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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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范本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范本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保赢 1 号”投资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1年期、2年期、3年期)

2.“保赢 1 号”投资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1年期、2年期、3年期)

“保赢 1 号”投资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1年期/2年期/3年期)一、产品简介“保赢 1 号”投资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是天安财险投资专家团队精心研究打造的一款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

本产品主要有着以下特点:1、高收益、随“息”而变,理财自主。

1)本产品分为一年、二年、三年期三款,您可根据自身理财需求进行购买并组合。

产品购买时一次性缴费,1 份起售,每份需缴纳投资金 1 万元。

年度收益率始终比央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高出 0.7 个百分点,若央行调整存款利率,则与其同幅同向联动、分段计息。

2)购买本产品,无需交纳投资金外的任何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我司会以您交纳的投资金额来计算您的增值收益。

3)本产品满期收益计算方式在条款中列明,保险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兑现。

2、高保障、随“需”而变,双金兼得。

1)购买本产品,将同时享有交通意外伤害保障和投资金增值收益,理赔保险金和满期给付金的领取额度互不影响。

2)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营运性交通工具,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商业营运性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4)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您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2万元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多少份,其总保险金额都小于或等于40万元,超过部分无效;在保险期间,如您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2万元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

但同一被保险人减少投保份数后仍然达到20份(含)以上,则总保险金额仍为40万。

二、收益计算1、“保赢 1 号”投资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满期给付金 =10,000+10,000×((R0+A%)×T0+(R1+A%)×T1+(R2+A%)×T2+……+(Rn+A%)×Tn)÷365其中:R0 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正执行的、年期为产品对应年期的人民币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年利率(如您购买的是本产品的一年期款,即对应一年期的人民币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年利率,如购买三年期款,即对应三年期利率)。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1.2 乙方(投保人)1.3 第三方(受益人)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3 第三者责任保险2.4 全车盗抢险2.5 车上人员责任险2.6 玻璃单独破碎险2.7 自燃损失险2.8 不计免赔特约险2.9 车身划痕险2.10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2.11 车上货物责任险2.12 精神损害赔偿险2.13 附加险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生效日期3.2 保险到期日期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计算方式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4 保险费用退还条件及方式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流程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时效5.4 理赔金额计算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变更程序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条件7.2 合同解除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定义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拥有本合同的保险业务经营权。

1.2 乙方(投保人)是指依法拥有所投保车辆并愿意购买保险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1.3 第三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是指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车辆本身损失或者施救费用,由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感选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示投保人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对“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障(7)﹥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6)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8)﹥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保险人(10)﹥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16)﹥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4)﹥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并进行了解释(19)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容)。

目录1 合同构成 (3)2 投保围 (3)3 合同成立与生效 (3)4 保险期间 (3)5 保险金额 (4)6 保险费 (4)7 保险责任 (4)8 责任免除 (6)9 受益人 (7)10 保险事故的通知 (8)11 保险金的申请 (8)12 保险金的给付 (9)13 诉讼时效 (10)14 如实告知义务 (10)1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4.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15 保险合同变更 (11)15.1合同容的变更 (11)15.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1)16 保险合同解除 (12)17 保险合同终止 (12)18 争议处理 (12)19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19.1意外伤害 (13)19.2酒后驾驶 (13)19.3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13)19.4无有效行驶证 (14)19.5机动车 (14)19.6毒品 (14)19.7猝死 (14)19.8未满期净保费 (15)19.9有效件 (15)19.10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5)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

1 合同构成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天安财险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险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Word文档/文字可改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6]主7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非营运汽车(释义见8.1)、营运客车(释义见8.2)和营运货车(释义见8.3)的自然人,乘坐非营运汽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的自然人,年龄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机动车(释义见8.4)驾驶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可选意外伤害投保人可在2.1.1至2.1.6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释义见8.5),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约定指定车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约定指定车辆的,则驾驶或乘坐汽车、驾驶非机动车的意外伤害仅限于驾驶或乘坐该指定汽车、驾驶该指定非机动车过程中。

2.1.1 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2 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3 驾驶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4 乘坐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5 驾驶或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货车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货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条款内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承保车辆发生以下意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被盗、抢劫、抢夺等造成的损失;3.因盗窃、抢劫等引发的车辆使用人员财产损失。

第三条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投保期限,确定保险金额和费率。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信息。

第四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2.车辆使用人员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并获得赔偿;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改变核载人数;5.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理赔和保险金给付第五条车辆发生意外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的合理时间内核定保险事故,并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章:投保和续保第六条车辆商业保险需要在车辆购买后30天内投保,否则将不予承保。

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保,续保时需要根据当时的车辆价值和保险费率确定新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第七章:保险条款解释第七条本保险条款中的附加条款和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将一并适用。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以保险公司为准。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八条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九条本保险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总结:以上是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

该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理赔和保险金给付、投保和续保等方面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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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残疾保险金和第四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详见附件)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伤残标准》,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伤残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烧烫伤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相应费率(附表2)计算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保险责任起讫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讫从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且自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起,至离开交通工具为止。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及时核定、给付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先行给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交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义务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交通事故证明;6、被保险人的火化证明;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交通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烧烫伤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烧烫伤鉴定诊断书;5、交通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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