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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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工作,促进公平公正的竞争,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领域的招标。

3.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投标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开性原则:招标活动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 公正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建立在公正竞争的基础上,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真实性原则: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和招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或欺骗性行为。

4. 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审核投标人的资格;- 决定采用哪个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也需承担以下义务:- 提供招标公告,并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依法公开评标结果。

5. 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自愿参与招标活动;- 参阅招标文件;- 申请澄清或变更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并要求审核。

投标人也需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履行合同;- 不得串通投标。

6.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方案;- 投标报名要求;-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7. 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逐一评审、集体决策的原则;- 评审记录的原则。

8. 投标人的投诉投标人如对招标活动有异议,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工程的投资者负责。

建设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划分由市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管理,使其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批准立项,由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建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均由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公开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心应当委托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中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综合考虑其人员素质、工作业绩、社会信誉、资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每次招投标时应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选。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授权行为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进行的工程、物资、服务和技术招标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和事业单位采购,均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坚持经济合理、效果最佳、货真价实的原则,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招标投标基本规则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提交的招标文件,如实及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的问题,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的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要求、标的物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竞争、产生非正常的、不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泄露投标文件或者其他涉及竞争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招标文件格式和组成要求;(四)投标报价,其内容应当包括总报价、单价和计算费用等;(五)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其退回情况;(六)招标评审办法,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标准、规范、质量等要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编制投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人。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范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范围。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有效运用招投标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获取资源,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2. 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歧视性对待任何参与者。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将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保障各方权益。

三、招标程序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2. 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信誉良好,并能按照要求执行合同。

3.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给招标人。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能力等因素,选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及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

四、投标保证金1. 缴纳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选择以现金、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

2. 退还规定中标人在履行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给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保证金应当迅速退还给其。

五、违约与处罚1. 违约责任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投标人,内蒙古自治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资格、罚款、列入不良商家黑名单等。

六、投诉与申诉1. 投诉渠道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任何市场主体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招投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区,也有其特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下面将对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范围和应用对象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涵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该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对投标人不得实施任何歧视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保证对中标人的公正评审。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根据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本等内容。

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同时,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保障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或采购任务。

五、评标和中标结果的确定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的程序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将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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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 号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八条国家或者自治区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举行开标会议;(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八)签定承发包合同等。

第十五条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国务院规定,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服务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并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参加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必须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还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是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拟订,经评标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书未密封的;(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的;(六)投标人递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七)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的;(八)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签定书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

其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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