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监[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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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监〔2009〕49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实施。
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同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合理配置医疗服务监督资源,规范医疗服务日常监督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监督水平和效能;切实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纠正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实施原则(一)规范监督统一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内容,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果,不断督促医疗机构提高自身依法执业程度,防范医疗安全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反法律法规层次分为关键项目(※)和不同分值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监督工作标准化。
根据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况,每年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级。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完善护士岗位管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持续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促进护士队伍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同质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
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公立医院有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实施护理岗位管理,从岗位设置、人力调配、分层晋级、绩效考核、岗位培训五个方面完善制度,激发护士队伍活力,推进全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任务、规模和服务量,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置护士数量。
实行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性用人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管理使用挂钩,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二)能级对应,推行分级分层管理。
以护士不同能力分级为主要标准,与职称体系有机结合,授予不同的工作权限,履行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体现能级对应的原则,推进护士分层管理和能力提升,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3•【字号】豫政[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7]44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套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疗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豫卫医〔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多院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我省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满足全省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7日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推动医院多院区协同发展,促进我省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满足全省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院区是指各级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以投资新建、资产并购等方式设立,作为非独立法人运行管理,其人、财、物和业务全部归原有院区(主院区)所有和统一管理,具有一定床位规模和医疗功能的院区。
第三条公立医院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尊重医院发展和运行规律,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布局、群众健康需求,依法、有序、适度推进分院区设置布局和建设运行。
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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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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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
4、生殖保健:可设置青少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孕症、男性科、优生遗传等科室。
5、健康教育:可设置专用的孕产妇、儿童保健宣教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宣教材料。
6、信息管理:设有信息统计科和档案室等。
(二)临床科室:根据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科室,包括产科、妇科、儿科、新生儿科等。
(三)医技科室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B超室、心电图室等。
(四)其他科室包括药剂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及行政科室等。
三、业务用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卫生学要求,依据安全、适用的原则,进行规范化建设。
建筑主体宜采用框架结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出入口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处;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一)县级妇幼保健院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200平方米;县级妇幼保健所(站)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医技和其他科室业务用房面积按本级综合医院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原则上一般病床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母婴同室按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
一般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三)承担妇幼卫生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常规培训人员数量、频次,按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
四、基本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院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仪、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婴儿体重计、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X线机、综合手术台、麻醉机、电动吸引器、救护车、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红蛋白测定仪、分光光度计、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电冰箱、高压消毒设备、健康教育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所(站)应配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
五、人员配备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人员录用制度。
人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按辖区人口的1:5000-10000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按编制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
卫生技术人员要占总人数的90%以上。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从事婚前保健、产前筛查和遗传病筛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规章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保健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工作制度、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基层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
(二)医疗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院内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
(三)机构管理制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保健与临床专业人员轮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制度、科研管理制度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与各项工作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