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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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区车库的权属归谁如今开发商、物业和⼩区业主间因为停车位之争的事例越来越多,那么⼩区的停车场究竟属于谁?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停车位能不能售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区车库的权属归谁等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区车库的权属归谁《民法典》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百⼆⼗⼋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第⼆百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设施,不得改变⽤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续。

①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也未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同出售给⼩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②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权,使⽤费归全体业主所有,⽤于物业管理之需。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车位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小区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车位,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有停车便利,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本文就业主车位使用权作以下说明,希望能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车位归属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的个人所有。

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取得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分配方式小区内的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摇号、拍卖等。

不同的小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的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对待。

车位使用规则业主取得车位使用权后,还需遵守一些使用规则。

比如,不得将车位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占用他人车位等。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转让业主可以将取得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

转让时,应当按照小区的相关规定,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小区还会对车位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在小区内部业主之间进行转让等。

车位使用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利用和管理车位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秩序与和谐。

希望本文的说明能够帮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身的车位使用权。

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区车位的产权⼀般有这么⼏种情况。

⼩区⾥的地下车位⼀般有三种:
a,开发商的产权车位。

有产权证的可以出售和出租。

b,⼩区的配套车位,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般只能出租给业主使⽤。

c,⼩区⾥的⼈防⼯程车位,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

⼀般来说只能作为出租使⽤,
谁出资修建谁
⼩区⾥的地⾯车位⼀般有两种:
1,开发商出资建设,取得独⽴的⼟地使⽤权,没有占⽤业主的公摊⾯积,具有独⽴产权的车
位。

这种车位现阶段极少存在了。

2,⼩区地⾯的露天配套车位。

这个产权归属为⼩区,它⼀般分两种:
a,⼩区⾥⾯路边或者绿化带⾥的规划车位。

b,⼩区商铺周围的车位。

这种车位⼜分为两种,⼀种是占⽤⼩区公共⾯积,没有独⽴拥有产权
的车位,产权归属⼩区。

另⼀种是独⽴商铺的配套车位,拥有独⽴产权的,归属商铺。

所有的车位,均要缴纳车位管理费,除了独⽴产权的私⼈车位,⼈防⼯程车位以外,所有的车位收费归属⼩区业主,包括⼩区公共车位和⼩区临时停车收费。

现阶段,由于许多⼩区没有成⽴业委会,所以许多的公共收⼊收费⼀般没有划给业主,很多时
候物业公司都是以其它的⼀些项⽬挪⽤了。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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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车位,即停车位,英文parking place,指停车的地方,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

车位按收费可以分为两种,免费车费和付费车位。

摘要:在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制度中,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且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日益增多,车库车位的归属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车库车位权属的判断规则,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台湾地区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方面的研究比较透彻,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划分车库车位的不同类型以确定其权属,减少车库车位权属纷争。

关键词:车库车位登记法定停车位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为了出行的便利,越来越多的人以私家车代步,私家车数量的剧增,导致小区车库车位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我国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研究不够透彻,迷糊的规定难以清晰地界定车位的权属。

而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起步早,已经形成一套完备的确权规则,台湾地区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确认的规则较为完备,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划分车库车位的不同类型以确定其权属,以完善我国的车库车位归属规则。

一、我国台湾地区车库车位的分类和归属台湾地区人口稠密,但其面积有限,并且人口大都聚集在城市,导致大量权属纷争发生,车库车位的归属纠纷更甚。

台湾地区将车库车位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法定停车位、自行增设停车位和奖励停车位,并分别予以规定的其权属规则。

(1) 法定停车位法定停车位,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建造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是为了满足业主最基本的需求,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不得随意改变。

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首先,法定停车位与房屋不一样,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由业主集体所有,不得为业主个人专有。

正因为法定停车位与建筑物不可拆分的关系,法定停车位没有独立权属证书,必须随房屋一起转让,不可单独转让。

其次,对于法定停车位的受让人也有特殊限制。

其所有权人必须是业主,任何人不得约定该车库属于业主之外的第三人所有。

如果双方约定该法定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或约定不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有,则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我们可以看出,区分所有权人取得的并不是车库车位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中的某几项权能,例如使用、占有等权能。

最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和保障法定停车位的权属,台湾地区要求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以及停车位,都进行严格的登记。

上述提到了法定停车位与房屋不可拆分的特性,也就可以解释为何该类车位不具有单独的权属证书,也不能够单独登记,需要与房屋一起登记。

这就进一步体现出法定停车位的附属性。

(2)自行增设的停车位自行增设的停车位,顾名思义,是指开发商在小区内自行增加的停车位,其与下文提到的奖励停车位不同,开发商能够自行增设的车位数量并不多。

能够建设自行增设停车位的前提是,开发商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法定停车位的建设,满足了业主的基本需要,否则不能建设自行增设的停车位。

虽然该类停车位可以单独转让,但是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建立该类停车位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了车位数量,缓解停车难问题,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开发商的肯定。

(3)奖励增设的停车位奖励增设停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在建成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的车位以外,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建立一些公共停车位。

建立该类停车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小区内部的超市、店铺、银行的运送货物的车辆、运钞车或者救护车停车需求,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奖励增设停车位是开发商自己出资建设的,属于开发商所有,具有独立的权属证书,开发商不仅能够单独处分这些车位,还能够将其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

奖励增设的停车位,不仅提高了开发者的积极性,还被赋予公共使用的义务,解决了外来车辆的停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关于车库车位归属规则的现状与不足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此问题学界观点纷纭,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最终我国《物权法》第74条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

但是我国的规定过于模糊,容易引起争议。

(1)约定归属存在缺陷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区分不同种类车库,以确定其权属。

仅规定了对于建筑区划内车位,应当满足业主需要,由开发商决定处分方式;对于建筑区划外的车库车位,属于业主所有,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

我国《物权法》采取约定归属说,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库车位归属于业主(或开发商),则车库车位就属于业主(或开发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车库车位的归属或约定不明时,本条就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则,车库车位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

如果开发商与所有的业主均未规定车库车位的归属,则车库车位作为从物,随房屋一起转让给业主,但现在的实践中的做法并非如此。

(2)对于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界定不明确其一,对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是否可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其二,对于“业主”的范围没有界定,是所有业主还是部分业主?并非所有的业主都需要车位,那么对于这些业主而言,是不是应当认为已经丧失了优先购买的权利呢?如果开发者可以将车库车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价高者得,那么业主的利益如何维护呢?能否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就会引发一些争议,对于购买房屋时没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了购买能力和需求,此时车库车位已经转让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那么该类业主的需求究竟有没有得到满足?另外,有些业主对车库车位的需求较大,是否应当完全满足还是仅拥有一个车库就算已经满足业主需要呢?(3) 没有规定车库车位的配置比例,也没有划分车库的种类对于车库车位的配置比例,应当按照该小区内建筑物的房屋数量来配备,配置比例还应当考虑到业主的需求、地区经济水平等相关因素。

相较于试点地区出台的法效力低下法律文件,《物权法》以其较高的法律地位,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车库车位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起到引导的作用,为各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参考。

另外,我国对于车库车位的划分仅仅是规划内规划外,过于简单,存在较大漏洞,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利益,应当划分为不同种类,并依据不同种类设定不同的准则来科学规范不同车位的归属。

三、车库车位归属规则的完善(1)划分车库种类,完善归属规则对于车库车位类型的划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划分方法和标准,学界许多学者均赞同这种做法,认为这种立法方式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体现了法律原则性和灵活性,是一种较为科学的立法。

”虽然大陆不像台湾地区地狭人稠,但是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城市化发展更加迅速,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也越来越高,未来人们对于小区车库车位的需求更大,这就要求我们提前向台湾地区学习,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率,合理安排车库车位。

(2)完善“应该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只要开发商按照符合配置比例的车库车位时,就应当认定开发商建设的车库车位满足了数量上的需要。

对于配置比例,《物权法》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受人。

在此期间内,业主放弃购买,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

即使如此,其出租或出售的车库车位的数量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然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保留适当数量的车库车位,以满足将来小区业主的需求。

如果业主未标明放弃购买,开发商不能将法定停车位随意转让。

(3)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我国的登记的重点还是在房屋的登记上,对于车库车位的登记关注甚少。

虽然有的地方采取登记试点,但其依据的法律效力过低,难以形成统一的体系。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双方当事人交易时,尤其是买受人难以及时了解到房屋的完整信息,其是否已经负担其他担保物权,导致其购得的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损害其合法权益,威胁交易安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房屋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同时,小区内车库车位的价格也不断提高,完备的公示登记制度是房屋交易的保障,也是车库车位交易的保障。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登记的范围也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不仅登记房屋的权属,也要登记车库车位的权属,其面积等其他的信息也应当包含在内。

(4)完善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迅速,导致有些出现房地产过热的现象,许多地方出现了房屋供不应求的现象,这就导致开发商具有绝度优势地位,掌握着其所开发的房屋和车位的详细信息,而买方则处于被动落后地位,开发商欺瞒行为,再加上相关机构的信息不公开,买房难以获得充分消息,也难以了解其购买的不动产的权属信息。

甚至出现某些不诚信的开发商,仅透露部分信息来迷惑消费者或者透漏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购买其不动产。

例如,某些开发商故意更改设计图纸,缩小房屋面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这就要求我们建设完备的信息公开系统,并且对于公开的信息要进行审查,防止开发商恶意欺诈。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得消费者获得准确的信息,平衡双方的利益,并且建立信息公开监管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经营秩序。

注释:卓杰辉.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停车场的比较法研究.中外房地产导报.2003(2).5.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2006(5).董学立.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断标准.法学.2008(3).:[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赵海乐.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停车位制度及其启示.北方法学.2001(1).[3]金风.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4).[4]陈华彬.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外法学.2006(1).[5]高圣平.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 74 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政治与法律.2008(10).[6]高圣平.“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范意义――《物权法》第 74 条第 1 款的理解与适用.法学.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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