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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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 年6 月11 日,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床位:80 张以上。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
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试行)》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相继出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的规定。

新增项目按照《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价格[2005]1708号)的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

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试行)

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试行)

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试行)说明一、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及《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评审和执业校验依据。

二、本细则满分1000分。

评审得分在80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三、标记“★”的评分项为单项否决项,完全符合要求方可继续评审验收。

有任一单项否决项不合格,视为评审不合格。

目录一、机构设置…………………………………………………………………………………………………………………………………()二、床位规模…………………………………………………………………………………………………………………………………()三、科室设置…………………………………………………………………………………………………………………………………()四、人员配备…………………………………………………………………………………………………………………………………()五、设备配置…………………………………………………………………………………………………………………………………()六、辖区保健管理…………………………………………………………………………………………………………………………………()七、医疗保健管理……………………………………………………………………………………………………………………………()(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八、护理管理…………………………………………………………………………………………………………………………………()(一)护理管理组织……………………………………………………………………………………………………………………()(二)优质护理措施……………………………………………………………………………………………………………………()(三)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四)临床护理质量管理………………………………………………………………………………………………………………()(五)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九、医技管理…………………………………………………………………………………………………………………………………()(一)临床实验室管理…………………………………………………………………………………………………………………()(二)临床输血管理……………………………………………………………………………………………………………………()(三)医学影像科管理…………………………………………………………………………………………………………………()(四)病理科管理………………………………………………………………………………………………………………………()十、医院感染管理……………………………………………………………………………………………………………………………()(一)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设…………………………………………………………………………………………………………()(二)专职人员继续教育………………………………………………………………………………………………………………()(三)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四)日常监测工作……………………………………………………………………………………………………………………()(五)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等的管理……………………………………………………………………()(六)执行手卫生规范…………………………………………………………………………………………………………………()(七)主要部位院感控制………………………………………………………………………………………………………………()(八)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九)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十)重点部门建设与管理……………………………………………………………………………………………………………()十一、建筑管理…………………………………………………………………………………………………………………………………()十二、后勤保障………………………………………………………………………………………………………………………………()十三、财务管理………………………………………………………………………………………………………………………………()十四、法制建设………………………………………………………………………………………………………………………………()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
医疗卫生机构末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995年5月河南省卫生厅、省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三)根据儿整年龄及生理特点、季节变化等制订与之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卫生保健人员要定期检查儿。童体格锻炼的计划实施情况,对儿童进行体能训练与测试。
(四)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每个儿童家长;做好儿童入园健康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随访,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保教人员要加强全日观察,对疑似儿童采取隔离。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豫中医〔2009〕8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现将《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发挥中医药优势、运用现代技术,开展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推广普及中医药文化及知识。

依法承担预防保健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救治任务。

二、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二)设置规模。

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服务人口数为主要核算依据,按照0.27张中医床位/千人口数为测算参照值,县级中医医院规模分以下3类:一类医院:人口(含流动人口,下同)<6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150张;二类医院:人口≥60万且<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250张;三类医院:人口≥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300张;(三)基础设施1、选址及建筑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

2、建筑规划。

规划合理,满足医院业务需求。

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6~1.5之间。

3、占地面积。

用地指标符合下表要求。

(平方米/床位)4、建筑面积。

结合中医医院实际需求,核定为75~80平方米/床。

教学医院每生增加4平方米,实习医院每生增加2.5平方米。

大型医疗设备用房、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用房建筑面积按项目单列。

其中大型医疗设备用房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中药制剂室≥600平方米;中医传统疗法中心≥500平方米。

(四)配套设施。

满足医院正常业务运转需求,符合各项标准。

应配备以下设施:1、重点区域(手术室、检验室、药品库房、制剂用房、血库、放射影像部门、特殊医疗用房等,下同),配备温度控制、通风、空气除湿、净化等设施。

2、医院实行双回路供电,院区内采用分回路供电,重点区域设置自备电源。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职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妇幼卫生服务工作方案

妇幼卫生服务工作方案

【导语】⼯作⽅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作做了安排,并具有较强的⽅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写作的计划性⽂体之⼀。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妇幼卫⽣服务⼯作⽅案,欢迎阅读!【篇⼀】妇幼卫⽣服务⼯作⽅案 ⼀、主要⽬标 建⽴覆盖城乡的妇幼卫⽣服务体系,保障妇⼥⼉童公平享有公共卫⽣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妇⼥⼉童健康⽔平。

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婴⼉和5岁以下⼉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8‰以下。

具体指标如下: 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孕早期检查率保持在90%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99%,⾼危妊娠筛查管理率、⾼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均达到100%。

3.3岁以下⼉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90%以上。

4.提⾼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平,产前筛查率达到50%以上。

5.新⽣⼉苯丙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听⼒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提⾼确诊病例治疗率。

6.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均达到8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预措施⽐例均达到90%以上。

7、妇⼥常见病筛查率达到50%以上。

提⾼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 8.妇幼重⼤公共卫⽣项⽬⽬标达到省卫⽣厅要求。

⼆、⼯作措施 (⼀)加强妇幼卫⽣体系建设 1、坚持妇幼卫⽣的公共卫⽣性质,明确妇幼保健机构职能定位。

坚持妇幼卫⽣⼯作⽅针,坚持正确的发展⽅向。

明确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具有公共卫⽣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实施妇幼卫⽣服务体系建设⼯程。

以市妇幼保健院为重点,积极争取政府⽀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机构妇幼卫⽣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建设。

按照国家“⼗⼆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制定⼆级妇保院的设置规划和建设计划,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在业务指导、⼈员培训、技术⽀持和信息管理等⽅⾯的职能。

健全以市妇幼保健院为龙头、镇区街卫⽣院为枢纽、村卫⽣室为底的市、镇、村三级妇幼保健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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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工作规范》要求。

4、生殖保健:可设置青少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孕症、男性科、优生遗传等科室。

5、健康教育:可设置专用的孕产妇、儿童保健宣教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宣教材料。

6、信息管理:设有信息统计科和档案室等。

(二)临床科室:根据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科室,包括产科、妇科、儿科、新生儿科等。

(三)医技科室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B超室、心电图室等。

(四)其他科室包括药剂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及行政科室等。

三、业务用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卫生学要求,依据安全、适用的原则,进行规范化建设。

建筑主体宜采用框架结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出入口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处;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一)县级妇幼保健院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200平方米;县级妇幼保健所(站)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医技和其他科室业务用房面积按本级综合医院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原则上一般病床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母婴同室按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

一般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三)承担妇幼卫生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常规培训人员数量、频次,按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

四、基本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院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仪、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婴儿
体重计、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X线机、综合手术台、麻醉机、电动吸引器、救护车、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红蛋白测定仪、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电冰箱、高压消毒设备、健康教育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所(站)应配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

五、人员配备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人员录用制度。

人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按辖区人口的1:5000-10000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按编制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

卫生技术人员要占总人数的90%以上。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从事婚前保健、产前筛查和遗传病筛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规章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保健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工作制度、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基层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

(二)医疗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院内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

(三)机构管理制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保健与临床专业人员轮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制度、科研管理制度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与各项工作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03月1 5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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