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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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2: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就业协议2113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5261订立的书4102面协议,但两者分处1653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w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Υ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日常生活中,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经常会签订相关的合同。
因此,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合同法,来规范双方的责任问题。
那么,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如何划分责任呢?合同法中是否有相关的违约责任规定呢?今天,法律小编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
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浅谈《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

调违约金 主要是补偿性 的 , 它是 预定 的损失赔偿 额 , 这种损失赔 偿 当事人 的请求而酌情减少 。 当事人 未约定违约金针对 何种 违约形式 时 , 大陆法 系大多数国 额的预定 , 当是公平合理和恰如其分的 , 应 且不具有惩罚 目的。 但在 特定情 况下也承认惩 罚性违 约金 , 如违约金单纯 为迟 延履 行而约定 家明文规定该违约金为可替代性违约金——债务不履行 的违约金 , 也即根本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违约金 , 而不认为是对具体事项规定的 时。 当然应予 说明的是 , 根据合 同 自由的原则 , 当事人于此之外约定 违约金。其理 由在于具体违约事项 , 所造成损害 比照主给付义务损 惩 罚性违约金也是可以的。 害甚微 。而迟延履行 、 不适 当履行 , 为附随义 务性质 , 不影响合同根 2违约金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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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合同法》 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
王 慧 ( 18 6 5 0部 队 , 京 109 ) 北 0 13
摘 要 : 同成立并生效后 , - N履行 风险的防范以及发 生风 险后 的救 济 , 系到合 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 同的正常秩序 以及 合 对- ̄ I - 关 合 法律正 义的 实现和 交易安全。我 国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违约金做 了专门规定。本文详细论述 了《 同法》 合 中违约金 的性质与职能 , 并 给合我 国的 实际情况 , 对违约金在合 同中的运用进行 了分析。
关 键 词 : 约金 ; 同 ;事 人通过协商 预先 确定 的 , 在违 约发生 14条是将支付违约金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 以规定 的 , 后作 出独立 于履行行为 以外 的给付 。 违约金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 我 国司法实践也通常都将违 约金 责任作为一种主要 的民事责任对 并且在实践 中运用极为广泛。 同时也应当看 到, 但 违约金作为一 马法 的违约金为大陆法所继受 。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认 为违 约金是契 待 , 约 的条款或 “ 契约”并认 为违 约金是 担保主债务履行 的一种 由当 种违约 责任形式 , 不妨碍它具有担保 的功能 , 从 , 并 违约金 的设定 可 以 事人选择 的担保形式 。 它们 的存在完全依附于主债务 。 主债务无效 , 使 当事 人预知不履行 的后果 , 在合 同订立 以后 , 当事人对 违约可能 违约金也无效 ; 如果 主债 务被解 除 , 违约金条款相应失效 , 主债务发 造成 的损失 及承担责任 的范 围 , 均能事先 了解 , 当事人 为避免承 而 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 就必须适 当履行合 同, 正是从这个意 义上 , 违 生转让 , 违约金相应 也要 转让 。 约金可 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 同, 确保债权 的实现 。认定违约金 1 约金 的性 质 违 必须遵循 同一个标准 。 实际上 , 违约金之所 以存 般认为 , 违约金在性质 上可以分 为赔 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 是否具有担保属性 , 其根源在 于对 “ 担保” 的理解不 同。在 民法 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被看作是预定 的损害赔偿 , 在功能上主要是为 在有无担保属性 的争议 , 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 。 民事责任 、 债的保全等都 了弥补 违约后一方所 遭受 的损失 , 在设定 此类违约金 时 , 当事人双 理论上 , 方 预先 估计违约 可能发生 的损 失数额 , 且在一方违 约以后 , 并 另一 具有一 般担保 的属 性 , 而保证 、 金 、 定 抵押 、 质押 、 留置则为特 殊担 担保” 是指一般担保 , 而责任说所言“ 担保 ” 是指 方可 以直接获得预先 的违约金数额 , 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害 。此 中违 保 。担保说所谓 的“ 可见 , 从一般担保 的角度理解 , 违约金作为民事责任 的一 约金 的运用 , 当事人免除了事后计算 损害赔偿额的麻烦 以及举证 特殊担保 。 使 当然具有担保的属性 。 而从特殊担保的角度理解 , 违约金并 困难 , 只要有实际损失和违约行 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因此在 种形式 , 因此 , 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违 约金 的担保属性 , 适用上有较大 的方便 。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 的违 约行为实行 不具有担保的属性。 都不能说是错误 的 , 只是理解问题 的角度不 同而已。 惩罚 , 以确保合同债务得 以履行 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认定基本上 以 3违约金在合 同中的运 用 违约金能否排斥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来判断。 在适用 时不要求有实 际损失 , 只要有违约行为 , 即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惩罚性违 约金 旨在 按意思 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 以针对任何违约形态约定违约金 。 应 对违 约行为 的惩 罚 , 因此不能代替损 害赔 偿作用 , 受害人 除了请求 当事人有明文约定时 , 当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来适用违约金条款。 对于全部不履行债 务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 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债 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以外 , 还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 。 此时更 多体 现违 约金的补偿性 , 原则上认 在 我国《 同法》 合 颁布之前 , 学者通说认 为 , 违约金具 有赔偿性 务全部 不履行的违约金 , 当出现 当事人完全违约 时, 可以请求违约金。 和惩罚性双重性质 , : 即 在违约金低于实 际损失 时 , 违约金具有赔偿 为是损害赔偿的预定。 原则上不得再请求全 性; 而在违约金高于损失或没有损 失时 , 违约金具有惩 罚性 。《 同 而 当债务人为一部分履行 而债权人 已受领时 , 合 债权人得返还其所受 法》 颁布后 , 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 , 者们 的看法不一 。 学 笔者认为 , 部违约金 。如一部分履行 于债权人无利益时 , 法院可比照债权人 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 , 应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 同法》 合 第一百一 领而请求全部违约金。债务 已为一部分履行 的, 当然 如果此时 当事人就全部债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 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 失的 , “ 当事人 可以 因一部分履行所受利益减少违约金 。 此 债权 请求人 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增加 ; 约定 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造成 务 不履 行也可约定惩罚性违 约金 , 时一方当事人完全违约 , 还可请求继续履行 或损 害赔偿。 的损 失的 , 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 当减少 。 人 除请求违约金外 , ” 就迟延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 约定违约金 。一方 面 , 当事人可 以就 这一款规定 的意 义在 于 ,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 当与违约所造成 的实 债务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此时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惩罚性的 , 如 际损失 大体相 当 , 不能过高或过低 。 在这 种情况下 , 违约金就具有了 债务人不依约定迟延给付时 , 即须支付违约金 , 同时 , 债权人还 可请 预定损 害赔偿金 的性质 。同时 ,合 同法 》 《 第一百一十 四第第 三款规 另 方面 , 就不适 当履行也可约定违约金 , 定 : 当事人 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 的 , 约方 支付违约金后 , “ 违 还应 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有 部分履行。 此时 当履行债务 。 从这款规定可以看出 , ” 违约金责任可 以与继续履行责 此种不适 当包括不于适当场所履行 , 瑕疵 的履行 , 也可以是补偿性 的。 如为惩罚性 的 , 债权人 任 并用 , 即债务人除支付违约金外 , 还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 违 约金可 以是惩罚性的 , 还可请求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当违约金为赔偿 这 种情 况下 , 这种违约金就具有 了与大陆法 系中的惩罚性 违约金相 除要求违约金外 , 应认定为履行不适 当而产生的约定 的损害赔偿。如果是 不完 同的性 质 , 即迟延履行 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由此可 见 , 国《 我 合同 性 时 , 违约金数额 和履行 所得利益相 比过高 , 法院可 以基 于 法》 确定 了“ 赔偿性违 约金 为主 , 惩罚性违约金为辅 ” 的立法精神 , 强 全履行债务 ,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探讨了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方式及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二、案例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在此过程中,李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李某因赵某违约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相当,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若赵某拒绝支付违约金,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其违约而无法购房的损失。
3.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赵某能够证明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发生违约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和赔偿计算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1.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履行和赔偿。
履行是指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而赔偿是指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
比如,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二、赔偿计算的方法1. 直接损失的计算在赔偿计算中,直接损失是最基本的计算对象。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或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比如,当一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另一方因此而遭受了利润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应该包括这部分损失。
2. 间接损失的计算在一些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如停产、影响商誉等。
对于间接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或者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3. 利益追溯法的适用利益追溯法是一种赔偿计算的方法,它可以用于确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受益损失。
利益追溯法是指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计算受损方在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然后将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得出赔偿金额。
4. 审酌损失的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利益追溯法均无法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种类和具体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
合同是自愿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责任的存在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正常进行。
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可分为两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对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补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一方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但不得过分巨额,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当事人当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所应有的补偿。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是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基础,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可参照行业惯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计算。
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可以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等。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认定的情况要求赔偿利息、侵权行为处以罚金等。
总之,合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对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补偿,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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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
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层保障。
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围。
[1]二、违约责任的构成(一)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
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主体构成,其中自然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利,或者承担由合同生效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法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指该法人的章程规定其可以为某种合同行为,至少该合同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对限制经营和凭一定条件和资格经营的规定。
合同主体资格认定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法人的表见代理问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如合同上有单位公章,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就有效。
第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超越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问题,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有效,合伙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是一种部法律文件,其约束力对外不发生作用。
(二)违约行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根据我国法律对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的精神,一方当事人合同权利受损部分要由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补偿,法律将会依据权利人的请求强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恢复合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完成提交货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为。
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要借助当事人的主动履行合同的行为才能完成合同任务,如果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就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
因此,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
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例如合同或合同中的条款,其基本容就是规定根据合同得到的信息必须,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泄漏了需要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
而这些责任是以当事人的不作为为条件的,如果当事人多嘴多舌或者对资料保管不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违约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约为了恢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合同法并不看重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如果具有履约能力,对方要求继续履约的,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
即使不能按时履行,而且履约方主观上并无过错,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后当事人仍然具有履约能力的,对方就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从此角度看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又逐步发展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体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2]四、违约责任的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当事人的确无履行能力的预期违约情况。
第二,当事人有履行合同义务能力,但是出于某些目的不愿意履行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