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尚义察汗淖尔等85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尚义察汗淖尔等85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尚义察汗淖尔等85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河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关于申请河北尚义察汗淖尔等85处湿地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以及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集体评审和公示等情况,经我局审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同意河北省尚义察汗淖尔等85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名单见附件)试点工作。
二、湿地公园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开展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保障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保障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健康进行。
四、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科技咨询工作组,完善科技支撑机制,加强科研监测工作,科学指导园内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
五、各有关林业厅(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对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管,高标准建设国家湿地公园,防止轻保护、重开发的现象,提高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附件:2012年批准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名单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附件:2012年批准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名单(共85处)河北省(3处)尚义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康保康巴诺尔国家湿地公园永年洼国家湿地公园山西省(3处)双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文峪河国家湿地公园介休汾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自治区(6处)额尔古纳国家湿地公园免渡河国家湿地公园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锡林河国家湿地公园哈素海国家湿地公园萨拉乌苏国家湿地公园辽宁省(3处)桓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辽中蒲河国家湿地公园吉林省(3处)镇赉环城国家湿地公园东辽鴜鹭湖国家湿地公园长春北湖国家湿地公园黑龙江省(9处)巴彦江湾国家湿地公园杜尔伯特天湖国家湿地公园蚂蜒河国家湿地公园肇源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木兰松花江国家湿地公园白桦川国家湿地公园宾县二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通河二龙潭国家湿地公园伊春茅兰河口国家湿地公园江苏省(2处)溧阳天目湖国家湿地公园九里湖国家湿地公园江西省(5处)赣州章江国家湿地公园万年珠溪国家湿地公园上犹南湖国家湿地公园会昌湘江国家湿地公园南城洪门湖国家湿地公园山东省(10处)济南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黄河岛国家湿地公园东明黄河国家湿地公园潍坊白浪河国家湿地公园沭河国家湿地公园莒南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东阿洛神湖国家湿地公园曲阜孔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王屋湖国家湿地公园莱州湾金仓国家湿地公园河南省(4处)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濮阳金堤河国家湿地公园平桥两河口国家湿地公园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湖北省(9处)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崇阳青山国家湿地公园沙洋潘集湖国家湿地公园江夏藏龙岛国家湿地公园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当阳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竹溪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浠水策湖国家湿地公园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湖南省(5处)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城步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江华涔天河国家湿地公园会同渠水国家湿地公园隆回魏源湖国家湿地公园广东省(2处)东江国家湿地公园海珠湖国家湿地公园广西壮族自治区(1处)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重庆市(1处)巴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四川省(3处)遂宁观音湖国家湿地公园西充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南充升钟湖国家湿地公园贵州省(2处)六盘水明湖国家湿地公园余庆飞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西藏自治区(2处)拉姆拉错国家湿地公园朱拉河国家湿地公园陕西省(2处)千渭之会国家湿地公园澽水国家湿地公园甘肃省(2处)民勤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文县黄林沟国家湿地公园宁夏回族自治区(2处)鹤泉湖国家湿地公园太阳山国家湿地公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处)塔城五弦河国家湿地公园沙湾千泉湖国家湿地公园伊犁那拉提国家湿地公园泽普叶尔羌河国家湿地公园额敏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森工集团总公司(1处)牛耳河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0年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结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0年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林湿发〔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0年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结果的通知林湿发〔20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建设单位依据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开展的建设管理情况以及专家组实地验收评估意见,经我局审定,现将2020年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结果通知如下:一、验收结果(一)河北隆化伊逊河国家湿地公园等80处(见附件1)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
(二)广西东兰坡豪湖国家湿地公园等2处(见附件2)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未通过验收,限期整改。
二、有关要求(一)验收通过的国家湿地公园应继续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大力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科研监测工作,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全面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国家湿地公园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
(二)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应严格按照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专家验收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请相关各级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限期完成整改。
(三)各地要认真总结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国家湿地公园功能定位和建设理念,健全机构,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和试点验收自查自评工作。
要防止重申报轻建设、重开发轻保护、重人工轻自然等现象的发生。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湿地为国家湿地公园的批复-林湿发[201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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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湿地为国家湿地公园的批复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湿地为国家湿地公园的批复(林湿发〔2011〕212号)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重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你们关于申请验收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湿地公园为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各建设单位依据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开展的建设管理情况以及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意见,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名单见附件)通过验收,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继续坚持“生态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的保护和恢复,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科研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宣教体系和科研监测体系;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制度建设,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努力营造国家湿地公园氛围。
四、你们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对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管,高标准建设国家湿地公园,防止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出现城市园林化,以及轻保护、宣传教育和科研监测,重开发和旅游过热现象,提高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赋予城市新身份:《湿地公约》湿地城市认证系统

赋予城市新身份:《湿地公约》湿地城市认证系统雷茵茹;徐慧博;崔丽娟;张曼胤;李伟;李晶【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湿地成为城市生态系统消失最快的部分.为了加强城市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和谐人居建设,《湿地公约》通过了湿地城市认证系统的决议草案,我国也出台了《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介绍了湿地城市认证系统的背景,解释了湿地城市的概念和内涵,梳理了国际与国内湿地城市认证的标准和程序.湿地城市认证系统在提升城市知名度,推动城市湿地管理,促进城市和谐人居环境建设上为我国城市带来了机遇.分析了我国城市湿地认证面临的挑战,需加强公众参与和科普宣教.【期刊名称】《湿地科学与管理》【年(卷),期】2018(014)003【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城市湿地;湿地城市认证;湿地公约;可持续发展【作者】雷茵茹;徐慧博;崔丽娟;张曼胤;李伟;李晶【作者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湿地生态功能与恢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91;北京汉石桥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北京 101399;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湿地生态功能与恢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91;北京汉石桥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北京 101399;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湿地生态功能与恢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91;北京汉石桥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北京 101399;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湿地生态功能与恢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91;北京汉石桥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北京 101399;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湿地生态功能与恢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91;北京汉石桥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北京 101399;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湿地生态功能与恢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91;北京汉石桥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北京101399【正文语种】中文城市湿地是分布在城市(镇)范围内的天然、近天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孙广友等,200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推荐国际湿地城市情况的报告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推荐国际湿地城市情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7.08.21
•【字号】陕林字〔2017〕109号
•【施行日期】2017.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
正文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推荐国际湿地城市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2437号办文单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推荐国际湿地城市的函》(办函湿字〔2017〕156号)要求,我厅及时向各、设区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下发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市积极做好国际湿地城市申报工作。
由于《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指标》要求申报城市湿地率大于10%。
根据各市反馈情况和我省湿地统计结果显示,全省湿地率最高的市仅为6.96%,均不符合申报国际湿地城市的条件。
特此报告。
陕西省林业厅
2017年8月21日。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湿字[2010]19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市林业局起草了《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2017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湿地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认定公布。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组织认定并公布,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要明确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结构完整和生态功能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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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办湿字[2017]120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湿字〔201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强化湿地保护工作,对外宣传和展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积极推动和规范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我局研究制定了《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规范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湿地公约》第十二届缔约方大会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湿地城市是指按照《湿地公约》决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中国政府提名,经《湿地公约》国际湿地城市认证独立咨询委员会批准,颁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的城市。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国际湿地城市的建设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在湿地生态保护上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提名为国际湿地城市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应当有一处(含以上)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或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湿地公园等,并且湿地率在10%以上,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0%。
(二)已经把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了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基本保障了湿地保护修复投入需求。
(三)已经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四)已经颁布湿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并且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