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4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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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4•【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4.07.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予协助。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

城建、规划、工商、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发现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与预防和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或工矿区,应根据需要分别由企事业单位或县、乡(镇)政府负责设立专职消防队(班)。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细则1.引言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监督责任2.1监督部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地方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监督对象所有涉及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监督对象。

包括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

3.监督内容3.1设计审查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向相关消防安全审查机构提交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布置、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

3.2施工监督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组织施工。

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3使用监督使用单位在使用建筑工程时,应按照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监督部门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4.监督措施4.1检查监督部门可随时对涉及建筑工程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整改。

4.2复查监督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3惩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将依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监督机制5.1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5.2协同配合各级监督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3掌握新技术积极应用新技术,如、大数据等,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6.结论本细则旨在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监督部门和涉及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的建筑工程环境。

消防工程施工监理细则44

消防工程施工监理细则44

消防工程施工监理细则一、工程简况<略)二、编写依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7.《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3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1.《通风与空调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8212.《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961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过规范》GB50231-9816.《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17.《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1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19.《室内管道、支吊架国标图集》03S4022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2. 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24.经批准的施工设计、监理规划;三、使用范围本监理细则使用于深圳市邦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所承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等结构安装工程的监理检查工作。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执行专门的规定,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监理检查。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标题:消防监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消防监理是保障建造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消防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消防监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本文将从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监理报告的编写和监理结果的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1.1 制定背景:消防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是消防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2 制定流程: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需经过专家论证、行业商议和政府审批等程序。

1.3 制定内容:消防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监理范围、监理标准、监理程序、监理责任等内容。

二、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2.1 专业背景:消防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消防工程或者建造工程专业背景,有相关工作经验。

2.2 资格认证:消防监理人员需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如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

2.3 持续培训:消防监理人员需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三、监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1 定期检查:消防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计划定期对建造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2 催促整改: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消防监理人员应及时催促建设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3 记录备案:消防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整改情况记录等,并及时备案。

四、监理报告的编写4.1 报告内容:监理报告应包括监理情况、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客观真实反映监理情况。

4.2 报告格式:监理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写,清晰明了,便于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查阅。

4.3 报告提交:监理报告应按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五、监理结果的评定5.1 评定标准:监理结果应根据消防设施的完好程度、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进行评定。

5.2 评定依据:监理结果的评定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客观公正。

5.3 结果通报:监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为下一步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闽政办[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闽政办〔2013〕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5日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消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按照像关法规和标准,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它的实施对于确保消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入手,详细阐述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正文内容:
1.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1.1 监理人员的专业背景
1.2 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1.3 监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要求
2. 监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2.1 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2.2 消防工程设计的审核和评估
2.3 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
2.4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
2.5 消防设施的验收和维护
3. 监理文件和报告的编制
3.1 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的编制
3.2 监理日志和工作记录的填写
3.3 监理报告和评估意见的撰写
4. 监理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
4.1 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4.2 设计方案变更和技术问题的解决
4.3 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
4.4 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措施
5. 监理的验收和总结
5.1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5.2 监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5.3 监理报告的编制和归档
总结:
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是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过程中的职责、监理文件和报告的编制、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监理的验收和总结等方面都是该细则的重要内容。

惟独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监理工作,才干保证消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标题:消防监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消防监理是指对建造物、设施及其他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消防监理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监理报告的编写和提交、监理结果的处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1.1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消防监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3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避免监理工作中浮现的纠纷和矛盾,维护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2.1 消防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2 消防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2.3 消防监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保守监管工作的机密性和客观性。

三、监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3.1 消防监理工作的内容包括对建造物、设施和设备的消防安全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 消防监理工作的方法包括实地检查、资料核查、设备测试等多种手段。

3.3 消防监理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整改,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四、监理报告的编写和提交4.1 消防监理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理工作的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4.2 消防监理报告应当清晰明了地列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建议。

4.3 消防监理报告应当及时编写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业主,确保监理结果得到及时处理。

五、监理结果的处理5.1 监理结果应当根据监理报告的内容和建议进行整改和改进。

5.2 监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催促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5.3 监理结果应当及时总结和评估,为今后的消防监理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结论:消防监理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和提高消防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海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资料报市、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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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支队应对本支队和所辖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分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在5月1日前书面上报总队,经批准后实施。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队防火监督部。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年4月2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细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消防备案及其抽查;(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五)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核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并在本单位互联网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直通车”的链接。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执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于二十日内向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辖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移交并制作移交记录。

移交的材料应包括:该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意见书,总平图、各层平面图的复印件,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的复印件。

第二章职责、权限分工第七条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二)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三)参与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八条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四)对举报投诉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履行本条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划分支队及所辖大队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权限,促进审批服务重点下移。

有关权限划分报总队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按公安部规定配齐工作人员。

第三章窗口受理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申请许可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原因;(二)申请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职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许可的建设工程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均应加盖本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后,窗口受理人员应及时通过消防监督业务系统及时将受理件送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或大队长分办。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网上备案系统,出具备案凭证;(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应有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业务类别认真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二)每日检查网上备案登记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复备案、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备案等虚假备案信息;(三)在五日内通知仅在网上备案的建设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供至受理窗口。

第十三条虚假备案登记信息经确认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支队、大队应在二日内填报建设工程虚假备案信息删除审批表,支队分管领导应在二日内审批完毕;同意删除的,支队、大队进行预删除并报总队备案,总队进行删除。

(二)虚假信息删除后,窗口负责人应于二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此次备案无效;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虚假备案的,应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如实重新申报备案。

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自行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或依法应当申请消防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息删除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除测试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删除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备案登记信息。

第四章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二)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三)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除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从2012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

每一规格消防产品,可只提供一份的出厂合格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对于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证明文件是指《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阻燃标识发证检验报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其他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证明文件是指见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整改后,向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重新申请消防验收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八第一款(一)、(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二)所有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三)原验收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需提供相关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原验收涉及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问题的,需提供消防设施重新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支队防火监督处(大队)负责人应及时确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项目的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拟定办理意见送支队防火监督处(大队)技术复核人复核后送支队防火监督处(大队)负责人;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后报分管支队领导;分管支队领导(大队负责人)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由项目承办人、监督主管人、消防大队、中队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工程实行分阶段审核的,建设工程的定点选址、总平面布局和防火专篇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桩基审核或子项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可以同意其先行施工。

对分阶段审核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在工程建设的基础开挖完毕、结构施工完毕、消防产品、防火材料进场完毕、自动消防设施的核心部件(位)安装施工完毕等重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消防备案抽查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或施工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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