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保护公共利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章行政决策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决策,并不得捏造、隐瞒、篡改有关材料和事实。
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程序,权利与义务合理配比。
第四章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公平、公开、便捷。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审查结果合理、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管和后续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机关的授权及权限,不得采取贿赂、行贿等手段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
第五章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及时。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当事人的意见,达成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裁决的结果,如对行政裁决不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证据,确保公正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义务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工作。
第七章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实行“放管服”改革,促进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
行政监督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避免过度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监督工作,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
第八章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责任和问责制度,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公正执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章行政许可审批的费用
第五章行政许可审批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和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 可审批申请书等格式文件和审批指南等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需经费列入厅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 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厅行政审批处应当依照规定,在厅行政服务中心和“湖北省水利厅”上向社会公示厅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和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送达,其他 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条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使用“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文头和“鄂水许可〔20XX〕XX号” 文号,加盖“湖北省水利厅”印章。
第六条厅行政审批处和其他处室(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制度制定: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其他处室(单位)负责制定各 项具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行政审批处参与相关文件的制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实施厅行政许可审批,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体情况,会同或 委托相关处室(单位)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统一送达;厅相关处室 (单位)配合厅行政审批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勤政 廉政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 “三集中”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属驻潮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通报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须按实施地域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未经审查和公布,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未公布事项一律视为无需审批。
(四)因行政审批机关未及时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布而自行实施审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新政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5〕6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应坚持依法、准确、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列入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管理。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
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目录》的组织编制、调整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日常监督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自治区审改办)是自治区本级《目录》管理机构。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f10c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1.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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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一、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
手段之一。
机关单位作为行政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进行
管理和监督。
为了规范机关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加强行政许可
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
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前,须认真阅读法律法规和该许可的规定,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和条件,保证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 申请人可以通过机关单位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者通过申请人所在地的窗口受理,机关单位
应当及时反馈收件时间、受理员工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申请
人准备申请材料。
三、行政许可的审批与决定
1. 行政许可的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即报即审、限时
审批、一次性审批”的原则。
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审批
结束。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
及时作出许可决定。
对于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情况,应当在5日内告
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3.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内容、条件、期限、有效期等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1.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并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
员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2. 对于违法行政许可的情况,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撤销已经作出的许
可决定,予以公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 行政许可的收费应当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乱收费扣留申请人证件等行为。
五、附则
1.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行政许可
工作的规章制度、许可办法及许可证照等信息。
2. 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进行严肃处理,保证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