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4日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0号)要求,推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方略,紧紧围绕保障全省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核心任务,通过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规范、完善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提升监管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要工作(一)明确行政执法岗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梳理、完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基础上,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及其不同的执法岗位,尽快形成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科学合理、规范精细、协调配合的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豫政办[2013]10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3.12.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4日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合作协议》,特制定本规划。
一、监管现状与形势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人口大省、食品药品生产和消费大省。
目前,全省有持证的食品生产单位47.7万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34.3万家,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近8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食品摊贩160万家左右,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近年来,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是,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现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特别是我省食品药品产业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较高,食品药品产业安全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监管形势复杂严峻。
为此,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快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系统建设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努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战略,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目标提供安全保障。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定职责,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修改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防止权力越位、缺位和错位。
将部门法定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及其不同的执法岗位。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做好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组织下放行政审批权,把依法应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审批权力放到市、县局。
继续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要素、审批流程、裁量准则、服务方式”标准化,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
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二)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 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选聘法律顾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豫政办[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4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的职能;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核发许可证的职能;3、对新药研制的初审职能;4、对已有法定标准药品的审批职能;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6、组织对已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职能;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精神、毒性和放射性药品职能;8、制订、修改省药品标准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9、组织全省的药品抽验和药品质量检查并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组织并参与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的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审批职能;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特种药械职能;4、登记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和审批医疗器械广告职能,负责医药包装材料产品监督、监测管理职能;5、实施国家医药流通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医药流通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和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职能。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六章检验管理第七章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八章自查与主动报告第九章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1•【字号】豫政办〔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日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质效,探索符合我省特点的创新性监管模式,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区域联动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精准有效监管,为推进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分批确定全省统一实施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加快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
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第一批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工作方案制定及综合监管服务手册编制工作,开展重点领域综合监管。
2023年年底前,建立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滚动发布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机制;部分行业领域和地方综合监管试点取得创新性成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8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三)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工作下放给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四)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六)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报批、备案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2014年)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直各单位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备案,决定保留100项、取消55项、归并76项(详见附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现有保留项目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100项)2.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项目目录(55项)3.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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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4]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
健品广告。
(六)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组织实施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