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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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监[2009]49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监[2009]49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监〔2009〕49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实施。

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同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合理配置医疗服务监督资源,规范医疗服务日常监督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监督水平和效能;切实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纠正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实施原则(一)规范监督统一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内容,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果,不断督促医疗机构提高自身依法执业程度,防范医疗安全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反法律法规层次分为关键项目(※)和不同分值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监督工作标准化。

根据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况,每年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级。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在医药购销领域中,通过支付贿赂、送礼、请客等手段向医生、药店、医疗机构等相关方行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与法律,还对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同的法规与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影响商业贿赂行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降低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以下是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几个主要影响:1.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商业贿赂使得医生丧失了客观公正地选择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的能力,导致了药品的合理使用受到损害,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2.增加了医药费用:商业贿赂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药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3.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使得医药企业通过行贿来获得区域市场份额,导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进行。

4.减少了新药研发和创新:商业贿赂使得医药企业为了收回贿赂费用,减少了对新药研发和创新的投入,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面对商业贿赂对医药购销领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提高诚信意识: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道德约束力,提高了诚信意识。

同时,公开记录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减少了潜在行贿者的动力。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良记录制度可以限制商业贿赂行为,减少了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份额的情况,促进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3.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提醒医疗机构和患者,避免与商业贿赂涉及较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降低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受到商业贿赂侵害的风险。

4.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可以给处于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者设置一个良好的规范与标杆,鼓励他们面向合规、合法、良好的方向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经营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04
•【字号】豫药监执法〔2021〕170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监管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省药监局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承诺书(参考样式)
2021年11月4日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豫卫药政[2015]10号附件1-2 2015年上半年专项检查评价细则

豫卫药政[2015]10号附件1-2  2015年上半年专项检查评价细则

10分
检查组签名:
总分:
与医用耗材经营企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且及时上报或 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得满分,未签订廉洁购销合 同的扣5分,未及时上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扣5 分,扣完为止。网上采购Leabharlann 单20分标外采购情况
15分
中标价格 执行情况
15分
回款情况
20分
医药购销领域商 根据《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豫卫药政〔 业贿赂不良记录 2014〕4号),了解医疗机构是否与医用耗材经营企业签订廉洁购销合 信息报送情况 同,是否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2
2015年上半年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项检查评价细则
医疗机构名称: 检查内容
网上采购金额
年 检查办法 评分办法

日 分值
20分
得分
随机抽取2个月的医用耗材入库汇总表,挑选出省级中标目录 2个月网上采购总金额为A,医疗机构实际采 内品种的实际采购总金额,对比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网上 购总金额为B,具体评分公式为:(A/B)*20 平台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 。 由医疗机构提供2015年上半年(1-6月,下同)所有耗材入库 记录汇总表,随机抽取1个月的耗材入库记录与网上采购订单 查出一个品规扣2分,扣完为止。 一一核实,检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耗材品规、生产厂家等与网 上订单是否一致。 由医疗机构提供2015年上半年所有医用耗材入库记录汇总表, 随机抽取1个月的医用耗材入库记录与中标目录一一核实,检 查出一个品规扣5分,扣完为止。 查是否有标外采购情况。 由医疗机构提供2015年上半年所有医用耗材入库记录汇总表, 随机抽取2个月的医用耗材入库记录与中标目录一一核实,检查 查出一个品规扣5分,扣完为止。 是否有违价购销的情况。 由医疗机构提供耗材应付款账目或耗材回款凭证,根据月平均 回款日期在60天之内的得满分,回款日期超 采购金额核算平均回款时间。 过60天的,每超过1个月扣2分,扣完为止。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卫办发[2010]5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自2006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体推进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纪律观念、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药购销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但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而且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

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当前推进医改的关键时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经验和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二、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豫卫监[2009]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卫监〔2009〕4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2008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转入常态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探索监督工作长效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但是,由于非法行医成因的复杂性,导致违法行为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深化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医疗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等。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至今仍未彻底清理出租承包、甚至采用欺骗、隐瞒、变相方式开展出租承包的医疗机构。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引言:医药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而商业贿赂的存在往往会破坏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医药行业的购销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势在必行。

一、商业贿赂概述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向销售对象提供金钱、礼品、旅游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以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常出现在医生、药店等销售端,制定不良记录制度即是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意义1.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形象:商业贿赂不仅会破坏医药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制定不良记录制度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2.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商业贿赂的存在经常导致不合理的药品推销和购买行为,消费者容易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医药产品,甚至对其健康造成威胁。

制定不良记录制度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激励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对于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将对其生意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激励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实行诚信经营。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内容1.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2.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其加入失信名单,并公示于各大医药平台、行业协会等,以增加其惩罚力度和曝光度。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广大消费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处理和打击。

4.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医药购销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

5.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性,推动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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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4.03.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
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厅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4日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公XXX 上报。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收集、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第四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及河南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一次列入河南省或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

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评分时,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
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廉洁购销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有关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行解除,有关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自下而上逐级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发生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报送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省直管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报送内容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基本事实、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及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材料进行核实。

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五个工作日的申诉期。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申诉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从收到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结果,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实工作完成五个工作日内,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河南省卫生厅政务网站上公布,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听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省卫生行政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不良记录处理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在全省卫生系统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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