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证照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
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
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
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
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
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
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
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房空置。
证照管理办法

证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个人的证照管理,保障证照的安全、真实、有效和便利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给单位和个人的标志其身份、权利和资格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购房合同、护照、等。
第三条证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提高证照管理水平。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伪造证照;(二)出租、买卖、倒卖或者非法转让证照;(三)冒用他人证照;(四)证照丢失、损毁或者被盗窃后,不及时向有关机构申报挂失或者补发;(五)其他违反证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证照的申领和管理第六条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确保证照的更新、更换和补发,确保证照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应当对证照的颁发、注销、挂失、补发等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证照管理数据库,方便查询和管理。
第八条单位、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照,确保证照安全。
证照的遗失、损毁或者被盗窃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申报挂失或者补发。
第九条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的证照管理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照管理有关的信息和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证照的使用第十一条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证照,不得篡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证照。
第十二条单位、个人应当对证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报告使用证照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应当开展证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证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个人如实告知其持有的证照失效和作废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证照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证照管理部门。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证照:指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给单位和个人的标志其身份、权利和资格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购房合同、护照、等。
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为了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标准经营,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及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依法纳税。
〔二〕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热情效劳,文明待客,不许在市场内大声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维护市场整洁,自觉遵守卫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洁,不许在墙上随意涂写、张贴、钩挂、钉牌,自觉保护场内公物,不许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瓜皮、果壳、纸屑和乱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对商位进行装璜,必须先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
〔七〕不得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从事以下活动:l、涉毒活动; 2、赌博活动; 3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及其他淫秽物品;5、酗酒闹事;6、销售危(wei)险物品,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经营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防失窃。
〔九〕场内严禁以下行为:1、使用明火;2、禁烟区内吸烟;3、燃烧;4、燃放烟花爆竹;5、其他不适宜场内进行的活动。
〔十〕场内不得擅自从事以下行为:〔如确需进行改造的,须先报请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允许前方可施工〕1、损坏建造结构;2、改造电气路线;3、进行室内装修;4、其他破坏房屋设备、设施的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品经营管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wei)险品带入市场,打火机、气体、摩丝等样品必须空罐陈列。
〔十二〕应当保护市场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用、撤除、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签订“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书,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4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一、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法》及相关法规,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办理、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以及从业人员。
1.3 从业人员应确保个人持有的证照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合法使用。
1.4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证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证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1.5 行业协会组织应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推广和实施本细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2.1 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培训及考试成绩等材料。
2.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证书。
三、证照的使用和管理3.1 从业人员应按照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要求,合法、规范地使用。
3.2 从业人员在从事指定职业时,应随身携带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
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盗用。
3.3 从业人员离岗时,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保管。
离岗期间,不得将证书用于非法用途。
3.4 从业人员在离岗后重新就业时,应向新单位提交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将证书归还原保管单位。
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证照数据库,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证照信息。
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证照的归还和注销4.1 从业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过期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证照。
4.2 离岗时,从业人员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归还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4.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注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从数据库中删除,并通知有关单位。
五、违规处理5.1 从业人员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暂停资格的处理。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精选3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精选3篇)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篇1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获得摊档、铺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及时向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方可开业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摊档、铺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
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
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其它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实行有偿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
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
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摊档、铺位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
商场商户证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场商户证照管理,确保商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等。
第三条商户证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确保合法经营;2. 严格审查,规范证照办理;3. 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信息;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证照办理第四条商户在办理证照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3.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4. 经营范围说明;5.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商户办理证照,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商户向商场提交申请材料;2. 商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合格后,商场出具证照;4. 商户领取证照。
第三章证照管理第六条商场应设立证照管理部门,负责商户证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场证照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 对商户证照进行登记、备案;2. 定期对商户证照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有效;3. 发现商户证照存在问题,及时通知商户整改;4.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商户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证照应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 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照;3. 证照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证照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九条商场应定期对商户证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证照的真实性、有效性;2. 商户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证照规定;3. 商户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商场应设立监督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商户的监督举报。
第五章处罚第十一条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场有权予以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证照等处罚:1.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照;2. 擅自变更经营范围;3. 未按期办理证照变更、延续手续;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商户,商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养老院证照管理制度

养老院证照管理制度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深,养老院作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养老院的合法运营和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建立一个健全的养老院证照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证照的类型、申领流程与条件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照的类型养老院证照根据其用途和管理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 营业执照:养老院作为一种商业性机构,需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以证明其合法经营的资格。
2. 卫生许可证:养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卫生标准,并获得卫生许可证才能正常运营。
3. 消防验收合格证:养老院作为一个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确保安全,包括防火安全。
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养老院必备的证照之一。
4.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养老院的建设需要依法规划和审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5. 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养老院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护理资格证、社工资格证等,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二、证照申领流程与条件为了保证养老院证照的合法有效性和养老服务的质量,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养老院证照的申领流程以及申领条件。
1. 申领流程(1)前期准备:养老院在申请证照前,应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业务规划、场地选择、设备采购等。
(2)资料准备: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场所规划、资金来源证明等。
(3)申请提交:申请人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备案。
(4)审查与核实: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实,对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5)审批与颁发:经过审查合格的申请,相关部门将批准养老院证照的发放,并将其颁发给申请人。
2. 申领条件(1)合法经营:申请人必须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且未曾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惩罚。
(2)基础设施条件:养老院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满足养老服务的基本需求。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6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一、持证上岗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能表明身份的座牌、身份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上岗执行公务或执法,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制度。
二、座牌上必须标识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股室、职务和岗位职责,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三、对外服务和窗口单位应制作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
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身份牌。
四、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五、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六、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科室职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工作牌或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补办。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2)是指企业或单位职工根据职业要求和法律法规,在取得相应证照后,须按照规定进行持证上岗,并进行证照管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的内容:1. 证照取得:企业或单位职工根据自身职业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或执照。
2. 持证上岗:职工在取得相应证照后,需及时进行持证上岗,只有持证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职业工作。
3. 证照备案:企业或单位应对职工的证照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并保存证照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备查。
4. 证照有效期管理:企业或单位应及时关注职工证照的有效期,确保职工证照的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或续期。
5. 证照监管:企业或单位应建立证照管理制度,对职工证照进行监管,确保证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证照查验:企业或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的证照进行查验,确保持证上岗人员的合法性。
7. 处罚措施:对于未持证上岗或证照过期的职工,企业或单位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8. 证照培训:企业或单位可组织或引导职工进行证照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9. 证照奖励:企业或单位可根据职工的证照情况,给予相关奖励或权益,鼓励职工积极提升自身职业能力。
10. 相关记录和报表:企业或单位应及时记录和统计职工的证照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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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证照用标记)附1:关于“三来一补”的一般登记手续和材料三来一补设立条件1、不要求注册资本2、合作双方必须是企业法人机构3、外方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4、有固定、独立的注册地址或经营场所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三来一补的登记程序1、政府审批2、注册地址消防合格许可审批3、环保审批4、工商登记5、组织代码登记6、税务登记7、外汇登记8、海关登记三来一补的文件资料1、股东之商业注册登记文件2、银行资信证明3、登记场地之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租赁物业之租约4、负责人或经理之履历与身份证明文件5、来料加工合作合同/协议6、其他相关的注册登记要求文件、资料附2:关于委托加工贸易出口包括的申报材料一、办理委托加工合同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海关核发的合同《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一份;经主管部门签订的"加工装配合同"一式两份;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一份;已预录入的"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一份。
二、企业需准备的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合同章程,管委会批复,企业情况登记表(厂房照片,管理人员照片及对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 工厂设备清单,新办厂验厂表。
4. 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5. 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6. 成品对应损耗清单。
7. 公司对外商签定的购货合同。
8. 经营企业的编码,加工类型,手册有限期,进出口岸。
9. 准备报关手册,银行保证金台账卡,报关委托书。
附3:关于来料加工中辅料国内采购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
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附4:关于来料加工的一般操作流程及提交材料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一般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某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
国家对来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实行免税政策。
加工贸易不必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都可以做到而且又存在税收的支持。
但是,进料加工贸易由于海关的监管力度较大相对来说审批制度就比较严格,操作手续也让许多的企业办事人员感到很是棘手。
这里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来料加工的操作流程。
来料加工的手续一定要掌握好时间的界限,在原材料进口通关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经贸委(现在统一合并为商务局)办理开展加工贸易的申请,办理加工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然后是在电子商务加工贸易的网上申报系统作合同审批。
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加工贸易的批准证:(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写加工贸易手册三、手册在海关备案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1. 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 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 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以下是进口料件通关以后的操作四、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一)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4.出口外汇核销单。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二)接受查验。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三)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按受放行。
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五、到有关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证要求为:⑴来料加工登记a、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c、进口料件报关单d、来料加工合同e、《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出口企业必须先到有关退税分局领取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再按照实际进出口数据正式填写,盖企业公章后,带前述a-d四份单证一起交由退税分局办理。
以上单证必须是正本。
应注意的是:在办理来料加工登记之前,货物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由海关在登记手册上登记出口数量并盖有验讫章。
⑵来料加工核销(退税局的核销)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即必须在海关手册到期三个月之内向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单证要求为(以下均为复印件):a、进出口报关单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c、来料加工合同d、海关来料加工手册e、外销发票f、结汇水单g、海关手册结案单或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结案联)h、《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单第二、第三联(正本)如果出口企业办理逾期核销手续或来料加工进口料件转内销手续,除携带上述单证外,还须携带《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联(正本)。
六、来料加工海关核销手续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附5: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
特提出以下操作指引:一、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转变成为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转型后”是指企业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获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以后。
二、办理原地“转型”手续的基本程序: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新企业的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到海关等部门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等手续——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到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办理原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终止、注销手续。
三、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顺利平稳实现就地不停产转型,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四、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来料加工终止协议出具审批意见,企业凭批件申请办理转型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外经贸审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注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前来料加工厂名称,企业凭此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商管理部门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允许转型前后的来料加工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以原来用于来料加工企业的实物(设备等)的,应按照国家目前对外商以实物出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新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到主管海关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企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期间海关允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与原来料加工厂同时办理进出口通关等业务,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七、原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企业转型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原企业新合同不再进行受理。
对转型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可按新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八、对转型前经海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厂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证明,在企业转型后基本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予以认可。
九、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环保、消防的有关达标资质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已经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相应提供便捷服务。
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等无改变,且原已有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的,不需更新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转型后企业有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变更的,企业应向消防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