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有什么
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doc

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违约案例范例

合同违约案例范例合同违约案例范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同违约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违约案例1案例一: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
补充协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
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10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派出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立下工程结账单。
次年,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补充决算报告,经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5896元,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8.9万元。
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司催讨,但后者仍未付款。
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传达室一直由建筑工程公司使用。
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
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
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8.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合同的据实结算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合同的据实结算什么意思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据实结算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它是指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因估算不准确导致的争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的据实结算范本: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
第二条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工程内容包括:(详细描述工程内容)。
第三条工期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具体的工期要求如下:(详细描述工期要求)。
第四条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据实结算1. 乙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 乙方应在每个月末向甲方提交工程量报告,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预计下个月的工程计划。
3. 甲方应在收到工程量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与乙方协商确定结算金额。
4.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如下:(详细描述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造价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订

造价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订现在的⼯程建设是蛮多的,建设需要⾦钱,⽽这些⼯程建设的造价,对于⼀些⼈来说是很难评估的,所以要去做⼀个咨询了解,这时会签订造价咨询合同,那么,造价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订呢?对于⼤家提出的这个问题,店铺⼩编作出了解答,⼀起看看吧。
⼀、造价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订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般可以在合同的两个地⽅描述:⼀是专门约定违约条款。
⼆是如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条款后约定违约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五条【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建设⼯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哪类合同建设⼯程造价咨询合同属于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的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技术合同履⾏环节多,履⾏期限长。
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当事⼈⼀⽅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员。
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的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来源: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作者:陈宽山笔者从审阅过的施工合同中摘录部分常见争议条款及常见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供读者参考。
一、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易产生争议的条款1、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但对增加工程计价无明确约定(结算时,对增加工程建设方主张仍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施工单位则主张另行协商)。
2、签订交工协议时约定移交钥匙、水电保管,工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的正式移交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认为签订交工协议时工程即已完成移交,建设单位则认为未完成移交)。
3、工程款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多栋单项工程的形象进度是指全部单项工程形象进度还是其中某一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4、施工至±0.00后支付……(“后”可能后几日也可能是几个月)。
5、收到完整的结算材料后,30天内双方办理结算(何为完整结算资料,办理结算不是完成结算)。
6、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对材料价格据实调整(对5%的部分是否调整,“据实”是以信息价还是市场价;如以市场价,市场价如何确定)。
7、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平均计算(“平均”是指“加权平均”还是“算术平均”)。
8、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暂时”可能“暂”很久)9、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主体保修期为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般为70年)10、水电费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后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是否需向乙方提供发票原件进行比对)。
二、施工合同中常见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一)工期类工期类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如:1、总工期,340天(本工期为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2、竣工日期均为“……,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验收通过。
”3、不因开工工期的变化而改变20017年12月1日达到销售要求的目标。
4、合同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工程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

工程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
一、违约定义
在本合同中,违约是指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或条件履行其义务,或者
未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违约方需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违约责任
1. 若甲方(通常指业主或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应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每日计算违
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2. 若乙方(通常指承包方或施工方)延误工期,应按延误天数乘以日罚款标准支付违约金,日罚款标准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
3. 若乙方提供材料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并对因此造成的
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
致的财产损失,如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
或收益减少,如逾期交付导致的利息损失、租金损失等。
四、赔偿限制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
通过违约索赔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五、赔偿程序
1. 发现违约行为后,非违约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明确指出违约事实及要求的赔偿
内容。
2. 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或协商赔偿事宜。
3. 若协商不成,非违约方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六、其他
本赔偿标准范本中的任何条款如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条款的解释权
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法院或仲裁
机构裁决。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责任篇一: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一)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
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网上增值服务(5)

2020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网上增值服务(5)——第6章和第7章重点难点解析1Z206010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备条件是什么?答:(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哪些工程项目宜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答:(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3.请简述公开招标的优缺点。
答: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合理、工期较短、技术可靠、资信良好的中标人。
但是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费用高,且有可能因资格预审把关不严导致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
4.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对拟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其主要作用有哪些?答:通过资格预审可以使招标人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淘汰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从而有效地控制投标人的数量,减少多余的投标,进而减少评审阶段的工作时间,减少评审费用,也为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节约投标的无效成本。
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了解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投标的兴趣。
5.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的重点应放在哪些方面?答:研究招标文件的重点应放在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及工程量表上,还要研究技术规范要求,看是否有特殊的要求。
6.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应注意哪些方面?答:“投标人须知”是招标人向投标人传递基础信息的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的原则、招标投标时间安排等关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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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有什么核心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违约责任的处理以及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的问题,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就这三部分内容为您简单介绍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
一、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怎么办?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
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二、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
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5)违约的时间长短。
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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