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判定的一种活动,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进程。
由于现实的诸多原因,司法鉴定领域里存在着许多的混乱无序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先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入手并加以阐述,然后具体探讨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产生混乱的成因及司法鉴定制度该如何完善。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现状;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活动不仅对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产生了影响,还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
一、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的机构大致可分三类:(1)设在公检法机构内部,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2)设在非司法机构的行政机关内部,如医疗卫生委员会下设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3)社会性、民间性、科研性的鉴定组织,如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极为分散,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分散和浪费,还因为鉴定结果的不一致,可能造成罚不当罪、有罪不罚、无罪错罚的后果,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2、司法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鉴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分别掌握在公检法机关手中,而司法鉴定必须有合法性、关联性、中立性,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无利害关系取得的司法鉴定才是可信的。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关键词:建筑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专业性问题必须经过鉴定,这就需要法定鉴定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若无法确定鉴定部门,该项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鉴定部门。
总体而言,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主体为法院,在不考虑司法鉴定委托、指派的前提下,主体仅为法院,而非提起诉讼当事方或参与者。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除了法院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作为主体。
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必须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
司法鉴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或是无法提供材料,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法院最终也不能根据得出的鉴定结果认定结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不举证带来的后果。
从此方面分析可见,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个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方能将当事人作为主体,建议为当事人赋予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相关权利,而法院则是在审查环节进行形式层面的审查。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同意,随后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明确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双方协商存在异议,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从此方面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鉴定。
重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

重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鉴定意见对于审判中事实的认定举足轻重,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诉或败诉。
在医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损失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司法鉴定意见的作用往往更大,鉴定结论就意味着案件的结果。
而鉴定工作又涉及委托、鉴定材料、鉴定人、鉴定机构等多个环节与事项,所以作为律师或当事人应重视对鉴定中每个环节的审查,以确定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与合法。
一、针对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重点审核鉴定所依据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不否定单方鉴定的合法性,因此在许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诉前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起诉。
对于此类鉴定,一般无法从合法性方面来否其证据力。
但此类鉴定往往存在委托人在进行委托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情况,有时部分鉴定机构迁就于委托人,偏向于按委托人的意愿出具鉴定意见。
对于此类鉴定如对已方不利,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处理。
一是在举证期内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这是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法院一般会支持。
再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针对鉴定进行质证,审核鉴定机构、鉴定人有资质,与委托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材料是否完整与真实合法。
对于鉴定材料的审核往往是重点,也是突破口。
一般可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可信性。
二、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进行审核,以确定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无论是诉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还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均应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情况,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这是应注意的一点。
三、对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应进行审查。
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地方性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如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资料】

酉阳县医疗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酉阳自治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3年,现有人员5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 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决定‣要求正式改制,于2005年10月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更名为“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注册资金30万元,机构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
从2005年至今,共办理鉴定案件620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620件,采信620件,采信率达100%,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县司法鉴定工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认识不一致使•决定‣贯彻不到位。
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外,还存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尽管•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该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令当事人无法识别,给申请鉴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给司法鉴定管理增加了难度。
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影响明显。
在司法鉴定管理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执业行为只能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处理,难以达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执业的效果。
三是鉴定人队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现有人员4人,最年轻的鉴定人都已经40多岁,真正挑大梁的鉴定人都是从政法执法部门退休的老法医,他们虽然在工作作风和案件鉴定质量上都无可挑剔,但毕竟年龄太大,难免力不从心,而近几年没有新鲜血液补充,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鉴定人的门槛设臵较高,需要法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因为我县经济发展较慢,收入较低,不能吸引人才。
如何回答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

如何回答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对于患有精神病的⼈,法律是有减轻量刑标准的措施的,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容性,但是有部分⼈故意伪装成精神病⼈来逃避责任,所以才有精神病司法鉴定存在。
那么如何回答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回答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装疯卖傻”逃不过他们的“⽕眼⾦睛”正是意识到《刑法》第⼗⼋条,可以成为加以利⽤的“庇护伞”,⼀些案件当事⼈为逃避法律责任或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故意把⾃⼰伪装成精神病患者。
据了解,这种情形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中时常出现,但吴化民表⽰,正常⼈要伪装成精神病⼈并不容易,绝⼤多数时候都逃不过鉴定专家们的“⽕眼⾦睛”。
在吴化民的鉴定⽣涯中曾遇到过这样⼀名被鉴定⼈,警⽅将其抓获时还⼀切正常,但随后在录⼝供阶段⼀⾔不发,还不时做出⼀些怪异举动,公安⼈员应家属的要求将其送到该所进⾏精神病司法鉴定。
吴化民和同事们在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结合警⽅提供的该被鉴定⼈的既往表现和病史,⼜通过提问和对其睡眠、饮⾷、接⼈待物等⾏为进⾏观察后,很快揭开了他“装疯卖傻”的真相。
“有些⼈⼀问三不知,甚⾄连⾃⼰姓什么这样的问题也说不知道;有些⼈是主动向鉴定⼈员描述⾃⼰有哪些精神病症状;还有的⼈属于‘⼈来疯’,只要周围有⼈时就进⾏夸张、做作的表演,这些都可能是假扮精神病⼈的表现。
”吴化民表⽰,不要认为精神病⽆法⽤仪器检查出来就可以轻易假扮,⼀般⼈装疯不会超过⼀个⽉,即便再狡猾的被鉴定⼈,也肯定会在三个⽉内露出马脚。
在吴化民看来,司法鉴定所的存在,就是既保护精神病⼈的合法权益,也抵制装疯卖傻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为,并且维护法律的尊严。
“精神病杀⼈不犯法”说法不准确说起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些民众的理解是“只要认定是精神病⼈,杀⼈就不犯法”,对于这种理解,吴化民认为并不正确。
《刑法》第⼗⼋条第⼆款,“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会计鉴定在各类案件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研究意义。
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针对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其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鉴定资质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专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从中收集证据和做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会计鉴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
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找出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会计鉴定人业务水平较低。
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被誉为“经济犯罪的克星”,要想找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那就一定要比他们“技高一筹”,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中有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仅是掌握会计知识,还有一部分人对现行的法律掌握不全面,凭借过去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严重的影响。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无明确答案。
司法会计鉴定受理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和《司法会计聘请书》后,做出同意接受聘请的意思表示。
可是,在诉讼案件中,有些送鉴人直接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对是否受理业务无明确答案,若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受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鉴定程序不合法使鉴定结论失败。
其次,目前许多送鉴人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的适当性较差,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的判断。
(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够真实。
依据我国的审判传统和现实,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该不断向中立发展,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平。
但是鉴定报告的结论不合法、措辞不够严谨、形式不完整等方面使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失去真实性,难以成为诉讼证据。
法医鉴定工作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法医鉴定工作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在当前社会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医疗纠纷都离不开法医的相关鉴定,在这一项技术鉴定中有着很强的技术性和相关专业性,是运用生物学,物理学,人类学,化学,医学等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鉴定的结果关系着刑事案件的侦破,医疗纠纷的准确度,民事案件的审判,由于鉴定工作当中与人的身体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决定了法医的鉴定在诉讼跟非法诉讼当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必要价值,所以很有必要加强法医在鉴定结论当中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存在造假,违规,滥用鉴定,违背相关程序等状况。
本文主要讨论当前社会法医在鉴定当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这些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应对策略。
【关键词】法医鉴定:存在的常见问题;解决的应对策略法医鉴定是确保公正合理与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而针对当今社会的司法改革来说,司法的鉴定中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在受案过程当中,通常会遇到送检相关材料的不完善,这样存在种种因素会导致司法机构鉴定的工作进展缓慢,和判断失误,种种弊端,法医鉴定是一项严格的科学准确性活动,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只从单位及个人经济效益出发,更应该注重其鉴定的真实性,需要委托人应有相关的材料文献准备齐全,以便于更好的实施法医鉴定权利和科学的真实性。
1目前我国法医鉴定当中发现的不足1.1目前法医的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研究证明,大部分鉴定案件的资料信息,都源于当事人的有限资料信息,然而全国有着绝大一部分的案件仍未有最后的鉴定结果,原因在于当事人认为所处的鉴定结果存在争议,不具备有效的真实性,公正性,所导致最后的鉴定结果不成立,或是认为在法医在鉴定当中受到了人为地干扰等多方面因素,这说明法医在鉴定方面没有一个完整规范的统一标准,促使鉴定的公证人员无法可依,致使鉴定人员对结果的主管随意性,最后鉴定结果的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近年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针对现有的缺失与不足,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丁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等的相关条例,都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约束了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
全媒首发章宣静:2021司法会计鉴定存在问题与评析

全媒首发章宣静:2021司法会计鉴定存在问题与评析(感谢副主席、北京律师书画院院长刁品纯律师题字)章宣静| 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政法学院司法会计学研究所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研究方向: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务。
感谢章研究员授权“司法兰亭会”全媒体首发此文。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案件980万余件,其中带“鉴定”为关键词的案件约597万件,鉴定量占比约61%,充分说明了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类别,鉴定意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裁决的公证。
为持续研究每年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情况,笔者每年均对上一年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样本总体情况,指出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筛选出典型案例,对法院不采信鉴定意见的原因从专业角度予以评析,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审查、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鉴定人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提供参考。
一、样本总体情况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当年上传带“司法会计”关键词的刑事案件有效样本1010件,其中裁判文书明确记载鉴定数额信息的案件584件,无记载鉴定数额信息的案件426件;法院完全采信鉴定意见993件,采信率98.3%,部分不采信14件,占比1.4%,不采信3件,占比0.3%;在全部样本中,涉及鉴定人出庭5件,占比5‰,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75件,占比7.4%。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院不采信和部分不采信的17件案例分析,2021年司法会计鉴定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检验结果不客观;(二)违规以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作为检材,鉴定意见依据言词证据得出;(三)鉴定意见超出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范围;(四)以审计标准代替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以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五)超本专业范围对其他专业范围问题作出鉴定;(六)鉴定程序违规,混淆了鉴定补正和补充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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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司法鉴定问题
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司法鉴定有哪几种类别
法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会计
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3、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司法鉴定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确定时,可以做司法鉴定。如民事、
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保险理赔机构、工伤保险等部门就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
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
4、怎么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司法鉴定
机构。选择鉴定机构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指定。法院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指定鉴定机构。
二、协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一家鉴定机构。
三、摇号。双方经协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通过摇号
随机确定。
5、做司法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
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
的样本和检材等。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目
录:
(1)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
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
阐述案情,被鉴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2)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
定书,则说
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
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
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
复印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
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X片、
MRI片、CT片等)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如肌电图、
脑电图、视听觉电生理等)。
(5)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
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
件或复印件。
(6)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7)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6、损伤后多久可以做伤残等级?
颅脑外伤为伤后六个月;眼外伤为伤后六个月,但眼球摘除者除
外;听力损伤为伤后六个月;瘢痕为伤后六个月;骨折保守治疗为伤
后六个月,内固定手术者,待内固定取出后;神经肌腱损伤的为伤后
六个月;其他详见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7、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
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
定时限。
8、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
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9、司法鉴定做完后,司法鉴定意见应该给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
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如有两个委托方,应分别各发送2份司法鉴
定文书。
10、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询问,由司法鉴定
机构给予解释和说明;在诉讼阶段的,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
庭质询;或者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