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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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地堆放渣土查处案例

果园地堆放渣土查处案例

果园地堆放渣土查处案例
1、江西省信丰县某制砖厂破坏果园地案。

2013年5月,信丰县某制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铁石口镇乙口村果园地60.45亩(永久基本农田13.63亩)堆放制砖原料和渣土、硬化道路。

2020年7月,信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12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7月,信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2、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某某破坏果园地案。

2007年5月开始,路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淄川区西河镇中坡地村果园地9.25亩(永久基本农田7.61亩)堆放渣土。

2020年4月,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年11月,淄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3、北京市通州区田某破坏果园地案。

2020年3月,田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翟里村果园用地40.11亩(永久基本果园33.84亩)堆放渣土、建筑垃圾。

同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9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非法所得。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4•【分类】其他正文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编者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绝不能有闪失。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做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

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的权属、使用、收益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在中国,土地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的问题种类繁多,解决起来也颇为复杂。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土地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1. 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

在农村地区,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某地村民集体土地被当地政府以征地补偿的名义侵占,但补偿款并未按规定发放,导致村民不满,最终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城市建设用地纠纷。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土地使用和征收问题。

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导致土地纠纷。

例如,某城市的一处建设用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引发了业主的维权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农民土地承包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地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矛盾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承包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土地污染纠纷。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某地的一处工业用地因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土地受到污染,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清理土地污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土地界址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界址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地两家农民因土地界址问题发生矛盾,最终演变成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土地部门或法院调解,明确土地界址,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土地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需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防范土地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土地流转违法案例

土地流转违法案例

土地流转违法案例
1. 某地农民家的农田因为宅基地被非法转让,导致该农民家失去了农田的使用权,无法继续种植。

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 某地政府将国有土地非法流转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违法并未经公开招标进行流转。

此案违反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流转规定,导致政府资源流失和不公平竞争现象。

3. 某地村干部利用职权便利,将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给个人商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

此案导致集体土地资源被私自占有,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4. 某地农村土地被非法转让给公司进行土地开发,但公司并未履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权益,此案违反了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

5. 某地政府将农田土地非法流转给某企业进行工业用地开发,但该企业并未按照规定使用农田,而是携带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农田和水源受到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定。

2021 自然资源部 通报 典型案例

2021 自然资源部 通报 典型案例

2021年,自然资源部陆续通报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涉及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反映了当前自然资源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本文将针对自然资源部通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旨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资源违法案例1. 某地新建楼盘侵占农田在自然资源部的通报中,有关部门曾通报了某地新建楼盘侵占农田的案例。

该楼盘未经审批,违规侵占大片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引发了当地农民的强烈不满。

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农田资源,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益。

2. 土地非法变更用途另外,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地方存在的土地非法变更用途的典型案例。

部分项目未经审批或变更土地用途未按程序进行,严重扰乱了土地利用结构,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二、水资源违法案例1. 某公司违规排污在水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曾通报了某公司违规排污的案例。

该公司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域环境,对当地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也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2. 水资源超采案例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地方存在的水资源超采的案例。

部分地区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严重损害了地下水资源的补给能力,导致了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也给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三、矿产资源违法案例1. 采矿区超范围开采在矿产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也通报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

某些采矿企业存在超范围开采的问题,例如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扩大采矿范围,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导致了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严重问题。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采矿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另外,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采矿企业违规排放废水的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

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

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

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

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

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

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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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破坏耕地案件
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
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
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5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对卢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卢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10日,卢某自行拆除了非法建设的厂棚。

某村委会非法占地建厂案件
基本情况:2009年2月,浈江区某村委会与老板合资,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平整该村委约10亩山坡地建设水泥制品厂,并建起厂房钢筋框架及一小排平房,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同时在平整好的土地四周砌起了围墙。

上述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查处情况:2009年3月底,在浈江区政府和浈江区国土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现场监督下,该村委会组织人员自行拆除了建好的水泥制品厂厂房框架及砌起的围墙。

某屠宰场非法占地案件
基本情况:2008年6月,曲江区阳岗村村民曾某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租用马坝镇龙岗村委上场村小组2.2亩林地用于建造屠宰场。

查处情况:2009年4月,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对曾某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09年5月份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曾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20667元人民币的罚款。

2009年6月,曾某按期缴交了罚款,并依法申报用地手续。

目前曲江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某肉联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基本情况:南雄市某肉联厂于2008年7月与某镇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肉联厂。

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理情况:南雄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对该肉联厂非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肉联厂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地并处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1520元的罚款。

该肉联厂逾期不履行,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朱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汽车销售行案件
基本案情:2009年3月底,朱某擅自南雄市某街道某村签订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建设汽车销售行。

4月,朱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原村集体的鱼塘填土并筑起围墙。

查处情况:2009年8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09年9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圈占土地的围墙,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7420元的罚款。

2009年9月18日,朱某缴交了罚款。

目前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水泥砖厂案件
基本情况:张某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租用南雄某街道某村委集体土地建设水泥砖厂。

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6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非法占地建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6930.2元的罚款。

张某逾期不履行,2009年10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潘某违法占地建电线厂案件
基本情况:2008年3月,福建人潘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东粉村委周屋村村民签订租地合同,租用周屋村林地11.3亩用于建设电线厂厂房。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8年9月,乳源县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强制拆除了潘某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构造物,目前该土地已复绿。

游溪镇中心洞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
基本情况:2008年9月,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中心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组织本村42户村民在桂头镇茶山坳等地占用15亩耕地进行农房建设。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8年11月9日,乳源县政府组织国土、公安和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强制拆除了中心洞村村民所占耕地建设的建筑物与构造物,恢复了土地原状。

2009年2月,乳源县纪委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始兴县太平镇某居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
基本情况:2002年3月至2007年8月,张某任原始兴县太平镇某村村委会书记、主任和某居委会书记期间,以该村委会和居委会名义共非法转让28宗,面积3501.25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收取土地转让金共计558907.5元。

查处情况:始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对该居委会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居委会违法所得558907.5元,并处非法所得30%,共167672.25元罚款。

并于2009年2月25日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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