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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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制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制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

合 格 或 采 伐 后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完
成 更 新造 林 任 务 的 。
农 田 防 护 林 的 更 新 ,应 按 照
《 知》 定 , 田防护 林 采 通 规 农
伐 更 新 管 理 必 须 坚 持 “ 地 制 因
低 质 低 效 农 田防护 林 , 当进 行 应
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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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林 业 发 展 的 决 定 》 要 求 , 家 的 国
林 业 局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农 田 防 护 林 采 伐 更 新 管 理 下 发 了通 知 , 作 出具 体 规 定 。 并
树 种 选 择 不 当 或 遭 受 火 灾 、 虫 病 害 以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等 形 成 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植 物 检 疫 条 例 》 、
《 国务 院 对 确 需保 留的 行政 审批
加 工 板 材 定 点加 工 企 业 行 政 许 可
被 许 可人监 督 管理 办法》 。
项 目设 定行政 许 可的 决定》 国务 ( 院令 第4 2 ) 1 号 等有 关规 定 , 家 国
林 业 局 制 定 了《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松
标 中调 剂解 决 。 要对 农 田防护 需
林 实 施 更 新 采伐 的 , 科 学 确 定 应
采 伐 方 式 ,合理 控 制 采 伐强 度 。 农 田防 护 林 的抚 育 可 参 照 相 应 树 种 用 材林 抚 育 技 术 标 准进 行 ,
重 点 伐 除 病 虫 木 、 烧 木 、 死 火 枯 木 和 其 它 生 长 不 良的 林 木 。 因 对
证》 的有 关规 定 ; 、 许 可人是 否 2被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局现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和承办单位的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情况我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共34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即国家林业局,其承办单位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内设司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如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场圃总站、科技中心、治沙办;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植物检疫机构。

二、专用章使用的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对我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4•【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24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林策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林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实际情况,现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均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45号)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

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

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第四条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证件),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文书盖章事宜。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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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的其它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了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适时督促承办业务处室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期办理的理由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由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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