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工作规范》要求。

4、生殖保健:可设置青少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孕症、男性科、优生遗传等科室。

5、健康教育:可设置专用的孕产妇、儿童保健宣教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宣教材料。

6、信息管理:设有信息统计科和档案室等。

(二)临床科室:根据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科室,包括产科、妇科、儿科、新生儿科等。

(三)医技科室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B超室、心电图室等。

(四)其他科室包括药剂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及行政科室等。

三、业务用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卫生学要求,依据安全、适用的原则,进行规范化建设。建筑主体宜采用框架结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出入口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处;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一)县级妇幼保健院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200平方米;县级妇幼保健所(站)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医技和其他科室业务用房面积按本级综合医院用地指标相应增加。原则上一般病床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母婴同室按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一般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三)承担妇幼卫生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常规培训人员数量、频次,按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

四、基本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院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仪、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婴儿

体重计、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X线机、综合手术台、麻醉机、电动吸引器、救护车、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红蛋白测定仪、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电冰箱、高压消毒设备、健康教育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所(站)应配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

五、人员配备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人员录用制度。人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按辖区人口的1:5000-10000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编制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要占总人数的90%以上。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筛查和遗传病筛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规章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保健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工作制度、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基层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

(二)医疗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院内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

(三)机构管理制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保健与临床专业人员轮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制度、科研管理制度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与各项工作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03月1 5日(地方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