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完善护士岗位管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持续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促进护士队伍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同质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
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公立医院有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实施护理岗位管理,从岗位设置、人力调配、分层晋级、绩效考核、岗位培训五个方面完善制度,激发护士队伍活力,推进全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任务、规模和服务量,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置护士数量。
实行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性用人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管理使用挂钩,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二)能级对应,推行分级分层管理。
以护士不同能力分级为主要标准,与职称体系有机结合,授予不同的工作权限,履行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体现能级对应的原则,推进护士分层管理和能力提升,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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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9〕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中心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一)公共卫生1、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2、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医疗服务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2、开展辖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3、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三)卫生管理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落实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3•【字号】豫政[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7]44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套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疗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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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
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试行)》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相继出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的规定。
新增项目按照《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价格[2005]1708号)的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豫卫妇社[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妇社[2009]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省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在全省积极实施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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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机构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基本建设
(一)建设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建筑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