机构进行年度评估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2.聘请专业财务机构对全市所有社工机构的财务管理内容进行统一评核,并根据评核结果对各社工机构进行附件1第23、24项内容的评分。

3.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所有参加此次评估的社工机构进行附件1第7、8、9、10、11、12、28、29、30项内容的评估。

4.组织香港督导对全市社工机构进行附件1第13、14、15、16、17、18、22、26、27项内容的评估。

5.组织市级用人单位对各相关社工机构进行附件1第25项内容的评估。

7.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所有参加此次评估的社工机构的各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

(二)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附件1第1、2、3、4、5、6、19、20、21项内容的评估。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深民函[2012]34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通知(深民函〔2012〕345号)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为加强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市民政局聘任,聘期为5年。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名单2.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名单深圳市民政局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1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名单主任:马宏深圳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副主任:刘曙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万达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常务副院长、研究员李忠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副巡视员委员:黄菁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孙楠深圳市政协委员、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和学会部部长林慧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李文海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易玉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服务处处长高中明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申伟中深圳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徐道稳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小随深圳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黄文锋深圳市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总干事杨家瑶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副主任附件2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名单主任:孙景明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张宪忠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委员:阮萌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公共经济与组织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刘渊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李金泉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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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1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术语与定义。

本指南规定了社会组织评估的基本规定,社会组织评估中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本指南考虑到深圳市的行业协会除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针对不同于社会团体的行业组织特征进行规范,特将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组织类型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并列。

本指南适用于深圳行政辖区内的不同规模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的评估,其自身建设和改进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项)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91-2006 组织机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

3.21社会团体social group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3社会服务机构social service organization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4基金会 foundation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5行业协会business association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名称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字样。

4基本规定一般规定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进行评估时,应结合《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对单个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深圳市所有社会组织发展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估。

评估与等级划分5项评估指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5项指标为: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指标。

5项指标的各项评分分别为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100分、内部治理规范100分、业务活动能力100分、财务管理规范100分、信息公开规范指标100分。

5项评估指标各自合计分值纳入指标总分的最低分值线2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各自的5项评估指标在具体评分中,如发生其中一项评分指标合计分值低于50分(含50分)的情形,则评估对象的该项合计分值不能纳入指标总分加权平均。

指标总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评估的指标总分均为500分,为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指标相加的总分。

参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在评估中的指标总分,是按照评分表的实际得分。

标准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评估的标准分均是100分,即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的最终得分。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评估评估的标准分均是在指标总分500分加权计算之后的分数。

标准分的计算分配原则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标准分100分的计算分配原则均是: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15分、内部治理25分、业务活动25分、财务管理20分、信息公开15分。

34评估分值计算方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的评估均设5个分项指标,每个分项指标设若干指标,每个分项指标的总分为100分,在5个分项指标中占一定的权重,合计得出每类社会组织的评估标准分100分。

专家根据各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每个分项指标的子指标给出评分(i A ),根据每个分项指标的得分 (i P )和设定的权重(i I )相乘计算出得分,并将乘积加总得出评估总分数(S )。

a)其公式为:∑∑=⨯===ni i i n i ii I P S A P 11)(b)说明:i P —为每个分项指标算出的分值。

i I —为每个分项指标设定相应的权重比例。

评估等级确定方法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评估等级的确定方法是:标准分0分以上5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无等级;标准分51分以上6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1A ;标准分61分以上7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2A ;标准分71分以上8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3A ;标准分81分以上9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4A ;标准分91分以上10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5A 。

5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须依法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社会团体应有固定的住所,产权或租赁手续齐全,满足办公需要。

社团团体应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且办公场所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

社会团体应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

社会团体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社会团体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不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异常活动名录中。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在任职前公示。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b)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c)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参与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活动。

5内部治理规范社会团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合理,应依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社会团体应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应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

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程序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发挥作用良好。

社会团体应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

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程序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监事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

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职责履行符合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或通过孵化等方式筹建党组织,或工作人员和会员有加入党组织的渠道。

党组织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秘书处的职权和运行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社会团体应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应在社团任职。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社会团体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团队应保持稳定或持续增长。

社会团体应制定并执行工作人员聘用、任职、薪酬和考核、奖惩制度。

社会团体应建立并执行档案、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应实行科学化管理手段。

以完善和优化服务为目标,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社会团体应加强自身诚信自律建设,应建立本社会团体的诚信承诺制度。

社会团体应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内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业务活动能力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应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3年及以上),战略规划内容完整,落实执行。

6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要求,完成年度业务工作计划,逐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团体应对所开展的项目和活动进行有序管理,保障可控、规范和高效。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业务活动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或备案。

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并有活动记录和总结。

社会团体有获得政府资助或政府委托项目及购买服务项目,项目执行良好。

社会团体应建立会员数据库,会员数量应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额。

社会团体应加强会员服务,明确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社会团体应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制定提供有价值的本领域、本行业发展建议。

社会团体应做好本社会服务领域内的协调沟通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行业内的诚信自律建设活动,建立会员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

社会团体应有常规业务活动。

常规业务活动有合理数量,并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社会团体应积极参加民政系统专业定点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活动。

社会团体应积极探索开展具有创新性、业绩突出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社会团体受到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正式表彰和奖励。

社会团体的党组织活动正常,并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财务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资产和经费来源应合法,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所有经费和合法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各项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自身实际需要。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社会团体应依据规定,建立规范、可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社会团体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应符合规范,所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应符合规范。

社会团体年末净资产应不低于设立登记时的净资产。

资产购置和处置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资产应建立规范的登记管理使用制度。

社会团体应按规定进行各种税项的申报和缴纳。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申请减免税的资格。

个人所得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社会团体应依据规定到票据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税务和财政票据应实行专人管理,并有领用、使用、核销登记手续,对相关业务应使用正规的税务、财政票据。

社会团体应进行责任审计,社会团体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换届离任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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