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第30讲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二十八)

3、债务转移(1)债务转移的概念(2)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3)转移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随之转移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三)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仲裁条款)的效力。
例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条款的效力。
(10真)A、履行时间B、履行地点C、争议解决D、质量检验【参考答案】C例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不影响()之效力。
(11真)A、结算条款B、清理条款C、仲裁条款D、担保条款E、变更条款【参考答案】ABC2、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1)合同解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的分类(3)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催告解除)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立即解除)(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注意:解除合同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
六、违约责任(1分;7分;3分)(一)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免除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论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的生效与违约承担

论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的生效与违约承担摘要:运用合同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把控,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
本文探讨了建筑企业对建筑合同的重要性认识,施工合同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包含的主要承担方式,以及今后搞好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感想。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感想1.建筑企业的管理特点由于建筑产品和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管理上同其它企业相比有较大的不同点,具体体现在:(l)投标承包方式的竞争性。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来承揽业务。
中标后再通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
但由于建筑企业的进入壁垒低,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大多数企业只能依靠低价竞标方式来取得业务。
(2)生产经营任务的不稳定性。
采用竞标方式承揽业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建筑企业经营生产任务的不稳定性,从某一个具体项目看,企业能否中标,一方面与企业的业绩、技术、管理、资金等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也与投标策略、掌握的市场信息有很大关系,具体项目的中标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3)管理环境的多变性。
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业环境方面,建筑施工大多为露天作业,作业条件较差,受天气、气候、地质、水文的影响较大。
二是指管理方式的环境方面,不同的投资主体,多变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同地方的政策都使得管理环境复杂多变。
所以,运用合同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把控,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
2.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的必要和重要性建筑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每项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合同,例如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设备、合同的变更及索赔、工程风险的分担方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总包分包、仲裁纠纷的处理、工程验收等等。
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质量等级、工程付款方式,这三点是一个合同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直接涉及到业主的利益。
工程进度控制是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的基本依据;质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也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工程付款方式是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承包商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业主能及时将项目进度支付给承包方。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析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随着近 几年市 场对建筑行 业 的需求 日益 J J u 大, 工程 建 设方面 不能按照 合同规 定履行义 务 , 那么就 要双倍返 还定金 , 以示惩 罚 。 所存 在 的漏洞 日益 显现 。而矛 盾集 中体现 在合 同 的违规 方面 。 发包人 和承包 人在 一项 工程 的建设 的不 同环节 中承 担着 不 而我 国《 合 同法》 早 就对工 程建 设中订 立合 同双方所 应履 行的 责 同 的责任 , 法律所 规定 的各 自的义务 也有所 不同 , 因此 , 相关法 律
◆理论 新探
{ I } I 辱 ▲ 金
2 0 1 3 ・1 ( 上)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析
王 忠伟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地区出现城市化现象。而原本的中小型城市逐渐开始扩张并最终将周边
的村镇 囊括其 中,而原来 的 大城 市正在 向超 大城 市发展 。城 市的快速 建设 决定 了各 种工程 建设 项 目的的增 多 由于在 一
( 一) 强制履 行义 务
履行 , 那么合 同的另一 方当事人 就有权 通过相 关裁 决机 构进行裁 决, 强 制要求 违约 方履行 合 同条款 , 继 续进行 工程建 设 。本条款
在一 方 当事人 出现违 约行 为致 使合 同规 定的相 关条款 不 能 责在 施工结束 后对 工程进 行验收 并给付 尾款 。
罚 。是一 种 旨在弥 补受 害方损 失 的具有 强制性 的 民事行 为 。主 工合 同发包 人 。主要 工作包括 在施 工之 前 为施工者 准备 好相 关 要措 施包 括 以下 几种 :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建设工程教育网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
下面作者结合学习《合同法》的体会,谈谈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认识。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法履行义务,行。
;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迟延履行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
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种类、程度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约定,包括连带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明确了各方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的基本原则和限制,为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的连带责任约定通常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些责任的连带性质,不仅意味着各方需共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还要求各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相互协作、配合,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条款一、违约责任条款1. 甲方(业主)违约责任1.1 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1.2 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完整、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工程进展受阻或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修复。
1.3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所需的土地、场地等基础设施的,甲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2.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由此引起的违约金。
2.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伤事故或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甲方的损失。
2.3 乙方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验收未通过或者后续维修费用增加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违约金。
二、违约金条款1. 违约金计算方式1.1 甲方违约:甲方应按照乙方每天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1.2 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甲方每天合同约定工程款项的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或经甲方同意解除合同为止。
2. 违约金支付方式2.1 违约金应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
2.2 如果违约方逾期未支付违约金,则应按照每日违约金额的百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2.3 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支付不免除违约方对方其他损失的支付责任。
三、其他条款1. 双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曾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得到免责或者赔偿,不再增加违约金。
2.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双方应共同商议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和违约金金额。
3. 合同中未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问题,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四、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解决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领域买卖合同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领域买卖合同责任承担建设工程买卖合同通常涉及大宗材料的购买,如水泥、钢材等,这些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责任,以及在材料不符合规定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供应商应当保证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或者所交付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这可能包括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买方在接收材料时也应当履行检验义务,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如果买方未按规定检验或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供应商,导致无法追究供应商责任的,买方可能会丧失相应的索赔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还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的方式。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材料供应中断,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为了更加具体地说明责任承担的内容,以下提供了一份简化的建设工程买卖合同责任承担范本:【买卖合同责任承担条款】1. 供应商责任:a. 供应商应确保所提供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 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材料延迟交付或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c. 若因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存在缺陷造成工程损害,供应商应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 买方责任:a. 买方应在接收材料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
. 买方未按规定检验或未及时反馈问题,导致后续无法证明供应商责任的,买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c.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项,逾期支付的,应按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3. 风险分担:a.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调整合同内容。
c.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成本,应由受影响一方承担。
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7篇

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7篇篇1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发包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电话:[甲方法人电话]乙方(承包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电话:[乙方法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承揽甲方建设工程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以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本合同旨在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造价、验收、付款等条款。
第二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内容描述](四)工程规模:[规模描述]第三条工程期限与进度安排(一)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二)竣工日期:[竣工日期](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可顺延)(三)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比例:[支付节点和比例说明](具体按工程进度实际结算)(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图纸等技术资料。
乙方应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价款与支付条款(一)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大写汉字](包含税费及附件)(二)计价方式:[计价方式说明](固定总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等)(三)支付方式:按照进度款支付节点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尾款。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乙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条款篇2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发包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甲方法人联系方式]乙方(承包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法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承揽甲方建设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一、工程名称:[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工程内容简述]四、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五、合同总价(人民币):[合同总价大写及小写金额](详见附件:工程造价预算表)第二章工程期限及进度安排一、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二、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注:竣工日期需要具体约定,不得简单表述为工程竣工交付等)三、工程进度安排: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详细进度计划表,并确保按计划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
下面作者结合学习《合同法》的体会,谈谈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认识。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不履行进一步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约不能属于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属于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主观上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进一步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是否造成侵权损害,违约行为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而且瑕疵还导致债权人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违约行为可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
《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
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
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针对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提出了三种具体方式,即发包人变更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这三种违约行为都将导致勘察人、设计人支出额外的工作量,从而造成勘察、设计费用的不合理增加。
为此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在这里发包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标准和期限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的,除应支付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
由于发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转移给第三人使用,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
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
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是针对工程价款为施工人设立的优先受偿权。
通过这一法律设计,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为解决久治不愈的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一)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
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
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
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