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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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4•【文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科委第三十三次委务会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最高评审机构,在国家科委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国家科技奖励的方针、政策,其主要任务是:1.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为国家决策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1.设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复审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奖励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复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6人,委员若干人。

其委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行两级三审的评审制度。

两级评审即: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

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专用项目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复审委员会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国家科技奖励的各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的初审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24•【文号】国办发[1994]47号•【施行日期】1994.03.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地质灾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24日国办发〔1994〕47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要切实加强全国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着重做好调查研究、制订政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能主要是:进一步把工作重点集中到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的制订,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科技预测、规划、体制改革、法规、技术市场的研究和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促进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各部门、各地方、各主要行业的科技工作。

下放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是:对部门、地方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的科技工作,要下放权力;对星火、火炬、科技成果推广等指导性计划中大量的一般项目的选定和评审、承担任务单位的确定、所需的贷款、实施进度的安排、项目完成后的总结验收等,都交由部门、地方负责或通过市场推动。

二、主要职责国家科委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公司)设立,委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主要用于奖励在工程建设领域对推动整个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相当于省部级科技奖励。

第二条为做好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2.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设置和条件第六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人员:1.在科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对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水平提高有重大推动作用;2.在工程技术实践方面,主持并完成重大工程项目或课题技术攻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影响较大;3.在科技管理方面,对推动科技管理体制、科技创新机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4.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5.对中建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科技服务效果显著。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七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授予完成以下成果的单位及个人。

1.在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工程承包、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研发、海外工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材和建筑机械等生产活动中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软件等科技成果;2.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3.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再创新,为提高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4.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数据库等基础性科技研究成果;5.采用科技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6. 为促进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和研究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设立科技进步奖旨在鼓励民营企业依靠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实施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科技人员。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是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为科技进步奖的审定机构。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先进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较好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较好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 . 健全科技 奖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 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 委员会作用, 全 程监督科 技奖励活动 。 完善异议 处理制度 , 公开异议举 报渠道 。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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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异议处理 流程。 健全 评审行为准 则与督查办法, 明确提名者、 被提名者、 评审专家、 组织者等各 奖励活动主体应遵 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 责任和信誉 制度 , 实行 诚信承诺机 制, 为各 奖励活动主体建 立科 技奖 励诚信档 案, 纳 入科 研信 用体 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 奖、 拼凑 “ 包装 ” 、 请托 游说评委 、 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 对造假 、 剽窃、 侵 占
7 . 强 化 奖 励 的荣 誉 性 。
禁止 以营利为 目的使 用国家科 学技 术奖名义进 行各类营销 、 宣传等活 动。对违规 广告行 为, 一 经发现 , 依 法依
规 予 以处 理 。
合理运 用奖励结果 。 有关部 门和评价 机构要树 立正确的价 值导向, 坚持 “ 物质利益和精神 激励相 结合、 突出精
性 的技 术发 明、 具有 重大经 济社会 价值 的科 技创新成 果 , 奖励高水平科 技创新人才, 增强科 技人 员的荣 誉感、 责任 感和使命感 。 激发创新 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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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NA AW ARDS F OR SCI ENCE AND TECHNOL 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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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平 公正 。 坚持把公开公平 公正作为科 技奖励工作的核心, 增强提名、 评审的学术性, 明晰政府部 门和
评审专家的职 责分工, 评奖过程公开透 明, 鼓 励学术共同体 发挥监督 作用 , 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奖项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立。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土木工程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推广适用的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行业科技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二)重大工程施工类:在重难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攻克技术难关,保证工程达到一定先进水平的项目;(三)社会公益及软科学研究类: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工艺、标准、管理科学、科技信息、计算机软件以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一)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试用一年以上,产生了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工程技术等研究成果,必须是被使用部门采纳或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

(二)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通过鉴定或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上的评审、验收,且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专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

(五)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申报前做好协商工作,统一认定成果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排列顺序。

没有进行协商或有争议未解决的,不得申报奖励。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3号]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3号]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一月二十日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

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张政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0〕6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天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县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委员由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下设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全县的科技进步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县科学技术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八条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科技创新点突出,经实施在我县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县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促进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三)在实施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在我县取得的重大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四)在全县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外省、市组织和个人与我县在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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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机构设立: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复审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奖励评审委员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现两级三审的评审制度。

两级评审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用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专用项目的评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复审委员会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复审国家科技奖励各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的初审结果。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最高评审机构,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的终审。

2.根据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客观属性和内在联系,按照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号码》的体系,设置下一列专业(学科)评委会。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评审委员会共设置22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初审。

电子、仪器、仪表专业评审委员会
轻工专业评审委员会
纺织专业评审委员会
地质、矿产专业评审委员会
机械专业评审委员会
电力专业评审委员会
交通运输专业评审委员会
水利专业评审委员会
化工专业评审委员会
冶金专业评审委员会
建材专业评审委员会
工程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
农业专业评审委员会
林业专业评审委员会
医疗卫生专业评审委员会
医药、医疗器械专业评审委员会
环境保护专业评审委员会
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专业评审委员会
民用核技术专业评审委员会
软科学技术专业评审委员会
科技服务专业评审委员会
科技著作专业评审委员会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学科评审委员会共设立6个学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的初审。

数、理科学评审委员会
化学科学评审委员会
地球科学评审委员会
生命科学评审委员会
材料与工程科学评审委员会
信息科学评审委员会
(3)专用项目评委会设立5个专用项目评分会,负责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此类专用项目的评审。

公安专业评审委员会
安全专业评审委员会
军队武器装备技术评审委员会
国防科技评审委员会
军队后勤科技评审委员会
其他
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科技政策的需要,必要时,经国家科委批准可适时调整,增设专业(学科)评委会和专用项目评委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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