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19c1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97.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重点。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32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豫政办[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4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的职能;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核发许可证的职能;3、对新药研制的初审职能;4、对已有法定标准药品的审批职能;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6、组织对已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职能;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精神、毒性和放射性药品职能;8、制订、修改省药品标准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9、组织全省的药品抽验和药品质量检查并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组织并参与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的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审批职能;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特种药械职能;4、登记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和审批医疗器械广告职能,负责医药包装材料产品监督、监测管理职能;5、实施国家医药流通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医药流通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和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职能。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豫卫药政[2011]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精神,按照省委提出的“四个重在”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主要目标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一)2011年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以销售额计):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65%,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65%,肿瘤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65%,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
(二)2011年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50%,儿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50%,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53%,胸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5%,肿瘤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30%。
精神病、眼科和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因用药品种、数量较少,暂不规定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
三、主要措施(一)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十大指标”年度目标考核评价。
(二)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
(三)《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豫卫药政[2010]20号)药品全部纳入省、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十大指标”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与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工作相结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 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
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利用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采购机构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和《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所列药品。
第五条实施范围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第七条通过科学限价、合理竞价、公开议价的方式,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药品网采操作解读

配送率 96.00% 99.99% 98.06% 92.17% 95.23% 89.39% 97.40% 94.24% 97.29% 97.26% 89.52% 94.85% 94.86% 95.71% 99.14% 93.56% 97.01% 96.65%
所在县市 医院总数 网采医院
网采率
订货金额 配送金额
医院总数 134 12 176 78 100 60 175 90 177 230 96 97 159 219 37 174 132 142
网采医院 134 12 174 76 95 57 165 83 163 201 82 81 130 169 27 119 88 85
网采率 100.00% 100.00% 98.86% 97.44% 95.00% 95.00% 94.29% 92.22% 92.09% 87.39% 85.42% 83.51% 81.76% 77.17% 72.97% 68.39% 66.67% 59.86%
完善采购办法
◦ 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
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Leabharlann 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
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共计533种:西药283种,中药250种 各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月1日前公布本级低价药品清单
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订货金额 10757 699 23639 7257 8715 4548 25738 6264 9590 28724 3564 4064 8344 20444 2531 10988 11434 11001
配送金额 10327 699 23181 6689 8300 4066 25070 5903 9330 27936 3190 3854 7915 19566 2509 10280 11091 1063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 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九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 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数据齐全、监管严密。采购平台设臵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臵。
第二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 (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 (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 作。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 费;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 签订购销合同;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 理;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 (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 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

附件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1],选择北京、天津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简称药品集采)。
药品集采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医疗保障局陆续发布一系列文件[2-4],为河南省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集采工作做出部署。
2021年,药品集采工作进入常态化和制度化开展阶段[5],各省、各区域联盟陆续开展不同形式的省级、区域联盟药品集采,进一步扩大药品覆盖面。
截至2022年5月31日,河南省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作6批、河南省组织药品集采工作1批、区域联盟组织药品集采工作6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目前由于各医疗机构对集采药品管理及临床合理使用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部分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在河南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指导下,河南省药学会组织全省专家撰写“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各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药品集采政策,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参考。
一、成立集采药品专项工作组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集采药品专项工作组,医保、医务、药学、信息、财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动药品集采工作的开展。
二、报量与任务分配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一般由药学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结合下列参考因素,按照集采相关文件要求,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与医务部门、医保部门及相关临床科室沟通后上报。
(一)上一年度预报量品种使用情况;(二)近三年预报量品种的使用量变化趋势;(三)药品管理相关政策、新药研发与疾病诊疗的最新进展及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四)预报量品种是否为国家基本药物,是否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医保支付限制是否变更,是否为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品种等;(五)预报量品种或同类其他药物在既往集采周期内的完成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9.08
•【字号】豫卫药政〔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卫药政〔2011〕2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为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设立药品采购专管员,认真研究本单位用药规律,科学、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通过河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发布订单需求。
二、从2011年9月20日起,河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增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网上审核功能。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指定专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提交采购订单。
发现订单信息错误或不合理采购的,应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修改。
原则上采购频率每月不超过3次(急救药品除外)。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集中发送采购订单的具体时间和频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送达的药品及时验收,并在24小时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工作。
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四、药品配送出现超过规定时间,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时,视为配送违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配送违规情况报告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可应急采购断档药品。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应急采购的药品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视情况对违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相应资格。
五、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基本药物货款按时足额结算,防止因货款拖欠造成临床用药断档。
六、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动态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和规定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9月份,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在10月10日前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