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桩管理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正文:----------------------------------------------------------------------------------------------------------------------------------------------------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界桩管理的依据:(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六)界桩登记表。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第七条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19)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19)《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0月10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界线界桩管理制度

界线界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界线界桩的管理,维护国家疆界安全稳定,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地区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界线界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民的原则,加强对边境地区界线界桩的固定、标识和保护,防止界线界桩被破坏、侵占或者迁移。
第三条国家对界线界桩的固定、标识和保护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界线界桩管理工作应当和国家边境地区管控、安全保障工作相衔接,互相配合,确保边境地区的稳定与安全。
第二章界线界桩的规定第五条边界的界线应当依据我国法定边界的界线确定标志,设置有条理、醒目的标志和界桩。
第六条国家边界线的标志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物,便于识别和辨认。
第七条边界线标志应当按照一定的间距,并采用固定的方式设置,便于辨识和认定。
第八条界线界桩的材质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坚固耐用,易于识别。
第九条边界线应当立有明显的界桩,界桩应当设置在重要地形或者地貌特征的位置,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界桩应当标有明确的标识和编号,以便进行识别和管理。
第三章界线界桩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边界地区和相关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界线界桩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负有边界管理的监察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界线界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界线界桩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边界地区的居民和单位不得擅自破坏,移动或者侵占界线界桩,对于已损坏的界桩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界线界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对界线界桩进行登记和维护,保障界桩设置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界线界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边界地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边界线界桩的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破坏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界线界桩的行为,界线界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

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一、协议的目的和背景为了保护和管理界桩,确保界桩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土地权属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为土地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和界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二、协议的约定1. 界桩管理责任与权限(1)委托人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界桩的查找、建设、修复、维护等责任;(2)管理机构应定期巡查界桩,以确保其完好无损,并及时进行修复和标记;(3)管理机构负责界桩的测量和记录工作,确保界桩的准确性和与地籍图的一致性;(4)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界桩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界桩的相关信息。
2. 委托人的权益与义务(1)委托人应向管理机构提供界桩的相关资料和权属证明文件;(2)委托人有权要求管理机构提供界桩的巡查情况、维修记录等信息;(3)委托人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有关界桩的损毁、迁移、调整等情况;(4)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3. 管理费用委托人应按照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理费用清单支付相关费用。
管理费用根据界桩的数量、维护难度、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4. 违约责任与法律适用(1)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协议的解释、执行与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三、协议的期限与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续签;2.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四、协议的终止与解除1. 本协议期满并且双方无意继续续签的,自动终止;2. 任何一方如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协议的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中的界桩布设与管理

根据确定的界桩点位,绘制界桩布置图,明确标注界 桩的位置和编号。
制定布设方案
根据界桩布置图,制定界桩布设方案,包括界桩的材 料、规格、埋设方式等。
界桩制作与埋设
01
制作界桩
根据布设方案,制作符合要求的 界桩,确保界桩的标识清晰、牢 固。
埋设界桩
02
03
填写界桩信息
按照界桩布置图,将制作好的界 桩埋设在指定位置,确保埋设稳 固、不易被移动。
案例三
• 总结词:强化监管、注重细节、保障安全
• 详细描述:在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由于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多变,界桩布设与管理需更加严谨细致。项目组强化对 界桩布设的监管力度,确保界桩的位置准确无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界桩被移动或破坏。同时,项目组注重界桩管理 的细节,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奖惩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组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及 时发现并处理界桩存在的问题,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此外,项目组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界桩重 要性的认识和遵守规定的自觉性。
在每个界桩上填写相应的信息, 如施工单位的名称、施工范围、 界桩编号等。
界桩验收与维护
验收
对已埋设的界桩进行检查验收, 确保界桩的数量、位置、标识等 符合要求。
维护
定期对界桩进行巡查和维护,发 现损坏或移位的界桩及时进行修 复或更换。
记录
对界桩的验收和维护情况进行记 录,建立相应的档案,以便于后 期的查询和管理。
定期检查与维护
定期对界桩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不稳定的 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及时处理界桩损坏或移动
建立巡查制度
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定期对界桩进行检查 ,发现损坏或移动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国家森林公园界桩巡查维护工作报告

国家森林公园界桩巡查维护工作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19年国家森林公园界桩巡查维护工作报告一、工作概况国家森林公园是我国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们享受自然风光、休闲放松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护国家森林公园的整体环境和生态系统,确保游客的安全和秩序,我国对国家森林公园进行了界桩的设置,以明确公园范围并划定管理边界。
界桩是国家森林公园的“门脉”和“指路标”,对于保护森林公园的绿水青山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界桩位于自然环境中,易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界桩的损坏或丢失。
定期对国家森林公园界桩进行巡查维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内容1. 巡查任务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部门的安排,各地森林公园界桩巡查维护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
巡查工作主要包括查看界桩的完整性、稳固性,修补破损的界桩,重新标识模糊的界桩标识等。
还需要定期清理界桩周围的环境,保持界桩的清晰可见。
2. 巡查频次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的具体情况,巡查频次一般为每季度一次,重点季节为春季和秋季,以防止短时间内的极端天气影响界桩的稳定性。
3. 巡查人员巡查工作由专门的维护队伍或者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参与巡查工作。
三、工作进展根据我国各地森林公园的实际情况,界桩巡查维护工作已经逐步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定期的巡查维护,不仅加强了对国家森林公园边界的管理,还提升了界桩的整体稳固性和可靠性。
一些地区还建立了界桩信息登记系统,实现了对界桩的全程监控和管理,提高了巡查维护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尽管国家森林公园界桩巡查维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首先是部分地区界桩标识模糊、损坏严重,导致巡查工作难度加大。
其次是部分工作人员对于巡查维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对界桩巡查维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加大对界桩维护设施的投入,提升界桩的稳固性和耐久性;建立健全界桩信息登记系统,实现对界桩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实时监控。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制度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制度一、引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划定行政区域的重要标志,具有法定的地位和作用。
界桩的设置和管理对于保障行政区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加强行政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权益,保障国家统一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二、界桩的定义和类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用于划定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边界的设施。
根据地理位置和设置目的的不同,界桩分为界碑、界桩、标志塔等不同种类。
界碑是用于划定国境线的界桩,界桩是用于划定省级、市级、县级行政区域边界的界桩,标志塔则是用于划定乡村、村级行政区域边界的标志。
界桩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设置、保护和维护界桩。
三、界桩管理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境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界桩的设置和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行政区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和县、自治县、市的行政区域,用界桩标志;市、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和乡、民族乡、镇的行政区域,用标志物标志。
”这一规定明确了界桩的设置标准和类型。
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阻碍土地流转、占用农用地、妨碍土地调查、测绘和监测范围的任何行为保护土地界桩,保护国境线的界碑、界桩,标志塔等。
”境界管理条例对于界桩的设置、保护和维护等方面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界桩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界桩管理的原则1. 法治原则:界桩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设置、保护和维护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
2. 公益原则:界桩的设置和管理应当以维护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利益为宗旨,确保行政区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整体原则:界桩的设置和管理应当与行政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保证界桩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界线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
界线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界线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全称或个人姓名]乙方:[代理方全称或个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界线界桩的委托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管理、维护甲方所有土地界线界桩的工作,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处理土地界线界桩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界线界桩的查勘、标定、保护、修复、监测、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土地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服务费用;(2)保证土地界线界桩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提供必要的配合与 support;(4)对于乙方提出的关于土地界线或界桩的建议,甲方保留审核和决策的权利。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查勘、标定、保护、修复、监测、维护土地界线界桩;(2)对于土地界线界桩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进行信息的非法使用。
第三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确保委托事项的保密性。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委托事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界线界桩的位置、标定方式、修复方法等。
2. 因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或合同约定的需要,一方可以向有权机构报告、提供或透露对方的保密信息,但此类情况下,应尽可能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合理保护。
第四条委托期限本协议的委托期限为__年。
委托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在期满前书面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相互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有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2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桩、标识牌制作(一)界桩制作要求由桩基和桩身两部分构成。
桩基为直径5厘米的钢管,长度大于50厘米。
桩身可选用金属、塑料、混凝土等经久耐用的材质,形状应为圆柱型、正方型或其他规则形状,截面直径不小于10厘米,高度不低于100厘米。
桩身应刷图红白相间的反光漆,标注矿山名(简称)、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数。
(二)标识牌制作要求两层材质,底层可选用金属、玻璃钢等经久耐用的材质,面层建议用具有反光、夜光功能的塑料复合膜,规格120厘米×100厘米,蓝底白字。
1.采矿权标识牌:标识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区范围示意图;地下开采矿山还须注明井筒数及主井口(平硐)坐标、高程。
2.矿山开采信息公示牌:标识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开采信息。
3.矿山开采现状公示牌:标识矿山开采现状,包括最近一次实地核查单位、主要结论和采掘现状图及越界开采预警级别。
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
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的界桩,为确保界桩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界桩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条委托管理内容1.1 甲方将其拥有的界桩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
1.2 乙方应负责界桩的日常维护、检查和必要的修缮工作。
1.3 乙方应确保界桩的完整性和标识的清晰性,防止界桩被移动或损坏。
第二条委托期限2.1 本协议的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如双方同意延长委托期限,应至少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年。
3.2 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第一年的管理费用,之后每年的费用应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支付。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定期检查界桩的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4.3 乙方应保证其管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管理义务,导致界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应按逾期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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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桩管理
我国在近49万公里的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上埋设署名国务院的界桩31400余个。
这些界桩是判定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重要的法定标志物之一。
管理保护好界桩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义务。
目前已经实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只是明确了界桩管理的原则规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也只是从联合检查的角度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中的界桩维护作了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关于界桩管理的原则规定,明确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上界桩管理的政府职责和主管部门职责,管理依据,管理标准,任务分工,移动、修复、恢复、增设界桩的管理制度,界桩维护制度,处罚原则等,确保界桩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范界桩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有必要制定颁布有关界桩管理的规章。
近年来,各地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对界桩的管理进行了认真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河南省制定的《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山东和浙江等省总结的“两图一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制等,为制定颁布界桩管理规章提供了经验。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从2007年下半年组织起草工作,对河南、山东等省界桩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由山西、浙江、福建等10个省(区、市)民政厅(局)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月至2月,征求了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的意见。
从反馈的情况看,各地对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区划地名司在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于3月19日形成了报送部法制办审查的送审稿。
部法制办会同区划地名司先后对稿子进行了多处完善修改,形成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草案)。
2008年8月1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关于界桩的定义以及《办法》的调整范围
为了明确调整范围,《办法》第二条对界桩的定义作了界定,即“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根据这一定义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保持稳定的情况下,移动、修复、恢复、增设界桩等管理事项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如果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了行政区域界线,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
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加强界桩管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结合工作实践,《办法》就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界桩管理的依据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界桩管理的6项依据:一是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二是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三是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四是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五是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文件;六是界桩登记表。
这6项文件都是界桩有关各方共同签订、签发的,对有关各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四、关于修复、恢复、移动或增设界桩的具体要求
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常常需要修复轻微损坏的界桩,恢复损毁严重和丢失的界桩,移动原位置不宜再设立的界桩,为进一步明确实地界线走向增设新的界桩等。
《办法》总结了实践经验,对修复、恢复、移动或增设界桩的条件、程序、标准等做出了规定。
五、关于界桩管理工作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界桩管理经费属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的一部分,因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界桩管理经费由界桩管理责任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中列支。
”这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经费纳入界桩管理责任方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经费纳入界桩管理责任方所在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
减轻了接受委托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财政压力,确保这项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