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城区土地出让条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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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城区土地出让条件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滨政字[2013]100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城区土地出让条件的意见
(滨政字〔2013〕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整合市城区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出让的规范性、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城市管理的预见性,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市城区是:按照《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环”以内的区域以及按行政管理区划分属于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的区域,包括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
本意见所指市城区土地出让条件是:市城区土地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储备并报批之后、上市之
前所必需具备的具体出让条件。
一、规划条件。
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拟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出让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日照标准、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公共政策、交通组织、空间色彩、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利用、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视情征求市环保、教育、人防、地震、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纳入规划条件意见书。
规划条件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市土地储备运营领导小组研究,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规划条件分别由该区规划部门提出并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