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内容-濒危物种(新)

合集下载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国发〔1986〕75号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

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的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

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

同时,对以下作为取消项目设立依据的文件予以废止:
1.《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2.《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3.《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4.《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2月1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
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94.html。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
⽣动物的通知
⽂号:林护通字[1993]48号
颁布⽇期:1993-04-14
执⾏⽇期:1993-04-1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我国是《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加强对濒危野⽣动植物种的进出⼝管理,履⾏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动物的保护管理⼯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和《中华⼈民共和国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和附录⼆所列⾮原产我国的所有野⽣动物(如犀⽜、⾷蟹猴、袋⿏、鸵鸟、⾮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级和国家⼆级保护野⽣动物。

对这些野⽣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级和国家⼆级保护野⽣动物⼀样,按照国家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3.04.1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1.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3.《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高鼻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熊科所有种(Ursidae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除外;4.《公约》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III物种及其制品的出口。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单位或个人

8
进口林木种子苗木审 批
单位或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备注
9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 益林采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改)第七条。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粤府令第48号)第十八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无 条、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个人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一 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第十七条。 无 、社会组织、个人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外籍人士以及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无 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同胞
15
主要林木良种生产、 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1.主要林木良种生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 产许可 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2.主要林木良种经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 营许可 九条。 1.《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第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研究的其他机关、事业 无 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08•【文号】林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下列职责:国家林草局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一)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二)跟踪、提醒、督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结果;(四)组织开展审批服务评价;(五)统计行政许可数据;(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咨询;(七)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同时,协助国家林草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开展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第一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一、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根据其进出口活动的不同情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

2、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1)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2)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

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
(1)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
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2)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3)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植物检疫证明书复印件。

(4)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8、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数量
对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出口,实行限额管理等措施,有限制进出口限额的,在限额数量内进行审批;未实行限额管理的,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及其许可范围另行公示);
(二)国家濒管办可根据需要征求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意见,或与《公约》秘书处进行咨询、与进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确认等(该款程序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实施许可的规定期限内);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标准
详见依据。

(二)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第二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一、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函》(濒办字[1999]9号);
(三)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3、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同名的植物种标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
供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种标本合法来源证明。

(2)进口非《公约》附录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目的证明。

4、海关证明文件。

再出口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同名物种的标本的,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实施许可的地理区域范围另行公示);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取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