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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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粤价[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43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秩序的监管,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机动车维修价格秩序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指导当地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办法》。

三、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办法》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机动车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将贯彻本《本办法》和整顿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情况,于2009年6月底前分别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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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车损鉴证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前提。

鉴证的主体为价格认证中心;客体为车辆、车载货物、道路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值,而不是鉴证标的自身的全部重置价值;前提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不再车损鉴证的范围之内。

车损及车损鉴证的分类1、车损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分为三类:(1)全部损失:车辆整体损毁。

(2)推定全损:车辆虽未整体损毁,但车辆受损严重,市区修复价值。

(3)部分损失:事故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物品类型,车损鉴证分为四类:(1)车辆损失: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2)货物损失: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或其他物品的损失。

(3)交通设施损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交通设施的损坏,包括护栏、收费站设施损毁。

(4)第三者财产损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的财产产生的损坏,包括电线杆、房屋、广告牌。

车损鉴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以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车辆的损失价值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2、质量对等原则。

3、统一标准原则。

4、相关性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鉴证、修理过程中,因探明车辆实际损坏程度和修理工艺的需要,对未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拆装,在鉴证过程中要考虑此因素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车损鉴证的特点与程序一、车损鉴证的特点1、专业性强。

2、技术要求高。

3、确定隐蔽损失困难。

有些损坏的零件和其损坏程度是鉴证人员无法直接观察道德,需要对其解体或借助于相应的设备才能判定。

4、确定汽车配件价格困难。

二、车损鉴证的程序1、车损鉴证的六个阶段(1)、准备阶段(2)、现场勘验阶段(3)、选择方法和技术参数(4)、评定估算(5)、撰写鉴证结论书(6)、出具鉴证结论书2、了解:车损鉴证与保险理赔的区别3、了解:车损鉴证的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只适用于全损和推定全损的车损鉴证4、掌握:修复费用加和法的定义、适用范围、计算公式和方法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证。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和《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含车辆贬值)、车载物、乘车人携带物品、道路设施、公共设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财物损失。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3 —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统称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二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分类及价格鉴证评估原则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分为四类:1. 车辆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包括贬值);2. 货物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的损失;3. 道路设施损失,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道路设施造成的损坏;4. 第三者损失, 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财物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修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车辆的维修损失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以修复为主,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应更换。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粤价[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7〕220号二○○七年十月十七日)1总则1.1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粤价[2002]35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50号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行为,减少价格纠纷。

现就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7年第19号),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

二、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1)。

三、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表2),拖曳费标准由全省规定最高限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四、拖曳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事故、故障车辆的拖曳收费由车主负担。

违章及其它拖曳车收费由委托方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再区分不同的拖曳方式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即不论实施何种拖曳方式,只执行一种收费标准。

六、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停放的,应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停放费。

故障车辆的拖曳应与车主商定停放地。

七、拯救车应要求到达拯救现场后,因其它原因不需拖曳服务的,可按附表中相应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八、事故、故障车辆的车主(司机)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拖曳业务经营者,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规定拖曳业务经营者,或搞垄断经营和强迫车主(司机)接受特定拖曳经营者。

九、有资质经营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车业务的企业,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前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委托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 (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3、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

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要赔偿吗?这是司机朋友们普遍关注的事情。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依据是伤残鉴定结果,那么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同样也要经过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什么时间鉴定?本文对此作了详细介绍,欢迎浏览!▲1、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时间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

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

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所以,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的贬值率可以看作车辆的折损率。

关于车辆折损率的取值和确定在二手车行业中有一定的依据可以参考。

但是又不能照搬。

因为每辆事故车的碰撞程度是不一样的。

这就要求在确定事故车辆的贬值率时不但要参考行业中的依据更要严谨的根据自己从业经验灵活的应用。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对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和确定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在做好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的同时也要保护事故责任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详细浏览!。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在案发72⼩时内,按规定项⽬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亲⾃送到鉴定⼤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及双⽅当事⼈三⽅同时到场,并签字⽅可⽣效,缺⼀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或⼀⽅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

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直接交费,找当⽇值⽇班⼯程师检车。

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到事故鉴定中⼼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市物价格认证中⼼提供),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鉴定的,⼤队领导审批后费⽤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亲⾃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

遇有节假⽇,鉴定时限顺延。

对⾯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以书⾯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可执⾏,对已已往变原始状态的检材(如车已解体),不重新鉴定。

4、上午受理车辆委托、上线检测,下午驻站民警和⼯程师到各⼤队停车场检验车辆,请预约好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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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1总则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活动。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

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

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

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

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

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

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

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3.1委托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3.1.2《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5)附件。

3.2受理3.2.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2.2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3.3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

(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

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

(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

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4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3.5异议处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3.6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

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号)执行。

4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

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

4.1修复费用加和法4.1.1适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

4.1.2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1)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

(2)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

委托人不同意拆检的,不作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作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

4.1.3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

4.1.3.1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

4.1.3.2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

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1)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2)技术上不能修复的;(3)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50%以上的;(4)易损、一次性使用的;(5)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6)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

4.1.3.3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

4.1.3.4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

4.1.3.5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它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计算公式如下: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4.1.4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车辆损失鉴定价格=Σ(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残值4.1.5确定材料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4.1.6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4.1.7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

计算公式如下: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30%。

4.1.8利润利润是车辆修理企业投资方的投资回报。

计算公式如下:利润=(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率利润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确定。

4.1.9残值残值是指更换下来零配件或总成的剩余价值。

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或总成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4.2成本法4.2.1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4.2.2事故车辆整体损失的条件(1)事故车辆整体损毁,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市场价格减去残值计算。

(2)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2.3基本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成新率=(1-折旧率)×综合调整系数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的可行驶总里程]×100%4.2.4确定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车辆成本,车辆成本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税费(不包括按年度应缴税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按其特殊性确定重置成本:(1)淘汰车型,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参考配置相同的同类型车辆确定重置成本;(2)走私、拼(组)装、右方向盘改左方向盘或套用国产车目录,但已领取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可根据同类车型现行市场购置价格,扣减因其安全性能低、维修成本高、质量无保证等因素造成的贬值后确定重置成本。

计算公式如下:重置成本=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式中,贬值=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率贬值率可由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估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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